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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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姚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管理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 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 20192 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
2、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国家投资为主、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含乡镇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第三条 县水务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和“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实行分级指导、分级承担、分级监督管理,并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成立用水合作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2 管理、计量收费、维修养护、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权限、方式、内容和职责
3、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范围包括已实施完成的“国债人畜饮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国开行融资饮水安全工程”及扶贫、财政、发改等部门和乡镇投资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还有目前正在实施未完工及下步准备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第五条 管护权限。(一)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供水人口超过 3 万人或日供水规模超过 3000 立方米的集中供水工程(不包括县城集镇供水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护权。(二)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乡镇集镇供水工程和供水人口超过 3000 人或日供水规模超过 300 立方米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管护权,县水务
4、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三)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供水人口在 300 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或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当地村(居)委会行使管护权,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四)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供水人口在 300 人以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当地受益村民小组行使管护权,3 工程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负责监督管理。(五)国家投资补助以户或联户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按照“户建、户管、户用、户有”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负责管护。第六条 管护方式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经村民一事一议同意,在不改变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特许经营等形式确定经营者,所得
5、资金由县水务局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并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一)公司运作。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建供水管理公司或供水管理站,负责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管护;管理公司或管理站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二)出让经营权。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通过竞标方式出让给农户或个人经营管理。对出让所得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并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确保专项用于出让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三)租赁承包。在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农村饮水工程租赁承包底价后竞标承包。中标者在足额缴纳抵押金并与管理单位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后,在规定承租期内对租赁承包项目进
6、行独立经营和维护,并按期交纳租金;租赁承包金存入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农经账户,县水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专项用于工程设备的大修及更新。(四)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供水规模在 1000 人以下的集4 中式供水工程,可成立用水户协会或用水合作社,负责工程管理运营和征收水费,收取水费用于维修及人员工资,由县民政局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进行监督指导。第七条 管护内容(一)水源保护区、取水池、蓄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管网、水处理设施、水窖、管理房等设施的管护。(二)水质的定期消毒和检测。(三)水费的收取和支出。(四)自然灾害、损毀设施维修。第八条 管护职责 (一)农户职责:根据
7、本村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认真履行农户职责,主动交纳水费,对自用的小水窖(池)、进户管、水表、水龙头等工程设施进行管护,对集中供水的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及管网、水处理设施等设施主动参与管理维护和监督,严禁人为损坏。(二)村民小组职责:制定和执行本村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落实管护人员,收取水费,定期组织人员对集中供水的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及管网、水处理设施等设施进行管护和监督,严禁人为损坏。(三)村(居)委会职责:指导和督促所属村委会管护的单村供水工程制定具体的项目运行管护办法,落实管护人员、管护措施和管护人员报酬,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签订工程的管护相5 关协议。
8、制定水费收取标准,报相关程序审批。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区、提水站、水池、输水管道、管网、管理房等设施进行监管。(四)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內管理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制定属乡(镇)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取标准,报县发改局审批执行。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五)县水务部门职责:监督和指导乡(镇)、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制定属县水务部门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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