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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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163 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
2、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
3、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四条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一)年满 18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
4、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九条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职业高中、
5、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所在地参加培训。第十条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
6、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全技术培训。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训。第三章第三章考核发证考核发证第
7、十二条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参
8、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6060 日内组织考试。日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
9、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 1 1 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训。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息。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当在考试结束后 1
10、010 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5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
11、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当场或者在 5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20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12、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6 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
13、考核发证机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第四章第四章复复审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 3 年复审年复审 1 1 次。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10 年以上,严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
14、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 6 年年 1 1 次。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6060 日内,由申请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三)安全
15、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期复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8 8 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
16、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20 个工作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过:(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
17、者有(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 2 2 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
18、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第五章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
19、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
20、单位及其特种作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21、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 3 年内不得再次申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
22、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
23、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
24、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生产
25、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六章第六章罚罚则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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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 特种 作业 人员 安全技术 培训 考核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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