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机构预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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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养老机构预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资金管理,保护服务对象老年人合法权益和财产安 全,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 5号)、关于建立健全养老 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133号)等文件精神提出我省养老机构预收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养老机构,是指在贵州省辖区内开展业务的养老机构、居家 社区养老机构。本办法所指服务对象,
2、是指接受养老机构为其提供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服务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代购代办等。服务对象老年人的 监护人或代理人,可依法代理老年人办理相关事务。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养老机构预收资金,是指养老机构在实际提供相应服务之 前预先收取的资金,包括预收服务费、预收会员费和质押金:预收服务费是指养老机构在当月服务费之外,向其服务对象预先收取的用于未 来逐月抵扣服务费的资金。预收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面向尚未实际入住机构接受服务的老年人,通过销售 预付费性质会员卡”或预约床位、预约服务等形式进行营销而收取的资金。质押金是指养老机构与其服务对象经协商议定,在服务费之外预先收取的具有 质押或担
3、保性质的押金、保证金、备用金等资金。第四条养老机构可以与服务对象协商预收资金,但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 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优惠等形式,诱导老年人 及家属预交资金。第五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服务对象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不得推销 任何种类的保健”产品服务,也不得为其他经营主体或个人推销非法金融产品、保健”产品活动提供协助和支持,严禁向服务对象非法集资。第六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管理制度,按照会计档案管理法律法 规相关要求对预收服务费、会员费进行收支管理,并将各类预收资金的收支明细记 录纳入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档案,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服务对
4、象及其监护人、代理人对服务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及资金收支明细拥有知情权和查询权。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第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在接待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本机构床位费、护理费、 伙食费、水电费等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和基本银行账户、存管账户等信 息接受有关部门和老年人及家属监督,不得在公示项目、标准或合同外收取费用。第八条 任何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打着销售养生养老基地、老 年公寓等旗号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名义非法吸收公 众资金。第九条民政部门通过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各种预收资金的监督 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信息启觉接受检查。
5、第二章预收服务费管理第十条鼓励养老机构按月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第十一条养老机构预先收取服务费,应当充分尊重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的意见, 遵循有利于机构持续健康运营、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开展。不得违背服务对 象及其家属的意愿,强制要求其预交服务费。第十二条养老机构预收的服务费应当专款专用,仅限用于按月冲抵服务对象 应付的服务费。第十三条养老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开立预收费资金 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预收服务费应全部进入资金存 管专用账户片安照养老服务提供时间进度,申请资金拨付到自有资金账户。第十四条养老机构与服务对象之间提前终止服务合同的,养老机构应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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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 养老 机构 预收 资金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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