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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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全国建立一、二等水准网的布设原则、施测方法和精度指标。本标准适用于国家一、二等水准网的布测。区域性的精密水准也可参照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3161 光学经纬仪 GB/T10156 水准仪 GB/T16818 中、短程光电测距规范 GB/T18314 全球定位系统(GPS 测量规范)
2、GB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CH1001 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 CH1002 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 CH1003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CH/T1004 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CH/T2004 测量外业电子记录基本规定 CB/T2006 水准测量电子记录规定 JJG8 水准标尺检定规程 JJG414 光学经纬仪检定规程 JJG425 水准仪检定规程 JJG703 光电测距仪检定规程 JJF1118 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机(测地型和导航型)校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结点 node 水准网中至少连接三条水准测线的水准点。3.2 水准路线 l
3、evelling line 同级水准网中两相邻结点间的水准测线 3.3 区段 section 水准路线中两相邻基本水准点间的水准测线 3.4 测段 levelling section 两相邻水准点间的水准测线 3.5 连测 connect levelling 将水准点或其他高程点包含在水准路线中的观测。3.6 支测 branch levelling 自路线中任一水准点起,至其他任何固定的观测。3.7 接测 adjioning levelling 新设水准路线中任一点连接其他水准路线上水准点的观测。3.8 检测 check levelling 检查已测高差的变化是否符合规定而进行的观测。3.9
4、2 重测 repeated levelling 因成果质量不合格而重新进行的观测。3.10 复测 repetition levelling 每隔一定时间对已测水准路线进行的水准测量。4 水准网 4.1 高程系统和高程基准 水准点的高程采用正常高系统,按照 1985 国家高程基准起算。青岛国家原点高程为 72.260m。岛屿也应采用这一系统与基准;确有困难时,可建立局部水准原点,根据岛上验潮资料求得的平均海水面确定其高程基准。凡采用局部水准原点求定的水准点高程,应在水准点成果表中注明,并说明局部高程基准的有关情况。4.2 测量精度 每千米水准测量的偶然中误差M和每千米水准测量的全中误差wM不应超
5、过表 1 规定的数值。表 1 单位为毫米 测量等级 一等 二等 M 0.45 1.0 wM 1.0 2.0 M和wM的计算方法见 9.2.3 和 9.2.4 的规定。4.3 布设原则 4.3.1 一等水准路线尽量沿公路布设,水准路线应闭合成环,并构成网状。一等水准环线的周长,东部地区应不大于 1600km,西部地区应不大于 2000km,山区和困难地区可酌情放宽。4.3.2 一等水准网每隔 15 年复测一次,每次复测的起讫时间不超过 5 年。4.3.3 二等水准网在一等水准环内布设。二等水准路线尽量沿公路、大路及河流布设。二等水准环线的周长,在平原和丘陵地区应不大于 750km,山区和困难地区
6、可酌情放宽。4.3.4 水准路线附近的验潮站基准点应按一等水准测量精神连测。国家卫星定位系统基本网点和连续运行站、国家重力基本网点、地壳监测网络基准点、城市及工业区的沉降观测基准点应列入水准路线予以连测,若连测确有困难可以支测,施测等级与布设路线的等级相同。路线附近的其他大地点、水文点、气象站等(以下统称为“其他固定点”),可根据需要列入路线予以连测或支测。支线的施测等级可按使用单位的要求确定。4.4 水准点布设密度 水准路线上,每隔一定距离应布设水准点。水准点分为基岩水准点、基本水准点、普通水准点三种类型。各种水准点的间距及布设要求应按表 2 规定执行。表 2 水准点类型 间 距 布设要求
7、基岩水准点 400km 左右 宜设于一等水准路线结点处,在大城市、国家重大工程和地质灾害多发区应予增设;基岩较深地区可适当放宽;每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少于 4 座。基本水准点 40km 左右。经济发达地区20km30km;荒漠地区 60km左右 设在一、二等水准路线上及其结点处;大、中城市两侧;县城及乡、镇政府所在地,宜设置在坚固岩层中 普通水准点 4km8km。经济发达地区2km4km;荒漠地区 10km左右 设在地面稳定,利于观测和长期保存的地点;山区水准路线的高程变换点附近;长度超过 300m 的隧道两端;跨河水准测量的两岸标尺点附近 4.5 路线命名及水准点编号 4.5.1 水准路线
8、以起止地名的简称定为线名,起止地名的顺序为起西止东、起北止南。一、二等水准路线的等级,各以、列于线名之前表示。4.5.2 路线上的水准点,应自该线起始水准点起,以数字 1、2、3顺序编定号数。4.5.3 基岩水准点以所在地命名,在地名后加“基岩点”三字。4.5.4 基本水准点应在名号后加“基”字,上、下标志分别再加“上”或“下”字。若为道路水 3 准点,则在水准点编号后加注“道”,如京津 48 道。4.5.5 水准支线以其所测高程点名称后加“支”字命名。支线上的水准点,按起始水准点到所测高程点方向,以数字 1、2、3顺序编号。4.5.6 利用旧水准点,应使用旧水准点名号。若确需重新编号,应在新
9、名号后以括号注明该点标石埋设时的旧名号。4.6 新设路线与已测路线连测 4.6.1 新设的一、二等水准路线的起点与终点,应是已测的高等或同等级路线的基岩水准点或基本水准点。终点暂时不能与已测路线连测时,应预计将来的连测路线。4.6.2 新设的水准路线通过或靠近已测的一、二等水准点在 4km 以内,距已测的三、四等水准点在 1km 以内,测量新线时,应将已测水准点列入计划予以连测或接测。接测时,应按 7.10 规定对已测水准点进行检测。4.6.3 对已测路线上水准点的接测,按新设路线和已测路线中较低等级的精度要求施测。4.6.4 新设水准路线与已测水准路线重合时,应尽量利用旧水准点。当对旧水准点
10、的稳固性发生怀疑或旧水准点标石规格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埋石,新埋石准标石的编号为原点号后加注埋设时的四位数年代号,并且应对旧水准点进行连测。4.7 水准路线上的重力测量 4.7.1 一等水准路线上的每个水准点均应测定重力。高程大于 4000m 或水准点间距的平均高差为 150m250m 的二等水准路线上,每个水准点也应测定重力。高差大于 250m 的一、二等水准测段中,地面倾斜变化处应加测重力。4.7.2 高程在 1500m4000m 之间或水准点间的平均高差为 50m150m 的地区,二等水准路线上重力点间平均距离应小于 23km。4.7.3 水准点上的重力测量,按加密重力测量的要求施测。4
11、.8 水准网的技术设计 4.8.1 一、二等水准网布设前,应进行踏勘,收集水准测量、地质、水文、气象及道路资料。在已有的一、二、三、四等水准路线基础上进行技术设计,根据大地构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兼顾各行业需求,优选最佳路线构成均匀网形。4.8.2 一等水准网的观测,宜分区依次进行,每个区域应含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卫星定位系统连续运行站。每个水准环线观测的起讫时间不应超过 2 年。同一环线中水准观测间断时间若超过 6 个月,应在基岩点或卫星定位系统连续运行站上间断和连接。若同一水准环中观测间断时间超过 6个月的连接点均匀卫星定位系统连续运行站时,可放宽该环的闭合时限。4.8.3 技术设计的要
12、求、内容和审批程序按照 CH/T1004 执行。5 选点与埋石 5.1 选点 5.1.1 选定水准路线 a)应尽量沿坡度较小的公路、大路进行;b)应避开土质松软的地段和磁场甚强的地段;c)应避开高速公路;d)应尽量避免通过行人车辆频繁的街道、大的河流、湖泊、沼泽与峡谷等障碍物;e)当一等水准路线通过大的岩层断裂带或地质构造不稳定的地区时,应会同地质、地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选定。5.1.2 选定水准点位 水准点应选在地基稳定,具有地面高程代表性的地点,并且利于标石长期保存和高程连测,便于卫星定位技术测定坐标的地点。水准点宜选在路线附近的政府机关、学校、公园内。设在路肩的道路水准点宜选在里程碑或道路
13、上的固定方位物附近(2m 以内)。下列地点,不应选定水准点:a)易受水淹或地下水位较高的地点;b)易发生土崩、滑坡、沉陷、隆起等地面局部变形的地点;c)路堤、河堤、冲积层河岸及地下水位变化较化(如油井、机井附近)的地点;d)距铁路 50m、距公路 30m(普通水准点除外)以内或其他受剧烈火震动的地点;e)不坚固或准备拆修的建筑物上;f)短期内将因修建而可能毁掉标石或不便观测的地点;4 g)道路上填方的地段。5.1.3 选定基岩水准点 基岩水准点,宜选在基岩露头或距地面不深于 5m 的基岩上。选定基岩水准点,应有地质人员参加,惧分析已有资料,现场踏勘了解地质构造、岩石和土的性质,不良地质现象及地
14、下水等。若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应进行必要的勘探。基岩水准点选定后,应逐点编写并提交地质勘察报告。地质勘察报告的内容为:a)水准点位的大地坐标、地貌、地质构造,不良地质现象,地层成层条件,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学性质;b)地基的稳定性,岩石和土的均匀性以及容许承载力,地下水深及变化幅度,土的最大冻结深度和融解深度,水准点设置后可能出现的工程地质危害及施工建议;c)点位周围 50m 内的工程地质剖面图和水准点坑位地质柱状图。地质勘察报告的编写参照 GB50007-2002 第 3.0.3 条的规定执行。5.1.4 点位选定后应做的工作 每一个水准点点位选定后,应设立一个注有点号、标石类似的点位标记,按
15、 A.3 的要求,依照图A0.2 格式,填绘水准点之记。在选定水准路线的过程中,应逐段按 A.2 的要求绘制水准路线图,样式见图 A.1。水准网的结点,应按 A.4 的要求,依照图 A.3 的格式填绘结点接测图。5.1.5 选点中应补充收集的资料 如果在技术设计时,所需的资料未能收集齐全,则在选点时,还需补充收集测区的自然地理、交通运输、物资供应、沙石水源、人力资源以及其他有关埋石和观测的资料。5.1.6 选点结束后应上交的资料 a)水准点之记、水准路线图、路线结点接测图;b)基岩水准点的地质勘察报告;c)选点中收集的其他有关资料;d)选点工作技术总结(扼要说明测区的自然地理情况;选点工作实施
16、情况及对埋石与观测工作的建议;旧水准标石利用情况;拟设水准标石类型、数量统计表等)。5.2 埋石 5.2.1 标石类型 水准点标石根据其埋设地点、制作材料和埋石规格的不同,按表 3 所列分为 14 种标石类型。其中道路水准标石是埋设在道路肩部的普通水准标石。表 3 水准点类型 标 石 类 型 基岩水准点 深层基岩水准标石 浅层基岩水准标石 基本水准点 岩层基本水准标石 混凝土柱基本水准标石 钢管基本水准标石 永冻地区钢管基本水准标石 沙漠地区混凝土柱基本水准标石 普通水准点 岩层普通水准标石 混凝土柱普通水准标石 钢管普通水准标石 永冻地区钢管普通水准标石 沙漠地区混凝土柱普通水准标石 道路水
17、准标石 墙脚水准标志 标石的埋设规格及材料用量见 A.6 和 A.7。5.2.2 选定埋石类型 水准点标石的类型除基岩水准点的标石应按地质条件作专门设计外,其他水准点的标石类型应根据冻土深度及土质状况按下列原则选定;a)有岩层露头或在地面下不深于 1.5m 的地点,优先选择埋设岩层水准标石;5 b)沙漠地区或冻土深度小于 0.8m 的地区,埋设混凝土柱水准标石;c)冻土深度大于 0.8m 或永久冻土地区,埋设钢管水准标石;d)有坚固建筑物(房屋、纪念碑、塔、桥基等)和坚固石崖处,可埋设墙脚水准标志;e)水网地区或经济发达地区的普通水准点,埋设道路水准标石。5.2.3 水准标志 水准标石顶面的中
18、央应嵌入一个半圆球为铜或不锈钢的金属水准标志。道路水准标志使用黄褐色的 PVC 材料制作。列入国家空间数据基础框架工程的水准点,应使用坐标、高程和重力测量的共用标志。标志规格见 A.5。5.2.4 标石埋设 5.2.4.1 基岩水准标石的埋设 5.2.4.1.1 深层基岩(岩层距地面深度超过 3 m)水准标石的埋设 应根据地质条件,设计成单层或多层保护管式的标石,应由专业单位设计和建造。5.2.4.1.2 浅层基岩(岩层距地面深度不超过 3 m)水准标石的埋设 5.2.4.1.2.1 预制钢筋骨架 混凝土柱石的骨架用直径 10 mm 的 3 根足筋和直径 6 mm 的裹筋,每隔 0.3 m 捆
19、绑一圈裹筋,扎成三棱柱体。足筋两端弯成直径 25 mm 的半圆,裹筋围成边长为 175 mm 的等边三角形,裹筋两端重叠扎紧。捆扎好的钢筋骨架长度等于混凝土柱石长度加长 O.1 m。混凝土基座的钢筋骨架用直径 10 mm 的钢筋交叉捆扎成网状,钢筋两端弯成直径 25 mm 的半圆,骨架的规格及形状见 A.6 中相关的标石断面图。5.2.4.1.2.2 挖掘标石坑 以选点标记为中心挖掘标石坑,大小以方便作业为准,标石坑挖掘至坚硬岩石面。5.2.4.1.2.3 建造基座 在除去风化层的坚硬岩石面上,按岩层水准标石基座大小开凿出基座坑,在基座坑的四角及基座坑中心位置分别钻出直径 20 mm、深 0.
20、1 m 的孔洞,要求四角的孔洞距基座坑边约 0.1 m 且与基座坑中心的孔洞对称,各孔洞中打入直径 20 mm、长 0.25 m 的钢筋。建造基座前将基座坑清洗干净,浇灌混凝土至基座深度的一半,充分捣固后放入基座钢筋骨架并将其捆绑于打入岩层的钢筋上,在基座中心垂直安置柱石钢筋骨架,将柱石钢筋骨架底部与基座钢筋骨架捆扎牢固,再浇灌混凝土至基座顶面,充分捣固并使混凝土顶面呈水平状态。若坚硬岩石面距地面不大于 0.4 m 时,在标石北侧距标石柱体 0.2 m 处的基座上安放一个水准标志,作为下标志;若岩层深度超过 0.4 m 时,下标志应安置在标石柱体北侧,柱石顶面下方 0.2 m 处。5.2.4.
21、1.2.4 建造标石柱体 a)使用模型板建造标石柱体 待基座混凝土凝固(常温下约 12 h)后,在基座中心逐层垂直安置柱石模型板(模型板安放时使下标志孔朝北)。浇灌混凝土至下标志孔处并充分捣固后,在下标志孔内安放下标志,再浇灌(昆凝土至柱石模型板顶面,在柱石顶部中央安置水准标志,标志安放应端正、平直,字头朝北,将混凝土顶面抹平。待混凝土凝固(常温下约 12 h)后拆模,回填土前加盖标志铁保护盖和水泥保护盖(铁保护盖内应涂抹黄油),做好外部整饰,埋设规格及形状见图 A.9。b)使用预制涵管建造标石柱体 采用内径为 0.25 m 的标准混凝土涵管,代替模型板制作标石柱体,其长度为规定的柱石高度加基
22、座高度的一半。当混凝土基座浇灌一半时,放入基座钢筋骨架,将柱石钢筋骨架插入清洗干净的涵管内(足筋下端脚形弯头应探出涵管壁约 0.2 m),用起重器械将涵管与柱石钢筋骨架吊放在基座中心上方,将柱石钢筋骨架底部与基座钢筋骨架捆扎在基座中央,涵管落放在基座中心,涵管上端用物体支撑使涵管处于铅垂状态,浇灌混凝土至基座顶面。待基座混凝土初凝后(常温下约 1 h),在基座上铺盖一层覆盖物,向标石坑中填土并踩实至地面下约 0.3 m 处,回填时应保持涵管处于铅垂状态。在涵管北侧距涵管上端 0.2 m 处凿一个直径略大于 30 mm 的孔,用于安放下标志。在涵管内浇灌混凝土至下标志孔处,安放下标志,浇灌混凝土
23、至涵管顶端,用振捣棒逐层捣固,使下部气体排出。在涵管顶部中央安置水准标志,标志安放应端正、平直,字头朝北,将混凝土顶面抹平。待混凝土初凝后,加盖标志铁保护盖和水泥保护盖(铁保护盖内应涂抹黄油),做好外部整饰。埋设规格及形状见图 A.9。5.2.4.2 岩层水准标石的埋设 6 在出露岩层上埋设基本水准标石或普通水准标石,应清除表层风化物,在坚硬的岩石平面上开凿深不小于 0.15 m、口径不小于 0.2 m 的孔洞,清洗干净后浇灌混凝土镶嵌水准标志,标志安放应端正、平直,待混凝土初凝(常温下约 1 h)后,加盖标志铁保护盖和水泥保护盖(铁保护盖内应涂抹黄油),做好外部整饰。禁止在高出地面的孤立岩石
24、上埋设水准点。埋设规格及形状见图 A.10和图 A.14。5.2.4.3 混凝土柱水准标石的埋设 5.2.4.3.1 预制钢筋骨架 混凝土柱石的钢筋骨架用直径 10 mm 的 3 根足筋和直径 6 mm 的裹筋,每隔 0.3 m 捆绑一圈裹筋扎成三棱柱体。足筋两端弯成直径 25 mm 的半圆,基本水准标石裹筋围成边长为 150 mm 的等边三角形,普通水准标石裹筋围成边长为 100 mm 的等边三角形,裹筋两端重叠扎紧。捆扎好的钢筋骨架长度等于混凝土柱石长度加 0.1 m。混凝土基座的钢筋骨架用直径 10 mm 的钢筋交叉捆扎成网状,钢筋两端弯成直径 25 mm 的半圆,规格及形状见图 A.1
25、1 和图 A.15。5.2.4.3.2 挖掘标石坑 以选点标记为中心挖掘标石坑,大小以方便作业为准,深度按照表 A.3 的规定。基座建造采用土模的标石,标石坑深度应减去基座深度。5.2.4.3.3 建造基座 5.2.4.3.3.1 土质坚实的地区可使用土模建造标石基座,在标石坑底部按规定尺寸挖掘基座土模,用罗针和水平尺使土模一侧位于南北方向并使土模底面水平。5.2.4.3.3.2 土质不坚实、易塌陷的地区应使用模型板建造标石基座,在标石坑底部按照标石的基座大小安置基座模型板,用罗针和水平尺使模型板一侧位于南北方向,并使模型板底面水平。5.2.4.3.3.3 建造基座时,先浇灌混凝土至基座深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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