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省荒漠化与风沙灾害防治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开放课题基金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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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肃省荒漠化与风沙灾害防治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开放课题基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荒漠化与风沙灾害防治相关学科领域内新理论、新 思想、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发展,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科研院所间的交流与合 作,甘肃省荒漠化与风沙灾害防治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 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实验室”)遵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 行机制,专门设立开放课题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资助国内外 有意来实验室从事相关领域研究的学者。第二条开放基金的资助范围限于国内外荒漠化与风沙灾害防治领域 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研究内容涉及荒漠化过程与机理研究、风沙 灾害机理及其防治研
2、究、荒漠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研究以及干旱内陆河 流域生态安全方面的研究。第三条开放基金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种:(一)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且具硕士学历和学位的在职研究人员;(二)在职博士研究生;(三)具本科学历和学位的高级职称研究人员;(四)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二章开放基金的申请第四条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研究内容符合实验室当年发放的开放基金指南要求;(二)项目的学术思想新颖,立论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方法 得当,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有望取得重要的研究结果;(三)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项目的基本条件和时间保证;第五条开放基金的研究年限一般为23年,
3、每项的资助金额不超过 50000元人民币。第六条开放基金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申请截止日期为当年5月10日 (以电子邮件日期为凭),逾期不再受理。申请者必须根据实验室开放 基金项目申请书的格式认真填写申请书,填好后将电子版通过E-mail 发到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人,同时将纸质申请书一式三份签章后寄送到实 验室。第七条每个开放基金申请者一次申报的项目仅限一项,且在本实验 室开放基金资助期间,不得再次向实验室提出开放基金申请项目。第三章开放基金的审批与立项第八条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管理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有以下 情况之一者将不能参加评审:(一)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二)研究内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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