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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政合同示范文本第 007 号 汕 头 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收 回 补 偿 合 同 (示范文本)合同编号:_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 签约地点:_ 汕头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编制。二、本合同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事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合法使用权人签订。三、本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过程中签订有偿收回合同的示范性文件,也可作为签约文本。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在本合同示范
2、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磋商。对本合同示范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协商后确需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根据汕头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规定和汕头市行政机关合同审查规则(试行)将合同草拟稿提请市政府交由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五、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具体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六、本合同示范文本由主合同及相关附件构成,其中正文(不含说明和签章页)共 9 页,31 条。七、本合同示范文本填写说明:(一)本合同“总则”空格部分主要填写相关有权部门作出的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决
3、定的文件编号与名称。(二)本合同第 2 条收回地块基本情况根据被收回国有建设用地权属凭证记载信息进行填写。(三)本合同第 9 条约定的办结权属注销登记手续的时间,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办结权属注销登记后进行交付验收的时间,原则上应在办结权属注销登记之日起 7 日内。(四)本合同第 9 条约定的委托书,由合同双方协商草拟和签订,但应以“乙方逾期_天未办结注销登记手续”作为委托书的生效条款;空格部分填写的时间,应与本合同约定的时间相一致。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一并在委托书上签章。(五)本合同第 10 条第 1 款约定的验收条件,除第 10.1 和 10.2 条外,有其他要求的,在第 10.3 条空格
4、部分填写。(六)本合同第 10 条第 2 款约定的首次交付验收不合格需进行重新整改,再次办理交付验收的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 30 日。(七)本合同第 11 条约定的各项土地收回补偿费用金额应根据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据实填写。(八)本合同第 12 条约定的支付收回补偿费用方式应由双方应协商确定,并按照项下对应内容据实填写。(九)本合同第七章约定的逾期履约违约金的计取比例,可参照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折算,结合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 0.5%。(十)本合同第 31 条第 4 个空格部分主要填写备案职能部门。八、本合同示范文本填写要求:(一)条款必须齐全,不能缺项。(二)填写语言应简练、准
5、确。(三)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及空格部分涉及的选择、填写内容,可采用手写方式,也可直接打印。(四)手写选择【】中内容,的,以划“”方式选定;采用打印方 式的,可直接删除未选中项。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九、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具体合同,由作为签约主体一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编号。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 1 页 第二章 术语定义.第 1 页 第三章 收回地块的基本情况.第 3 页 第四章 收回地块的权利保障承诺.第 3 页 第五章 收回地块的交付.第 4 页 第六章 收回补偿费用的支付.第 5 页 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 6 页 第八章 不
6、可抗力.第 7 页 第九章 保密义务.第 7 页 第十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 7 页 第十一章 合同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 8 页 第十二章 附则.第 8 页 1 合同当事人:甲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乙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主体身份/登记证件编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汕头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管理工作,根据汕头市 作出的 号 (详见附件1),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广东省、汕头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事宜签订以下合同。第二章 术语
7、定义 第 1 条 术语定义 1.1 术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以术语出现的先后排序):本合同:指合同各方主体就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事宜所签订的本 汕头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包括合同附件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法律(有关规定):指所有现行有效且适用于本合同标的的国家、广东省、汕头市各位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 国有建设用地:是指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特殊用地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本合同乙方依法取得的对国有建设用
8、地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划拨:指经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成本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出让:指经依法批准,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附着物:指在土地内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排他: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的独自占有其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利。权利瑕疵:指本合同乙方交付给甲方的国有建设用地及其附着物上存在第三方权利。查封、冻结:指司法部门对本合同乙方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
9、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依法采取的限制产权转移的强制措施。注销登记:指土地管理部门因土地权利的消失而进行的登记。违约责任:指本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法律规定的因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自然灾害,政治、军事事件,社会异常事件等。3 索赔:指本合同履行期间,一方当事人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的要求。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其他 在本合同中:元:指“人民币”,为中华人民
10、共和国法定货币。天(日):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第三章 收回地块的基本情况 第 2 条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甲方【全部】【部分】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以下简称“收回地块”)位于 ,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折合 亩),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具体位置及四至详见附件 2)。乙方原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收回地块的使用权,土地用途为 ,剩余使用年限 ,该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编号为 (详见附件 3)。第 3 条 收回地块内附着物的状况见现状清单(附件 4)。第四章
11、 收回地块的权利保障承诺 第 4 条 乙方应保证其合法拥有收回地块使用权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并对收回地块及其附着物拥有合法排他的处置权利。4 第 5 条 收回地块及其附着物存在下列权利瑕疵的,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收回地块交付期限前完成相关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5.1 租赁:收回地块已出租的,乙方应负责完成与承租人解除出租合同、对收回地块上的承租人动迁腾退的工作。5.2 抵押:收回地块已设定抵押权登记的,乙方应负责办妥抵押权的注销登记手续。5.3 被采取强制措施:收回地块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乙方应负责办妥解除强制措施手续。5.4 如存在其他依附于收回地块的债权债务或
12、合资、合作、联合、联营等其他影响收回地块及其附着物处置、移交情形的,乙方应负责清理、完善。因上述权利瑕疵清理工作产生的责任和费用概由乙方负责承担。第 6 条 除甲方同意按收回地块现状接收外,乙方须在收回地块交付期限前或合同签订后 日内负责完成收回地块内附着物拆除搬迁、渣土清运以及场地平整工作。第 7 条 乙方应在收回地块交付期限前办结所涉各项公用服务事项的费用清缴、报停报拆工作。第 8 条 如甲方收回地块后仍存在其他遗留问题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因遗留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收回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款项或向乙方要求赔偿。第五章 收回地块的交付 第9条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办结收回地块及其
13、附着物的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并于办结权属注销登记之日起 日内与甲方办理收回地块 5 交付验收手续。乙方逾期_天未办结注销登记手续的,视为同意委托甲方直接办理(委托书详见附件 5)。第 10 条 甲乙双方办理收回地块交付验收手续时,收回地块应满足下列条件:10.1 经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测绘,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用地红线界址与原乙方用地文件中的【宗地图】【指界图】【红线图】相符,不存在用地红线重复、边界争议情况。10.2 符合本合同第四章约定的权利保障承诺。10.3 。对收回地块满足上述条件的,由甲乙双方签署土地交付确认文件;对收回地块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乙方须于 日内负责整改后再行办理交付手续
14、。如经整改仍不满足上述条件的,甲方有权按现状接收并自行组织整改,整改所产生的费用在收回补偿费用中直接扣除。第六章 收回补偿费用的支付 第 11 条 收回补偿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圆),其中:11.1 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补偿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圆)11.2 附着物补偿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圆)11.3 其他费用:第 12 条 经双方协商,甲方采用以下第 条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支付收回补偿费用:12.1 一次性支付 甲方应自接收收回地块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本合同第 11条约定的收回补偿费用总额。6 12.2 分 期支付 12.2.1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期收回补
15、偿费用,第一期收回补偿费用为收回补偿费用总额的%,即人民币 元(大写:圆);12.2.2 甲方接收收回地块之日起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收回补偿费用,第二期收回补偿费用为收回补偿费用总额的%,即人民币 元(大写:圆);12.2.3 。第 13 条 甲方将收回补偿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第 14 条 本合同第 11 条约定的收回补偿费用为甲方收回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所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补偿费用,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补偿费用。第 15 条 收回本合同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程中所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规费和税费,由甲乙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和缴纳。第七章 违约责
16、任 第 16 条 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收回补偿费用。如果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收回补偿费用,自延迟之日起,按日以延迟支付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 17 条 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第五章约定,按时向甲方交付收回地块及履行其他相关义务。乙方未按时交付收回地块及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7 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日以甲方已支付的收回补偿费用的 向甲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可在应付未付的收回补偿费用中扣减相应金额。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 18 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17、损失。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第 19 条 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其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第 20 条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7 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有效联系方式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九章 保密义务 第 21 条 双方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共同形成以及从对方处所获取的文件、资料、信息等,除依法需公开或办理本合同约定事项需合理使用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扩散或转让。
18、第 22 条 本合同终止、解除的,不影响双方关于保密义务约定的效力。第十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 23 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 24 条 争议解决 8 24.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分歧或索赔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解决。24.2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依法解决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在依法解决后按相关结果进行最终调整。24.3 本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解除后继续有效。第十一章 合同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 25 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
19、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第 26 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均须以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双方签章方可生效。第 27 条 合同解除和终止 27.1 合同双方可以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解除本合同。27.2 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27.3 合同双方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本合同即告终止。第十二章 附 则 第 28 条 经双方确认,可就本合同涉及事项相互发送通知至以下联系方式:甲方:乙方:通讯地址: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电话号码:9 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第 29 条 附件目录 附件 1 收回决定 附
20、件 2 收回地块具体位置及四至 附件 3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 4 现状清单 附件 5 委托书 第 30 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 31 条 本合同以中文订立,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送 备案存档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1 0 (本页为签章页)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年 月 日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年 月 日 附件 1 收回决定 附件 2 收回地块具体位置及四至 附件 3 不动产权证/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 附件
21、4 现 状 清 单 土地状况 土地使用证号 土地使用权面积 土 地 座 落 权 属 性 质 批 准 用 途 使 用 权 类 型 使 用 期 限 宗地号 图号(1:2000)他项权利状况 共 有 权 状 况 租 赁 情 况 其 他(地内道路及地貌等)四 至 关 系 东 南 西 北 房屋状况 共 有 权 人 抵押等他项权利状况 已登记 房产证号 登记建筑面积 现 有 建 筑 面积 登记栋数 现有栋数 住宅面积 户 数 其他租赁户数和面积 未登记 建筑面积 栋 数 楼 层 批准的在建工程面积 批 准 的 临 时建筑面积 历史遗留认定的面积 无 批 准 手 续建筑面积 其他 水设施状况 水表 排 水 管 网 供 水 管 网 是否存在共有、租借用瑕疵 电力、通讯设施状况 变压器 配电房 电线及电杆 电 缆 通 讯 设 施 是否存在共有、租借用瑕疵 绿化植被状况 登 记 单 位 登记树木种类数量 现有树木种类数量 登记绿化面积 现有绿化面积 其 他 围 墙 高度 厚度 是否与收回范围线及宗地边界线吻合 质料结构 其它建(构)筑物、附属物、其他附着物状况 供 暖 设 施 公共测绘标志 燃 气 设 施 文物状况 人 防 设 施 状 况 其 他 附件 5 委托书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