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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项目管理 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我县坚持“三县统领”、优 化“三区布局”、打造“三个示范”基本思路和“金南漳” 品牌建设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 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 构优化升级,增强县域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县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重要支撑的产业类和基础设施 类项目。第三条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作为全县重点项目的总牵 头单位,负责重点项目建设全过程综合管理,承担县内
2、重点 项目建设计划编制、日常管理、调度推进、协调服务、检查 考核等工作。暂未签约的市场主体投资项目由招引单位和县招商服 务中心负责做好跟踪对接工作;处于策划论证阶段的政府投 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发改局负责做好跟踪对接工作; 对已签约、未纳入县重点项目管理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 或属地按“四上”企业标准进行培育管理。第四条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全县项目拉 练工作。根据统一部署,统筹调度县发改局、县科经局做好 全市项目拉练的政策分析、项目筛选、调查摸底、一企一策 等工作。根据全县统一安排,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做好 县级产业项目拉练活动的组织、协调、调度等工作。第五条 县项目建设服务中
3、心负责将经县政府研究确 定的项目纳入全县重点项目库,统筹做好重点项目的动态调 整、包保服务和督办推进。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确定第六条县级重点项目申报,应当坚持“一个一律、三个 优先”的原则,即:(一)全县范围内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额在 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一律确定为县级重点项目;(二)被列为国家、省、市重点项目优先纳入;(三)政府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先纳入;(四)县委、县政府确定需重点推进的项目优先纳入。第七条县级重点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申报:(一)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县 建投集团按照重点项目的标准和要求,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中旬前向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提出书面
4、申请。(二)申报的县级重点项目应提交项目基本要件(包括 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规模及资金来 源、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等),并提供已取得的前期相关手 续。(三)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各单位提交的 申报材料,经评审形成县级重点项目计划建议、明确包保县 “四大家”领导和包保服务单位,纳入重点项目管理。第三章项目推进与管理第八条建立重点项目联席会议机制。县项目建设服务中 心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及时提请县委、县政府召开重点项目 联席会议,集中研究解决项目服务单位提交的重大事项,通 报全县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第九条建立重点项目问题分级解决机制。对重点项目推 进过程
5、中遇到的问题,各项目服务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在 第一时间予以协调解决;项目服务单位不能解决的,应及时 提交项目包保县“四大家”领导研究解决;需提交重点项目 联席会议解决的,经项目包保县“四大家”领导签批后,由 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提请纳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第十条建立重点项目推进信息定期通报机制。各项目服 务单位应确定重点项目信息管理工作责任人及信息联络员, 分别于每月13日、28日前,将重点项目阶段性进展情况报 送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第十一条建立重点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对新纳入的项目 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 出的项目,由项目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项目建设服 务中心
6、审核把关,提请重点项目联席会议批准后退出。第十二条建立重点项目节点跟踪推进机制。县项目建设 服务中心建立重点项目网上跟踪服务系统,按照“一项一档” 要求形成统一编号的重点项目电子档案,跟踪记录重点项目 正式签约(立项批复)、开工建设、竣工投产全过程和行政 审批全流程,以此验证相关单位的服务效能和项目推进状态, 并依据项目服务单位上报的路径图,按时间节点进行跟踪督 办。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三条优化项目审批流程。(一)探索建立并联审批机制。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根 据重点项目的属性,联合县行政审批局和相关职能部门,指 导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审批流程,准备申请资料,按程序实施 并联审批。(二)实行审批服务代办
7、机制。项目服务单位作为代办 单位,安排专职项目代办员,为重点项目无偿提供全程代办 服务。对超出本级政府权限的审批事项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 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要求提供帮办、协办服务。(三)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凡是新增工业类项目,均应 执行告知承诺制、提前审批制、并联审批制,确保在交付土 地前完成全部审批手续事项,实现“拿地即开工”。凡是政 府投资类项目,在不违背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强化要素保 障,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缩短拿地到开工时限。第十四条 强化项目前期要素保障。(一)土地要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安排年度用地 计划指标时,对重点项目应优先选址、优先报批、优先安排。(二)环评要素。市生态环境
8、局南漳分局要加快县重点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凡在经济开发区、城南化工园、 襄阳(武镇)循环经济产业园等特定区域已实施区域性综合 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简化在该区域内落地的 单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审查程序。(三)安评要素。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 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县应急管理局应在项目竣工投入 生产使用前,督促建设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对验收中 发现的问题,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协助建设单位迅 速整改,帮助企业在最短时间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区域性评价要素。区域性统一评价包括矿产压覆、 地质灾害危险性
9、、环境影响评价、文物保护、水土保持、洪 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节能评估等9个行业专 题,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总责。县行政审批局作为牵头单 位,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制定区域性评价实施方案。在 明确评价面积、评价专题方式的基础上,对政府采购、编制 工作、评价要求、成果入库、经费保障和支付等关键环节, 以倒排工期方式,进一步细化责任,加快推进,对符合条件 的项目免费享受工作成果。(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素。严格按照中央、省、市 有关要求,对县内重点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项目 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全县重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 作,包括受理项目责任主体评估申请、依规委托第三方评估、
10、组织相关单位审核评估结果和资金结算等。县委政法委负责 做好评估报告备案审核,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指导和督促评 估主体落实风险防范化解稳控措施,防止引发社会不稳定问 题。(六)资金要素。涉及项目策划包装、项目库建设、项 目评审、项目应急推进、项目协调服务、网络系统建设及维 护等所需的必要工作经费,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由县项目建 设服务中心统一测算并提交申请,县财政局据实予以保障。第十五条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建立县级重点项目挂牌保 护制度,实行重点项目驻地领导“周走访”、驻地公安部门 “日巡逻”“定期排查”等制度,依法快速打击强买强卖、 强揽工程、敲诈勒索、阻工闹事等违法行为。第十六条加强项目推进全过程
11、管理。县项目建设服务中 心负责对重点项目建设运营状况进行监测、分析、研判,为 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为符合条件 的项目(企业)兑现优惠政策。第五章考核奖惩第十七条 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按照县委、县政府授权 开展重点项目督办检查、考核通报工作,对重点项目投资建 设主体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第十八条完善重点项目考核奖惩办法。(一)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 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形象进度以及有关部门服务重点项目情 况进行跟踪、督查和考核。对推动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功,即时兑现奖励,择优向组织部门推荐 重用。将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工作纳入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加大考核权重。(二)对严重违约、项目建设停滞不前的投资主体提出 处理意见;对在项目建设中因工作作风不实、服务意识不强、 落实力度不够等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进 行通报批评,或提请相关部门约谈单位负责人,情况严重的 提请组织调查处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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