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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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重点物流企业,推动我 市形成完善集约高效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支撑现代产业 体系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物流企业,包括符合本办法认 定条件的第三方和第四方物流企业。第三方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为客户提供整体物流组织 或者多环节物流服务,为制造或者商贸企业提供采购、运 输、分拨、配送、库存管理、信息等服务,有效链接生产 制造和终端客户,开展实体物流运作的物流和供应链服务 企业。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客户 提供物流信息系统服务,开展物流技术设备的研发与推广 应用,以及提供物流和供应链解决
2、方案的技术服务型企 业。第三条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 监管的制度。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第三方重点物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深圳(含深汕特别 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三年以上的物流运营时 间;(三)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四)企业在申报、认定及结果公示期结束之前均未 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企业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满足以下条件:1年经营收入超过1亿元,或者超过6000万元且年增 长率不低于15%;2 .主营物流业务收入占营收
3、比例不低于70%;3 .年利润总额不低于300万元;4 .未发生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致2人以上(含2 人)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引发较大影响的社会突 发事件并被我市或者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5 .每年在本市(含深汕合作区)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 所得税合计不低于200万元。第五条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深圳(含深汕特别 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三年以上的物流技术服务 运营时间;(三)企业通过深圳市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且处于有效期内;(四)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 得高于80%;(五)企业在申报、认定及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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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 重点 物流 企业 认定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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