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房合同协议书 年租租房合同(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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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租房合同协议书年租租房合同篇一电话:承租方(乙方):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相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 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此房坐落在小区一栋第二条:甲方决定把此房租赁给乙方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此 房屋。第三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一年月一日止。第四条:租金:每月租金:其中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暖气费、有线收视 费均由乙方承担。第五条:承租方在居住期间,发生一切治安、刑事、民事、经济纠纷及非法活动, 造成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负。第六条: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房租,需甲方打电话催费,扣除押金10元, 上门催费扣押
2、金20元,迟交三次自动违约,合同作废,扣除押金。第七条: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入租赁房屋,如有影响或扰乱他人 正常生活,使甲方受到牵连时的行为,乙方需即时搬出所租房屋,且所付房费及 租房押金不予退还。第八条:房屋内设施清单如下:电视一台;油烟机、煤气灶;沙发、大小床各一个;热水器;洗衣机;冰箱;茶几一个;方桌一张。第九条:自合同生效日起房屋内一切设施由乙方负责维修。备注:乙方交付甲方住房押金元,租赁期满后经甲方检验房屋设施无明显毁损及 丢失,乙方在交清所有费用时则把押金退还乙方。本合同一式两份,出租方、承租 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3、):年一月一日年月日定期租房合同协议书年租租房合同篇二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 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相人应当赔偿损 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 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 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
4、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 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 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 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 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 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一
5、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 承租人赔偿损失。20xx-08-17沃华律师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 据合同是否有固定期限为标准,可以将租赁合同划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 赁合同。所谓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合同约定有明确的期限;不定期合同的产生有三 种情形: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二、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来用书面 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三、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 继续有效,但租
6、赁期限为不定期。区分意义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不定期租赁中,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双方均可随 时解除合同。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当 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 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 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限制某甲租用某乙的两间店面作为酒楼,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20xx
7、年6月16日,乙 书面通知甲,要求甲在6月19日前搬离所租房屋另用。同月18日,乙与丙签订 了房屋买卖合同,将甲租用的房屋出卖给丙。甲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 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乙与丙 签订买卖合同时,甲与乙仍然存在租赁关系。遂起诉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该两 间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本案的焦点在于,乙和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甲乙之间是否就出卖的房屋仍然 存在租赁关系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94条和96条的规定,当事人单 方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解除。乙于20
8、xx年6月16日 将书面通知送达甲,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故双方的租赁关系在6月16 口即已经解 除。乙与丙在18日签订买卖合同时,已经与甲没有租赁关系,甲不能够享有优先 购买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 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乙通知甲解除合同的期限不合理,且其在通知 中明确要求甲6月19日前搬出,双方的合同应当到6月19日解除。因此甲享有 优先权。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于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效力,我国合同法第94条 和96条分别作出了规定。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
9、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于何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232条所规定的情形应当属于此列。 该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结合上述的几条规定可以确定,在不定期 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并非其通知到达承租人后合同即解除, 至少有两个方面的限制:1、必须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2、应当根据通知所载具体内容确定租赁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对于第1个方面
10、的限制,合同法第232条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只是没有具体 到什么期限为合理的期限而已,这当中就存在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就上述的案 件来说,乙要求开酒楼的甲3日内搬出所租赁的房屋,似乎不是一个合同的期限。 同时,乙通知甲,要求甲在6月19日前搬出所承租的房屋,应当视为乙同意甲租 货使用该房屋至6月19 口。虽然乙的通知具有明确的要求与甲终止租赁关系的意 思表示,但不能就此依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认为乙将具有终止与甲租赁关系 意思表示的通知送达甲后,双方的租赁关系即行终止,而应当根据乙通知的内容 确定租赁关系最终的终止时间。我们不能干涉和否认出租人要求终止租赁关系具 体时间的意思表示。因而可以得
11、出上面的第2点限制,即应当根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确定双方租赁关 系终止的具体时间。同样,在其他符合条件的单方解除合同中,也应当以要求解 除合同的通知内容确定合同的解除时间。比如,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向其发出通知,再次 要求未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一个月内履行义务,否则合同解除。到期后迟延履行 方仍未履行,我们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是权利人发出通知之日还是发出通知之日 后的一个月笔者认为应当是发出通知之日后的一个月。由此,我们是否可以对合 同法第96条进行调整,即“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 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
12、方。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对方时发生法 律效力。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否则就否定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等具体事项意思自治的合同权 利。房屋出租人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吗般而言,在房屋租赁中,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有固定期限的,那么出租人是否 有权提前收回房屋?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出租人 就必须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就只好继续履行合同了。 但如果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擅自转租、转借、转让租赁的房屋; 擅自破坏租赁的房屋、改变结构、改变用途,或者拖欠房租达6个月之久,出租 人就可以提前收回房屋,终
13、止合同。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注意的内容:(1)租赁期限、租金支付及计算方式;(2)租赁期限内房屋的维修及费用由谁承担;(3)物业管理费用的承担;(4)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问题;(5)是否可以转租;(6)租赁登记的办理;(7)业主有关物业管理权方面的授权;(8)根据物业使用人承租物业的用途不同而应注意的事项租赁合同之解除权归纳:租赁合同之解除权(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货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合同法219条)(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司法解释第7条)(3)责任转租(合同法224条,司法解释第14条)(4)未付或延付租金(合同法227条)(5)不定期租赁
14、之随时解除权(合同法232条)(1)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赁房屋(合同法216条)(2)租赁房屋因意外全部或者部分毁损(合同法231条)(3)不定期租赁之随时解除权(4)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时的随时解除权(合同法233条)(5)因法律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司法解释第8条)(6)一房数租时,未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解除权(司法解释第6出租人是否可以通过转租获利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 部转给他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定期租房合同协议书年租租房合同篇三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上海嘉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5、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 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并履行。1 .甲方将享有出租权的座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加罗公路336号室房屋及(以下统 称“该房屋”)租予乙方;该房屋面积约为平方米(以实际查看为准)。2 .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作为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该房屋用途。3 .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已经告知乙方该房屋的权利状况和权利限制状况。1 .该房屋暂不确定租赁期限,甲方因需要可随时解除本合同,乙方及时返还该房 屋,本条款是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2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月租金为免费元(大写:免费).本合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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