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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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工伤保险及特点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二)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原则 (四)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第1页/共83页一、工伤保险及特点(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由社会统筹的方式建立基金,对在劳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致残,或因从事有损健康的工作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以及对职工因工死亡后无生活来源的遗属提供保障的制度。第2页/共83页 一、工伤保险及特点(二)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世界各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 2、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第3页/共83页一、工伤保险及特点(三)工伤保险制度的原则一是强制性二是无责任补偿原则
2、三是雇主责任原则四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五是工伤补偿、预防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六是工伤待遇法定原则七是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第4页/共83页一、工伤保险及特点 (四)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规定,凡是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的情况,均属于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第5页/共83页 一、工伤保险及特点 (四)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
3、纳工伤保险费。第6页/共83页 二、现行的工伤保险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颁布,自2004年1月1日实施。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7页/共83页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一)工伤保险基金的概念 工伤保险基金是指为了建立工伤保 险制度,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 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筹集的资金。第8页/共83页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二)工伤保险基金筹集原则 以支定
4、收、收支平衡第9页/共83页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一般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农民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以上年度大连市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60为缴费基数。第10页/共83页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四)工伤保险缴费方式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11页/共83页三、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五)工伤保险费率 1、实行行业差别费率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 社部发【2003】29号)及关于调整大连 市工伤保险缴费率的通知大劳发2004 14号文,
5、划分了3大类8小类行业基准费率,基准费率从0.5-2.0。第12页/共83页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2、实行费率浮动机制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 定,以后根据其费用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一次。第13页/共83页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六)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目前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七)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 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八)工伤保险储备金第14页/共83页 四、工伤认定范围 职工受到伤害后,能否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补偿,首先
6、要看其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因此,需要对职工所受伤害的性质进行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的七 种情形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第15页/共83页 四、工伤认定范围 (一)认定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 事故伤害的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里、在规定的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时间、地点、原因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第16页/共83页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 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是指在时间和原因方面的合理外延,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诸如运输、清理、备料、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服等预备性或者收
7、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四、工伤认定范围第17页/共83页 四、工伤认定范围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 而受到暴力伤害的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本人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受到他人暴力伤害的。对于因工作原因引起的,但对不具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条件的,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应按民法的规定去调整。第18页/共83页 四、工伤认定范围4、患职业病的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和在其他的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疾病。条例所称的职业病是指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类型。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目录:1987年发布的职业病为九大类99种。2002年又进一步修订为10类11
8、5种。第19页/共83页 四、工伤认定范围 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规定职业病诊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市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两所医疗卫生机构,一是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二是大化医院。第20页/共83页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职工因工作需要按照工作计划或上级安排到工作区域以外的地方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因为工作的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在发生的事故中下落不明的。一是受到领导指派;二是有工作原因。四、工伤认定范围第21页/共83页 四、工伤认定范围关于伤害及事故:伤害:是指由于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伤
9、害。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事故。第22页/共83页 四、工伤认定范围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路线和合理的时间内的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23页/共83页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 形。是指社会的发展需要或特殊情况,通过行政法规规定的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情形。为使工伤保险的范围规定的更科学、更合理留下操作的空间。四、工伤认定范围第24页/共83页 四、工伤认定范围(二)视同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
10、死亡的视同工伤;这是工伤认定情形的延伸。条例从政策的连续性考虑,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突发疾病从医疗机构首次接诊时间起计算48小时。第25页/共83页 四、工伤认定范围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26页/共83页 四、工伤认定范围(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27页/共83页 五、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
11、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大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定(大劳发200868号)第28页/共83页 五、工伤认定程序(一)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申请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特殊情况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省政府187号令规定可延长到60日)。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第29页/共83页 五、工伤认定程序(二)职工个人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职工在申请期限以后提出申请的,不再
12、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工伤保险的诉讼请求。第30页/共83页 五、工伤认定程序(三)工伤认定的受理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第31页/共83页 五、工伤认定程序(四)工伤事故调查核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认为事实不清或有疑问的,有权利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用人单位拒不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2页/共83页 五、工伤认定程序(五)工伤事故举证责任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
13、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期限为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规定期限未予举证或未提出相反证据的,视为无异议。第33页/共83页 五、工伤认定程序(六)工伤认定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受理工伤申 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送达给 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和工伤职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第34页/共83页 五、工伤认定程序认定结论:工伤;视同工伤;不认定工伤;不认定视同工伤。第35页/共83页 六、劳动能力鉴定 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大政办发20
14、08209号)第36页/共83页 六、劳动能力鉴定(一)劳动能力鉴定的定义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利用医学科学的办法和依据鉴定标准,对伤病劳动者的伤、病、残程度及其劳动能力进行判定的活动。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第37页/共83页 六、劳动能力鉴定(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联席会议机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也可设立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具体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第38页/共83页 六、劳动能力鉴定(三)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15、标准按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执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共分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第39页/共83页 六、劳动能力鉴定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第40页/共83页 六、劳动能力鉴定(五)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和职工(近亲属)认为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第41页/共83页 六、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须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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