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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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高效利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充分调动教 师教学的积极性,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的要求,不断提高我 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学校研究决定,自2016级学 生开始,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 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 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 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 学管理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四条课程分
2、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1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 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2 .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 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 程。选修课又分限制选修和任意选修两种,学生可按照专业 培养方案学分的规定结合个人志趣和能力选修。第五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 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1 .一般课程以16学时计1学分。2 .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程设计、研讨课、习题课等以 32学时计1学分。3 .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 以一周计1学分。4 .毕业论文(设计
3、)的学分按时间计算,一般以一周计 1学分。第六条学生应按要求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 类课程的修读并通过考核获得相应的学分方可毕业。第七条 鼓励学生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或修读经 学校认定的在线课程,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由本校审核 后予以承认。第三章学习年限第八条基本修业年限指规定的、学生完成专业培养目 标一般所需要的必要学习时间。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一般 为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5年),专科专业基本修 业年限为3年。第九条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基本修业 年限4年及以上的,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 以提前毕业,
4、但一般只能比基本修业年限提前1年;基本修 业年限3年及以下的,一般不允许提前毕业。学生在基本修 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可以延长修业时间, 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年。第十条学生因创业、参军、疾病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 学业,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学生 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九条规定的时间。第四章选课、重修、免修、免听第十一条 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交纳学费后, 才能取得选课及课程修读资格。第十二条选课: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应按照专业培 养方案修读必修的基础课程,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根据自 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身体状况、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 按照学校公布的
5、开课计划,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跨学期、跨专 业进行选课。第十三条学生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修读;有先后 修读顺序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选课数量应与学生自身的 学习能力相符,每学期一般应修读20-25学分,最高不得 超过40学分。第十四条重修: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 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第十五条免修: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 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免修的课程 应参加免修课程的免修考核,免修考核的形式及难度与正常 考核一致,通过免修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免修手续并获得该 课程学分。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 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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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 学分制 管理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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