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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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一、案例基本信息案例类型:国内仲裁案例业务类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裁决时间:2019年5月24日仲裁委员会名称: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姓名:梅宏检索主题词:房屋买卖合同、物权变更、仲裁时效编写作者:梅宏、陈彤二、案例正文采集【案情简介】2000年3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 被申请人将青岛市市北区浮山后四小区(47号楼3单元401户)房 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1792.00 元卖给申请人,购房款已付清,被申请人将涉案房屋交付申请人居住 使用。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申请人最迟于2001年3月12日 之前办理完涉案房屋产权
2、过户手续。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给予办 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被申请人久拖不予办理。2019年3月4日,申请人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裁决协议书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履行协议书;2.裁决被申请 人给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辩称,根据申请人提交协议书复印件载明的落款时 间为2000年3月12日,而在此时间之后被申请人公司经历了国有企 业改制,股东与人员多次变更,当时的经办人早已退休或去世。据被 申请人现在的工作人员了解,在被收购前,被申请人存在类似业务, 被申请人通过居间介绍促成交易,赚取少量的服务费用。但是,在形 式上确实存在与卖方、买方
3、签订了买卖合同的情形。至于本案,被申 请人多次查找均未找到有关材料。为查明案件事实,被申请人的委托 代理人曾于2019年3月29日上午前往青岛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申 请调查过涉案房屋的产权信息,因为门牌号的变更,青岛市不动产登 记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以无法体现与本案有关为由拒绝出示档案,但是 其口头告知涉案房屋不在被申请人名下。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协议书 复印件,上面记载的过户手续时间已经过去了 18年,债权请求权已 经超过了仲裁时效,申请人不应当在本案或者其他案件中主张违约金 或损害赔偿等。退一步讲,即便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 有物权性质,但是申请人怠于行使权利一定程度上客观导致了本案纠
4、纷年久月深、事实不明。【争议焦点】1 .本案合同的效力问题。2 .申请人的第二项仲裁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3 .被申请人应否给申请人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裁决结果】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0年3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 有效,被申请人应继续履行协议书。2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申请人办理青岛市市 北区同安三路72号3单元401户原浮山后小区(4区47号楼)3单 元401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相关法律规定解读】1 .合同的效力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0年3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 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合同效力的强制 性规定,合法有效,
5、双方均应恪守。2 .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基于合同关 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 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 定。”物权法设立占有的意义在于,占有是一种法律事实,占有是 行为正当性的一种推定,占有作为所有权权能的一部分,是法律赋予 当事人合法行使的民事权利。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将 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以及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房屋并实际占有、使用的事 实足以表明出卖人有真心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故物权的转移 在买卖双方之间已达成合意且大部分合同内容已得以履行,只是尚未 完成具有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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