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审核办事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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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设计审核办事指南 一、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二、审核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 建设工程消防 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新建、扩建、改 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 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1、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 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 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 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 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 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 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 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 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 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2、下列情形之
3、一的特殊建设工程:(1)设有第 1 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 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 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 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 站。量承诺书(需设计单位加盖公章)三、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齐全 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
4、签收 审核意见 四、申请资料(一)新建、扩建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章);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还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 出示工商名称核准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本单位加 盖公章);3、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质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建设单位申请 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 不予受理凭证要求重新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 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受理申请 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不予受理 5、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 件申报要求)注:以上要提
5、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二)改造、内装修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章,无章的需法人签字并按手印);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还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 出示名称核准通知书)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身份证、房屋产 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需本单位加盖公章,无章的需法人 签字并按手印)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3、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质 量承诺书(需设计单位加盖公章);4、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 件申报要求);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注
6、:以上要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五、申报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将申报资料报送消防受理窗口。六、审核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需要 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七、审核结果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 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1、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2、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 报要求;3、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4、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
7、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八、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 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九、收费 不收费。消防设计备案办事指南 一、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二、备案范围 除需要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申报消 防设计备案。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 备案 三、
8、办理流程 四、申报资料(一)新建、扩建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需盖建设单位公章);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还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 提供名称核准通知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本单位加 盖公章,无章的需法人签字并按手印);3、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质 量承诺书(需设计单位加盖公章);4、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 件申报要求);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 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注:以上要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二)改造、内装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
9、报表(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章);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还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 出示名称核准通知书)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房屋租 赁合同(复印件需本单位加盖公章,无章的需法人签字并按手 印);3、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质 量承诺书(需设计单位加盖公章);4、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 件申报要求);5、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建 设单位公章)。需要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应当提供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注:以上要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出示原件,提
10、供复印件。五、备案时限和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报送申 报资料到工程所属辖区的消防受理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 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窗口工作人 员将建设工程相关信息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出具加盖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印章的备案凭证,由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 抽查对象。六、备案检查时限 对被随机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消防 设计备案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在“消 防办事大厅”系统中公告,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七、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1、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 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 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以下罚款。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 工程的消防设计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 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 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八、收费 不收费。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一、验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2、;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二、验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 建设工程消防 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新建、扩建、改 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 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 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 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 馆的阅
13、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 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 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 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 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 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 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2、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1)设有第 1 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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