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刑法总论笔记精华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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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本章重点问题】1 .刑法的概念2 .刑法的渊源3 .刑法的法律性质4 .刑法的体系5 .刑法解释的效力和方法一、刑法的概念1 .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重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2.渊源:(1)刑法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 979年7月1日制定,1997年3月14日修订(2)单行刑法:对刑法典某一方面的修改和补充例如关于惩办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后刑法修改以“修正案”方式进行:99、01、0 1、03、05、06、09、11(3)附属开法:其他部门法中的刑法条文例如:商标法第40条:假冒别人注册商标,除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可以并处
2、罚款外,对直接负责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法第34条: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152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1 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 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刑法的性质(1) 犯罪故意的结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也许导致某种危 害结果的发生明知内容:行为性质、后果结识限度:“会”涉及必然和也许是否规定对行为违法性的结识(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结果持希望 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3、2、犯罪故意的类型(1)直接故意(2)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存在大体有三种情况三、犯罪过失1、犯罪过失的概念所谓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 态度。日本刑法175:过失爆炸、2、犯罪过失的类型(1)过于自信的过失A、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B、行为人轻信可以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2 )疏忽大意的过失A、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B、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四、意外事件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
4、虽然导致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 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因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五、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行的犯罪行为达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所谓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行犯罪行为以达成犯罪目的的内 在冲动或者内心起因。2、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联系:区别:六、刑法中的结识错误刑法中的结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 客观事实存在的不对的结识。1、行为人对法律的结识错误(1)误认无罪为有罪(2)误认有罪为无罪对 定罪量刑的误认2、行为人对事实的结识错误(1)对客体的结识错误
5、(2)对行为对象的结识错误A、 误认甲对象为乙对象,而两者体现的合法权益相同。B、误认甲对象为乙 对象,而两者体现的合法权益不相同C、误将非犯罪对象当做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D、误将犯罪对象当做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3.对行为的结识错误(1)对行为性质的结识错误,如假想防卫。(2)对行为方法的结识错误一是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 发生危害结果二是本欲使用会产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结识错误却使用了不会危害 结果的手段三是行为人由于愚昧而使用的手段不也许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但行为人误认为 可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3.对因果关系的结识错误(1)因果内容的错误:一是实际结果小于行
6、为人预想的结果二是实际结果大 于行为人预想的结果(2)因果联系的错误因果进程的错误七.期待也许性.指根据具体情况,有也许期待行为人不实行违法行为而实行其他适法行为.法律性质: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还是限于法律规定德国认为是法定事由,即认为是法定的责任阻却事由的理论基础,如德国刑法规定:由于慌乱、恐惊或者惊吓导致的防卫过当不受处罚,理论基础就是缺少期待也许性日本则认为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第八章犯罪客观方面预习提纲1 .危害行为的含义2 .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区别3.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4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意义和判断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二.危害行为1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性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7、,是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行的危害社会的 身体动静其一,主体特定性其二,故意性其三,有害性其四,刑事违法性三,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作为与不作为(1) 作为:所谓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行的刑法严禁的危害社会行 为。作为的实行方式重要涉及两类:第一,运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第二,运用外力条件的作为。一是运用别人的作为。二是运用动物的作为。第三是运用物质工具的作为。(2)不作为: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行且也许实行某种积极的行为 而未实行的行为。1 .行为人负有实行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其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其二,职务上 或业务上规定履行的义务。其三,
8、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2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也许性3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导致了严重后果四,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含义: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导致的法定的实际损害1 .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一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五.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 .含义2 .间接因果关系判断(1)中间因素的介入,完全中断了前行为与后果的必要条件关系(2)介入因素完 全受前行为的支配,无独立性(3)介入因素具有独立性,但未切断前行为与后果的联系,前行为仍为结果发生 的必要条件A.前行为只提供基础,未起积极作用B.前行为仍起决定作用C介于A、B之 间(4)行为具有足以导致危害结果的力量,
9、但人们有也许采用措施阻止,而介入 因素对采用措施起了障碍作用,使本可避免的结果不能避免六.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第九章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社会利益。二、犯罪客体的分类(层次)1、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的整体。2、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的某一部 分或某一方面。3、犯罪的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 关系(1)简朴客体和复杂客体(2)重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随机客体,是指在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也许由于某种机
10、遇而出现的客体,例如非法拘禁罪。(3)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1、犯罪对象的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 体人或者具体物。(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2、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联系: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 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侵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1、被告人赵XX,男,57岁,农民。被告人赵XX
11、系养花专业户。赵多次发现有 人晚上翻墙入院偷花,虽采用了一些措施,仍不断发生花卉被盗之事。为抓住偷花人, 赵在自家院内沿围墙拉上一根铁丝做电线。因怕电死人,就去掉电源插销上的一块 铜片,通电后用手试过,确信不会电死人。此后,天天晚上给电线通上220伏交流 电。某日晚10时许,被害人高XX(男,X岁,与赵X X同村)会同马XX,赤脚光膊跳 人院内(院墙高188厘米)上身碰在电线上,触电倒地。赵XX听到院内有动静,赶 紧出屋察看,见有一人倒在地上,立即拨掉电源插销,用木棍把高X X钩离电线。等 马X X带人来抢救时,高XX已经死亡。问:对于高某的死亡,赵某有无罪过?假如有,是哪一种罪过?请作具体分
12、析 2、被告人洪某,某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1995年11月20日晚1 1时 许,被告人洪某驱空驶的夏利”的士”在大街上招客。当行至某市谢家村路口时,遇 一中年男子(何某,某工厂司机)招呼自己的汽车,洪某即停车。何某将一大量失血 并已昏迷的老人抱上洪某的汽车后座,并说是自己撞伤的老人,规定洪某驱车前往 省第二医院抢救。当车行驶10分钟到达阳明路时,何某规定洪某停车稍候几分钟, 称自己去附近找一熟人一并前往医院帮忙,被告人洪某应允,当即停车等侯。当时已 过深夜12时,被告人洪某等候约30分钟后,见情况不妙,怀疑何某已逃逸,便乘夜 深无人之机,将伤重老人弃于附近大街上。第二天交通警察发现老人尸体,经
13、法医鉴 定是失血过多致死。洪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第十章. 阻却违法性的行为本章基本规定1 .对的理解、把握合法防卫的成立条件2 .对的理解特殊防卫权3 .对的理解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4 .把握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一、阻却违法性行为概述1、阻却违法性行为的概念:阻却违法性的行为,是指法人和自然人直接针对 危害现象或加害人实行的,旨在排除或减少某种危害发生的积极作为2、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种类(1)合法防卫(2)紧急避险(3)执行命 令行为(4)合法业务行为(5) 科学研究和自然探险行为(6)受害人承诺的行为 和推定受害人承诺的行为二、合法防卫1、合法防卫的定义:合法防卫,是指为了
14、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 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用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 导致损害的行为2、合法防卫的要件(1)起因条件一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2)时间条件一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主观条件一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4 )对象条件一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5)限度条件一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指合法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没有独立的罪状,也没有独立的法定刑,法律规定按照行为人触犯 的有关条文和罪名酌情减轻或者免去处罚。4、特
15、殊防卫权刑法2()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 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用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 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湖北某市街上横幅:“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者当场打死有 奖”,“对抢劫银行和运钞车的犯罪分子当场打死有奖三、紧急避险1、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2、紧急避险的要件(1)起因条件一必须遭遇现实的危险:危险来源(2)时间条件一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可行性条件一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
16、(4)主观条件一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5)对象条件一必须是针对第三者的合法利益(6)限度条件一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3、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某天晚上10时许,何某手持三角刮刀在公园门外拦截调戏女青年。李某 (男,商场职工)上前干预,何某及其同伙四人将李某围住纠缠,并用刮刀刺伤李 某,李某在反击中刺伤何某及其同伙顿某,夺路逃跑。何等四人在后面呼喊追击。 途中恰逢许某骑车通过,听到呼喊声认为是在抓流氓,就上前抓住李某。李某不能 挣脱,不得已将许某刺伤,得以逃跑。事后许某经检查为轻伤,何某被刺成重伤,因 大出血死亡。问:李某刺伤许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第十一章 犯罪停止形杰
17、【本章重点问题】1 .犯罪既遂的标准2 .犯罪预备的特性及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3 .犯罪未遂的特性及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4 .犯罪中止的特性及对中止犯的处罚原则二、犯罪既遂1、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是指已经成立直接故意的犯罪,其客观方面齐备法律规定的结果或 行为的犯罪形态。2、犯罪既遂的类型(1)行为犯 (2)举动犯(3)结果犯(4)危险犯三、犯罪预备1、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性: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形态。(1 )客观上实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a.准备工具行为;b.调查行为;c.途中行为;d.守候行为;e.尾随行为;f
18、.排 除障碍行为;g.预谋、策划行为;h.练习犯罪技能(2)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3)行为人没有着手实行犯罪(4)犯罪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控制的因素2、犯罪预备与犯意表达的异同3、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去处罚。”法条虚设四、犯罪未遂1、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性(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与否的判断:法益面临直接、紧迫威胁(2 )犯罪没有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2、犯罪未遂的类型(1 )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与不可罚的未遂的区别)纯粹主观说、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客观危险说3、未
19、遂犯的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犯罪中止1、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性: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 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1)行为人主观上有中止犯罪的决意(2 )行为人客观上实行了中止犯罪的行为(3)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4) 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的2、 犯罪中止的类型(1 )预备行为的中止和实行行为的中止(2)实行终了的中止和未实行终了的中止3、中止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中止犯,没有导致损害的,应当免去处罚;导致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本章重点问题】.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1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一、共同犯罪的立法理由
20、1、共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2、为处罚非实行犯提供依据3、区别对待的需要二、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条件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1、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三、共同犯罪的形式1、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2、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中有通谋的共同犯罪3、简朴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4、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犯罪集团的特性:四、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任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1)主犯的定义和种类定义:第26条第1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 罪中起重要作用的,是主犯“种类:组织
21、、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 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A、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B、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C、在某些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犯罪有三种:一是所有具有可罚性性的聚众犯罪二是部分具有可罚性的聚众犯罪三是具有个别可罚性的聚众犯罪(2 )主犯的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 的所有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所有犯罪 处罚。分则有规定的,按分则规定2、从犯及其刑事责任(1)从犯的定义和种类:所谓从犯就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 用的犯罪分子
22、。(2 )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去处罚。3、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1)胁从犯的定义和特性:所谓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人。(2)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去处罚。4、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1、规定内容的特定性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3、法益保护的广 泛性4、其他法律的保障性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2、 刑法体系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刑法典第一编为总则,共 五章,分别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合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 他规定;第二编为分则,共十章,分别规定了十类犯罪。编、章、节、
23、条、款、项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 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A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别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 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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