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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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关于改革 省属高校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办法的通知的 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上述文件的有关规 定组建,并根据学位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权 限,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任职条件第三条我院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 其成员由学院领导、大学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学院各系系主 任、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第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一人,副三人。院长担任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院长提名并聘请大学教务部和大学学位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学院分管教学工作
2、的领导担任院 学位评定委员会副。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由学院教学工作部教 务处处长担任,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遴选条件如下:(一)学有所长,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 造诣或管理经验;(二)一般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四)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第七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经充分协商报院 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院学位 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换届时上届委员至少应 保留三分之一,新任委员应不少于五分之一。第八条 对于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难以
3、承担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的委员,必要时学院可根据需要进行 适当调整,调整按产生委员会的程序进行。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一)审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 定;(二)制定、修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四)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 项。第十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其部分 职能授权给学院教务处办理。第四章议事方式第十一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学年举行三次会议,集中进行学士学位授予等有关工作。如有特殊情况,或 委托副可随时召集会议。闭会期间,由、副行使职权处理有 关事务。第十二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四分之三以 上(含四分之三)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否则应改期举行; 会议的决议,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投票人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 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但被邀请人员无表决权。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细则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院长批准 后实行,并报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学位评 定委员会工作细则(*号)亦同时废止。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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