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井下电气管理的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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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井下电气管理的规定关于井下电气管理的规定朱 集 西煤矿关于井下电气管理的规定(暂行)各单位:为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杜绝井下电气失爆,井下电气按照高瓦斯矿井模式进行管理。为了适应规程及标准的变化要求,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结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根据我矿电气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管理机构成立以机电矿长为组长的电气管理领导小组,机电事业部应有一名副部长分管井下电气工作,并有电气工程师或电气技术员专门负责井下电气工作。机电事业部设立电管队,电管队对全矿井下电气设备进行管理、检查,并对全矿井下电器设备进行监督管理。二、职责 X 围(一)电管队职责1、在机运事业部副部长领导下,
2、负责全矿井下电气管理日常工作。2、每月组织两次由施工单位机电经理或机电队长参加的井下电器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负责对检查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和检查情况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限期解决。每月由机运部副部长主持召开电气管理工作会议,布置井下电管工作。3、负责防爆电器设备防爆合格证的统一管理,做好入井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验收工作。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电器设备有权禁止入井。4、负责新采区和新系统的供电设计及审查。5、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器布置图。6、负责全矿井下拆线、搭火和停、送电申请单的审批。同时监督施工。7、负责井下变电所日常维护、检漏试验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
3、的验算,保护调整工作及每月一次远点试验。8、对修理好的各种防爆电器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进行验收。9、负责全矿小型电器、电缆的领取、编号、发放、修理、验收和回收管理工作。10、参加新安装电器设备的验收。11、参与对全矿井下电气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12、对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停止供电,并给予处罚。(1)未经电管队批准的拆线、搭火;(2)瓦斯电闭锁不灵敏、掘进头不具备风电闭锁以及局扇“双三专”不能自动切换的;(3)其它存在威胁供电系统安全运行的。13、对井下电器设备不符合管理规定及威胁安全的有权与有关单位联系,限期解决,直至停止使用。(二)安全监察部职责1、安全监察部必须有两名以上专管井下电器的安监员
4、,定期对全矿井下电器的防爆性能、完好状况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与有关单位联系,督促限期解决。2、监督和检查全矿各有关单位对上级和本矿制定的电器管理的规定文件和规章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井下电器管理制度、规程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3、参加新安装电器设备的验收。4、组织对全矿井下电气事故的追查。(三)生产单位部长、分管机电副部长(经理或队长)职责1/311、各单位部长、分管机电副部长(经理或队长),对所在单位的井下电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2、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矿制定的有关井下电器管理的规定、文件和制度。3、分管机电副部长(队长)按时参加矿组织的机电设备完好检查及动态达标检查。4、
5、分管机电副部长(队长)定期组织对本单位的井下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和完好状况进行全面检查。5、对电管队和安监部提出的有关本单位井下电器管理的问题负责及时安排处理,并在联系单上签字。(四)井下电器操作人员职责1、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合格,持证上岗。2、了解设备构造,熟悉设备性能,按规定操作电器设备。3、熟悉防爆电器设备的失爆规定,对所操作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维修和处理。三、电缆管理1、矿设专职电缆管理人员,其职责 X 围为:负责新电缆的领取和编号,电缆的收发、调配和报废申请;负责电缆的检查、修补和试验;掌握井下电缆的实际分布及供电情况,负责电缆的入库和保管。2、井下
6、所有电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电缆安装,运行维修、管理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必须建立电缆的领取、发放、保管、维护、检查、回收、报废、及奖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统一检修试验,实现微机管理。3、井下橡套电缆(四小线:通信线、照明线、控制线、信号线)必须采用带“”标志的阻燃电缆,在入库前,必须对其不延燃性能进行检查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下井电缆必须严格执行矿用阻燃电缆安全性能检测管理办法,确保下井电缆的性能安全可靠,在下井前必须对电缆的绝缘和外观进行检查。4、井下低压电缆、“四小线”严禁用冷补接头代替接线盒,“四小线”的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接线盒连接,实行电缆化管理。5、截面 10mm2
7、及其以上和长度 5m 及其以上的橡套电缆必须在两头 1.5m-2m 间进行压号,内容包括编号、长度、截面,打号压痕深度不得超过电缆直径的 5%,最好贴层打号。6、煤电钻电缆接头要定期(半个月)割掉一节(长度200-300mm),割掉的一节要送交电管队并进行登记。电瓶车电瓶动插头要定期割掉一节(长度 30-50mm)或更换。7、井下电缆敷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第四节规定,电缆应用吊钩(卡)悬挂,不得用铁丝悬挂。电缆悬挂要整齐,不应交叉,不得落地。在水平巷道或倾斜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致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运输
8、机上,电缆中间接线盒应吊挂,不得受电缆的拉力。电缆不应悬挂在压风管和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 0.3m 以上的距离。带电的电缆不得盘圈或“”字形(采、掘机组供电电缆除外)。针对井下电缆及小型电器制定了专门的规定,详见:附件:四小线、高低压电缆管理规定附件:小型电气管理办法8、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50m 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两边都应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注有编号、用途、电压、截面、负责人等内容。2/319、加强特殊施工巷道中电缆的防护,施工中应制定完善的电缆防护措施并执行
9、到位。10、井下使用的电缆严禁挤、砸、埋、压、炮崩、剥皮、截断、丢失等情况发生,否则应追究责任。11、各生产单位不用的电缆要及时上缴到机运部,各生产单位库房及井下不允许存放电缆,否则给予相应处罚。四、供电系统1、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每六个月更新一次报机电处(电子版本),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条规定的内容注明。采区变电所(含综采配电点)要悬挂与实际相符的配电系统图,图中应标明:开关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应使用计算机辅助管理。2、井下电管
10、队应根据实际情况每月更改一次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3、新采区供电系统应按标准化设计、施工、安装,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更改。供电系统负荷变化需改线、搭火、拆除等必须事先向电管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无设计擅自进行。4、井下供电设计实行档案化管理,运行中负荷变化应及时进行供电计算,计算审批资料及时归档,每一个采区变电所应有独立的档案资料。5、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采区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30,空气温度超过 34时,严禁检修。6、采区变电所两回路电源从井下中央变电所直供,采区变电所分
11、段运行(联络开关断开),高压联络开关运行应制定安全运行措施。7、工作面的局扇必须装设风电闭锁,当局扇停止运转时,风电闭锁能立即自动切断局扇供风的巷道中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8、工作面的瓦斯电闭锁。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能自动切断探头控制 X 围内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9、局扇必须采用双“三专”供电,并做到主、备用局扇实现自动切换。局扇自动切换开关应每天试验一次并留有记录(检漏试验时应有专人看管局扇自动切换开关以便应急处理)。10、井下局扇供电线路、设备实行强制性停电检修,设备检修项目应有记录。11、如果局扇发生故障而停风时,首先必须排除故障,但严禁在停风区或瓦斯超限的
12、巷道中处理故障,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 129、140、141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12、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低压供电系统使用联络开关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13、矿井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超过 20A,否则必须采取限制措施。应每两年测试一次。14、井下供电要做到:电缆接头(“四小线”)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防爆设备螺丝和弹簧垫圈要齐全并紧固可靠,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防护装置、图纸资料齐全,绝缘用具齐全。15、井下停送电作业必须事先申请,填写停电申请单经电管队、安监处、通风区、
13、调度所、影响单位和矿总值班人员签字,影响局扇的停电申请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签字才能实施,不得无申请擅自停电。停送电前必须与矿调度所取得联系,同意后才能进行停送电操作。五、电气保护3/311、漏电保护按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规定执行。每天应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包括支路和总检漏),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或网路绝缘降低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每月对低压供电系统使用的检漏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必须制定配套措施。检查和跳闸试验要做好记录。2、煤电钻、127V 照明信号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
14、等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控制装置还必须具有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功能,严禁停用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保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有记录。3、井下低压电网中,过流保护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按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执行,整定计算资料要归入采区变电所的档案资料中。严禁使用明保险丝(片);严禁使用铜、铝、铁导体代替熔断体;严禁短接过电流保护。4、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5、36 伏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
15、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电气保护接地工作,应按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第六节规定执行。井下保护接地要形成网络,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和连接导线应标准敷设,保护接地禁止采用串联接地。6、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 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一个局部接地极。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7、井下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
16、埋设 1 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 0.75m2,厚度不得小于 5mm。8、局部接地极的规格、敷设和连接方式: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必须用面积不小于 0.6m2、厚度不小于 3mm 的钢板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钢板必须浸入水中,钢板与接地导线的连接部分必须采用焊接,焊接长度不小于 500mm。焊接部分的接地导线应采用 404 的镀锌扁钢。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 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 20 个直径不小于 5mm 的透孔,并垂直埋入底板(偏差不大于 15),埋入深度不得小于 1.5m;也可用直径不小于 22mm、长度
17、为于 1m 的 2 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 10 个直径不小于 5mm 的透孔,2 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 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偏差不大于 15),埋入深度不得小于 0.75m。钢管与接地导线必须采用焊接,焊接长度不小于 100mm。焊接部分的接地导线应采用 404 的镀锌扁钢。连接导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 25mm2的裸铜线、截面不小于 50 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 4mm、截面不小于 50 mm2的镀锌扁钢。额定电压低于或等于 127V 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导线、连接导线,可采用截面不小于 6mm2的裸铜线。接地线的连接应采用直径不小于 10mm 的镀锌螺栓加弹簧垫拧紧连接。禁止采用铝导
18、体作为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连接导线和接地导线。9、辅助接地极的敷设按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第11 条规定执行。检漏保护装置、煤电钻、照明综合保护装置必须敷设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 5m。检漏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规格要求与局部接地极相同,辅助接地线应用芯线总断面不小于 10mm2的橡套电缆。煤电钻、4/31照明综合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可采用直径不小于 22mm、长度不小于 500mm 的钢管垂直敷设,辅助接地线应用芯线总断面不小于 6mm2的橡套电缆。10、井下总接地网接地电阻要有专人负责测定,每季度一次,新安装的电气设
19、备和线路其绝缘、接地电阻的测定数据必须在投入运行前列入技术资料中。11、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方控制装置。井下低压电网中过流保护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按矿井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执行。井下供电系统负荷变化(包括改线、搭火、拆除等)必须事先向电管队申请,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电管队必须根据负荷变化情况通知有关单位及时调整开关的整定值,随意调整整定值按“三违”处理。12、配套使用 JDB 综合保护装置的开关每周两次动作试验检查,发现动作不可靠要及时更换。试验检查应留有记录。13、井下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保护
20、装置,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报警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低速防滑保护安装在皮带机导向滚筒上,磁铁与传感器间距不大于 20mm;堆煤保护传感器吊挂在卸载滚筒的正前方合理有效位置;防跑偏装置可在皮带机头 5m-20m 内安设 1 组,应安装在上皮带并用镀锌螺栓固定;温度传感器安装在驱动滚筒上方 80-120mm,自动洒水喷头应装设在驱动滚筒后方,喷头朝向驱动滚筒;烟雾报警应安装在驱动滚筒回风侧 1-5 米 X 围内,距上皮带 600-800mm。非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14、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有短路保护器。15、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煤安规程(2011 版)第 475
21、条规定,另外矿灯工每班发灯前应对每盏矿灯的防爆性能进行一次认真检查,严禁失爆的矿灯入井,使用矿灯人员应在临下井前开亮,下井后严禁拆卸矿灯、不得随意转动矿灯开关。16、所有开关内必须放置足量的防潮剂,并定期检查更换,防止开关受潮。六、电气设备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电气设备管理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凡发现电气设备失爆(包括小型电器、矿灯等),应由分管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组织召开追查分析会议,依据集团公司和矿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者严肃追查处理。2、使用中的电气设备的维修管理必须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并悬挂标志牌,并注明型号、编号、整定值、两相短
22、路电流值、整定日期、用途、负责人等项内容,标志牌不得利用设备接合面固定螺丝压接。3、新安装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经电管队进行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投入运行。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矿应每月组织两次的全面检查。分片负责电工应每日检查一次。每天安排小时的井下电气检修时间。5、井下不准带电检查、搬迁、检修电气设备和电缆。检修、搬迁、检查、拆除电气设备前必须从本设备的前一级开关切断电源,必须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 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
23、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该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6、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规程第 446 条的规定。7、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操作,但不5/31能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检修。8、井下低压防爆电气设备及橡套电缆在拆除后应立即升井检修,不得倒装使用。9、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
24、斯浓度 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时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10、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经电管队防爆电气检查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检验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入井合格证应贴在设备内侧便于观察处。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11、设备外部无积水、无淋水、无油污、无积尘、无杂物,不被煤矸埋压。设备内部洁净。设备要摆放整齐。电气设备要上台或上架(台、架要根据电气设备外形尺寸规X 制作),不得斜放,五小件上板,应有标志牌。12、井下开关在大巷、主要运输系统和相对固定安装的开关应布置在硐室内或壁龛内
25、,并留有检修空间和安全距离。13、控制耙矸机和喷浆机的开关应滞后喷浆地点不小于 60m,开关应有有效的防污装置。14、临时停用的设备,其控制开关手柄必须在停电位置、并闭锁,防止误碰造成设备误动作。15、井下电气设备修复后,矿应组织有关单位严格按照 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验收,确保性能安全可靠、零部件齐全、规格标准,验收人员签字存挡。16、井下电气设备(小型电器)不得超过其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17、井下电气设备不得与瓦斯管路相接触。18、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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