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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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鹿市监罚告202282066号李明友: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一案,已调查终 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 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18年3月份,你在温州市鹿城区环东大楼A幢101-1号其经营的 保健用品店内,销售“万爱可”、“美国玛卡”等性保健食品。同年 5月15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查获“万爱可”、美国玛卡 ”、“黑马”、“K哥”、“玛卡金囊”、“蚁力神”、“持久猛男 ”、“藏御逍遥丸”等8种共计259粒性保健食品。经检测,涉案的性 保健食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20
2、19年2月18日,你犯销售有毒、有 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你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5000元,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 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 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决定对你做如下处理:(一)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 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 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 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O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 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马捷、王青联 联系地址:彩组团1幢2楼联系电话:0577-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2022年10月9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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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 城区 市场 监督 管理局 行政处罚 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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