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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 目的监督,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控制工程造价,提 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利用 财政性资金、政府授权机构融资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 政府全额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不含贴息等小额补助项 目)。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区本级预算资金、国有资 本经营预算资金、其他区级财政性资金包括政府债务资金和 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单位自有收入。利用中央和省、市安排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 应
2、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第二条 建设项目的计划、报批、招标投标等程序由相 关职能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审批。第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及限额预算,初步设计 必须考虑合理性,在满足功能或尽量提高功能的前提下,应 优化设计方案以降低建设成本;涉及重大、复杂类工程,须(二)400万元以下的单项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 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预算 按区政府规定下浮后作为合同价。(三)以上单项投资建设项目下浮率按如下执行:L 土建类房屋建筑、维修、装饰等5%土方挖运、安装(防雷、消防、水电)等 8%2 .市政类城市环境维护、管理、改造、修缮等5%市政公
3、路、排水、公共园林建筑绿化等8%3 .交通类国、省、县公路、桥梁等8%乡村公路、桥梁等5%4 .水利类河堤、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复绿等5%5 . 土地类土地开发、水毁农田复垦等8%农田水利(国土定额)、拆旧复垦5%6 .其他类矿山整治等8%第十二条EPC项目的有关规定:(一)总承包单位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提交施工图 设计文件、图纸及相关资料,经建设单位确认后,需30日 内提交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预算;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专用条 款约定提交施工图时间90日内对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预算 进行核对,原则上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提交的第一版施 工图(已审图且经建设单位确认,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无须审 图的除外)
4、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为准报审,后续设计 调整、优化后的图纸版本按变更处理。经区财政评审中心审 核的工程预算是确定最终合同的依据。(二)总承包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深化和优化设计,保证 设计文件的深度,施工图预算原则上不设暂列金;不得将因 总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导 致造价增加事项列入暂列范围;在实施工程中的设计优化, 原则上不得增加工程造价;确因建设单位原因、法律法规调 整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设计变更,按工程变更处理。人防、消防、配电等专业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相关部门审 批的,在出具评审意见前必须通过审查;在实施工程中由于 设计原因导致整体方案改变的,按设计遗漏、错误、缺陷和
5、 不足处理,增加工程造价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三)总承包单位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 指定工程物资供货商或者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除外;总承 包单位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供货或制造厂。(四)因建设单位原因、法律法规调整或者地质条件变 化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设计变更导致超过中标设计限额的,建 设单位需按有关规定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第十三条服务类按如下规定执行:(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 元以上的,按收费标准下限计算并下浮20%后作上限价,经 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相关法规公开招标确定中标服务单位,并签订合同。(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6、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 元以下的,按收费标准下限计算并下浮不少于20%后作上限 价,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关于使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交易系统的通知确定中 标服务单位,并签订合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招标代理、 监理、劳务等服务产生的费用,已对项目费用进行安排的, 在项目费用中列支;未对项目费用进行安排的,经区政府批 准后由区财政支付,相关费用的支付按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及相关规定实施的,建设单位须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十六条建
7、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报送建设项目信息备案,以便接受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报建条件的应按程序履 行报建手续;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施工单位要办理好竣工 验收和工程结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对所有已完成竣工结算的政府投资工程,区 政府将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抽查,并对重点行业、重点 项目定期进行评估核查。如发现故意拆分工程项目以逃避招 标投标和财审,或不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的单位, 将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 员及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第十九条 受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 质量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因人为主观因素
8、造成勘察、设计质 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工程漏项或修改设计的,经行业主管部 门鉴定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上传至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系统黑名单,3年内不得在我区从事勘察、设计工作;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对招标代理机构严格管 理规范招标文件、严肃评标纪律,完善招标、评标机制,杜 绝串标和废标中标行为。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有违反招标、 评标相关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上传至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3年内不得在我区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 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增加工程量,施工
9、企业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物配件和设备、 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说明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经行业 主管部门鉴定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上传至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3年内不得在我区从事建筑、监理工 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工程项目主体责 任,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档案管理 制度,确保全流程可追溯备查。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 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二)未经批准严重超概算的;(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四)转移、侵占
10、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 为。第二十三条 负责工程招标投标、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 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招标投标和工程质量 管理相关规定的,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 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增加工程量模糊不清或有虚假的,由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 不包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金的金额是指人民币。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11、办法的通知(* 号)同时废止,之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 办法为准。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新要 求的,执行新规定、新要求。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区住建管理局负责解释。由建设单位在设计完成后组织专家进行施工图评审(技术简 单工程项目或区政府有其他批示、规定的除外),以减少设 计缺项或漏项。第四条 项目的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工程造价 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单位有相应造价资质或区政府另 有规定的除外),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或备案,经区政府 批准后进行招投标或按有关简易程序执行。第五条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管理有工程造价咨询资 质的单位及专业造价执业人员,按照设计
12、要求实事求是地编 制预(结)算。对发现有关单位及专业造价执业人员弄虚作假 编制预(结)算,由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给予有关单位及专业造价执业人员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及处 罚,情节严重的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撤销其资质。第六条建设单位有责任加强对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和 合同管理,在购买服务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确约定:造价咨询 企业或施工单位编制、审核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 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不得超过规定的5%o质量偏差率(i)= (I审核定案金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或施工单位送审金额H非技术错误金额I)/审核定案金额) X100%o编制质量偏差率i出现以下情况的,建设
13、单位有责 任按如下处理:(一)单项偏差超过3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出现一次按扣减委托费的10%处理;(二)i在3% (含)至4%的,扣减审核费的30%;(三)i在4% (含)至5%的,扣减审核费的40%;(四)i=5%的,扣减审核费的50%;(五)i超过5%以上的,扣减审核费的100%,同时建设 单位有责任向区住建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六)以上第(一)项单项偏差扣费和其余(二)至(五) 项总价偏差扣费叠加计算,扣完为止;(七)对已拨付委托费但事后抽查或审计部门发现审核 成果不实需扣减相应委托费的,应退回委托费并承担相关经 济责任和审计责任。第七条 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批 准的设计
14、和预算执行,坚持采用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 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一)合理设置工程项目的暂列项目和估算金额。建设项目暂列金(预备费、预留金)原则上用于工程合 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 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 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建设项目暂列金具体按照相关专业规范执行,且须在招 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列明使用范围、明细项目、结算原则等内 容。(二)严格管理工程变更。有多个施工合同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标段编制招标控 制价;单个施工合同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与已批复概 算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之间概算额度一
15、致,不得自行拆借、 调剂。如出现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概算额度不足,在保证项 目能建成投入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通过降低建设标准、调 整设备选型等方式优化设计控制造价;确实无法通过优化设 计压减造价,需调剂单项或单位工程概算额度的,应报区发 改局审批。在工程实施期间,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在各标段之间、 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之间拆借、调剂造价,规避审批程序。(三)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 必须提供设计变更图及说明设计变更原因,并需有四方(建 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证,涉及工程 规划许可变更的需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因变更或其他原因 增加的工程量必须有三方(建设单位、监
16、理单位、施工单位) 签证,并办理好相关手续。未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隐蔽工 程的工程量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人员分别两人以上签 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四)单项工程建设项目中,原则上不能超合同价。在 实施过程中因工程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总投资超过合同价 的,由建设单位书面报相关部门审批(按照“行业主管部门 审批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变更范围, 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对变更工程进行预算控制,招标 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变更项目招标方案”的原则分工负责), 最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超过可研批复或概算的,按市 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五)工程变更责任。L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
17、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投标文件, 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风险,杜绝施工单 位投标过程中的恶意报价或低于成本价中标后采取工程变 更等形式增加投资的行为,确保合同的严肃性。2.建设单位在与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清单及招标 控制价编制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责任追 究办法,根据合同约定扣减责任单位的费用及追究相应法律 责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下列违约责任条款:(1)因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责任造成 投资规模增加10%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扣减其 20%的委托费用;(2)因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责任造成 投资规模增加15%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扣
18、减其 30%的委托费用;(3)因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责任造成 投资规模增加20%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扣减其40%的委托费用。出现以上情况造成需扣除(收回)的勘察、设计、监理、 造价咨询等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第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所有工程项目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 定规定的招标范围和方式进行实施。(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预算经区 政府分管项目领导批准后,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通过小 额建设工程交易系统选取承包人,也可以直接进行发包,但 必须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班子集体讨论确定由有资质、 有信誉的施工单位实
19、施;项目投资额为5万元以下的单项工 程建设项目,可直接发包给有信誉的个人承包施工。(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 的,预算经区政府分管项目领导批准后,通过小额建设工程 交易系统选取承包人。(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估算价400万元以上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抢 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法律 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不需要招投标的,经区政府批准后实 行。第九条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规定通过定点采购(或非招标方式采购)、抽选、发包三种方法之一而确定 的成交、中选、承包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一)
20、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二)建筑业企业资质中具有与工程项目相应的承包资 质。(三)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第十条 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和支付,按以下规定执 行:施工单项合同预算1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专业造 价执业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项目预(结) 算(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无需 进行财政评审审核和备案,建设单位负责整理工程相关资料 进行归档。(一)预算:1. 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专业造价执 业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项目预算(含工 程量清单),报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备案,相关资料由建设 单位负责保管。2
21、.4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专业造价执业人员或者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项目预算(含工程量清单), 必须将预算等相关资料报区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工程预算,出 具的审核意见作为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二)结算:1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后,施工单位专业造价执业人员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 价咨询公司编制工程结算,由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 机构(审结机构不得与原预算、结算机构为同一机构)对项 目结算进行审结,出具成果文件后报区财政评审中心备案。 区财政评审中心会同财政监察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 作日内对上季度审结备案项目按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 抽查,抽查
22、发现项目结算(含工程量清单)质量偏差且影响 最终结算价的,区财政评审中心将据实调整结算价。2 . 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 工单位专业造价执业人员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公 司编制工程结算,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报区财政评审中心审定 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款的支付以区财政评审中心的审定结算 价为准。3 .结算原则:4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 材料单价按中标当月相关行业指导价执行,并执行区政府规 定的下浮率;4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执行, 新增部分必须执行区政府规定的下浮率及投标下浮率。所有工程项目的预、结算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
23、建设单位负责。因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造成增加投资、超概 而没有按本办法完善手续的工程项目以及应急工程未经区 政府批准的,区财政评审中心不予受理。(三)支付:L 1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相关 结算手续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2.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结算 抽审前,项目资金支付原则上不得超合同价的80% (国家、 省、市资金有支付规定的除外),经区财政评审中心(含委 托第三方)抽审后,出具审核结论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作 为建设单位资金拨付的依据,由区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支付 余款给中标单位。未抽中的建设项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按 相关规定支付余款。3.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管理 情况和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工程结算款最终以区财政评审 中心(含委托第三方)的审定结算价为准。建设单位完善资 金申请支付手续后,由区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支付。第十一条 对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执行下浮率, 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不适宜执行下浮率的,由建设单位报区 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一)400万元以上的单项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经区财 政评审中心审定后,按区政府规定下浮后作为上限价。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