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药品目录》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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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药品目录说明2009年8月,卫生部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 ( 2009年版),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 药品目录(2011年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目录和乡镇卫生院目录)(以下简称增补目录), 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的补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按国家要求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外,临床确需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可分别 从增补目录乡镇卫生院目录和社区服务中心目录中选用。一、目录的构成增补目录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目录和乡镇
2、卫生院目录。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目 录203种(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92种,中成药111种),新增180种(化学药品及生物制 品76种,中成药104种),基本药物增加剂型23种(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16种,中成药 7种);乡镇卫生院目录274种(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144种,中成药130种),新增197 种(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97种,中成药100种),基本药物增加剂型77种(化学药品及 生物制品47种,中成药30种1二 目录的编排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和中成药按药品品种编号,不同剂型同一主要化学成分或处方的编 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的含义。三、目录的分类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主要
3、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 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增补目录分类的限制。四目录中品种的名称(-)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品名 (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 , INN )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 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 剂型单列。(二)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增补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 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属于增补目录的药品。(三)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增补目录中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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