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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二级学院(部)学术管理体系,规范学 院(部)的学术活动,根据学院章程和学院学术委员 会章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在二级学院(部)设置学术委员会分委员 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 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学术分委员会是二级学院(部)的学术机构,在 本单位内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 学术分委员会应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决定本单位 的学术事项,指导和规范本单位的学术活动。第四条二级学院(部)应充分发挥学术分委员会在学科 建设、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 管理机制,尊重并支持
2、学术分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第二章组成规则第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原则上由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 的人员组成。二级学院(部)在职专任教师人数多于80人 的,委员人数为7-9人(单数);在职专任教师人数在50-80 人的,委员人数为5-7人(单数);在职专任教师人数少于 50人的,委员人数为5人。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 设秘书1人,负责处理学术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六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 与校学术委员会同届。第七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 个维护”;(二)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3、;(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 术声誉和优良的学术成果;(四)积极主动关心学院(部)建设发展,积极参与学 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五)能任满一届任期;(六)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职责。第八条 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低于设定委员人数 时,可适当考虑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且任期一般为2年。 进入学术分委员会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有博士学 位或具有行业、企业类别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还应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含)以上 奖项;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认定的权威期刊发表 学术论文10篇(含)以上。第九条 二级学
4、院(部)应根据教学科研人员的人数和 学科结构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分委员会的组成具有 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 意见。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采取自愿报名和党政联席会议推荐 的方式,经学院(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具有博士 学位的专任教师全体大会选举产生正式委员。原则上,校学 术委员会委员应为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由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由全体委员 选举表决产生;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全体 委员选举表决产生。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报校 学术委员会备案。第十条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少于5人的二级学院 (部),且不满足第八条要求时,暂缓成立学
5、术分委员会, 有关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由二级学院(部) 党政联席会议指定院(部)其他相关机构完成。第十一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经学术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去或同意申请辞去 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受行政、党纪严重处分的;(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十二条学术分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由主任委员 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通过召开学术分委员会会议表决, 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6、增补后的名单应及时 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三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本单位与学术事务相关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在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 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三)对本单位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四)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认真学相关思想;(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 守学术道德;(三)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 正履行职责;(四)勤勉尽职,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五)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二级学院(部)下列事务决
7、策前,应当提交 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审定:(一)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规划、 科学研究规划;(二)研究生培养方案等事项;(三)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事项;(四)申报设置新专业;(五)以二级学院(部)名义自主设置研究所、研究中 心等学术机构,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六)学风维护、学术道德建设等事项;(七)上报学校的重要学术评价材料;(A)校学术委员会交办或学院(部)认为需要提交审 议的其他学术事项。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 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分委员会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一)制定与学位、学术事务有关的发展规划;(二)
8、申请设置学术机构、申报学科团队;(三)学院(部)预算决算中教学、学科经费的使用;(四)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五)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优秀科技工作者、 优秀科研团队,评定二级学院(部)教学质量奖;(六)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学术组织的任职 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七)校学术委员会交办或学院(部)认为需要提交评 定的其他学术事项。第十七条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学术分委员会可以对 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学术纠纷进行先期调查,并向校学术委 员会提交详细的调查报告。第四章议事第十八条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学术分委员 会会议。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
9、集并 主持会议。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不低于2/3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 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第十九条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 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 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 避。第二十条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设立旁 听席,邀请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根据相关要求予以公示,并设 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 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如仍有异议,提请校学术委 员会复议。第二十一条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本 学术分委员会不能解决或有争议的学术事项。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学术分委员会应每年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 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重点或整体评价,提出 意见、建议;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总结,形成报告报给校学术委员会。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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