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法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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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概述 金融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地位 金融法的历史发展、渊源与体系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第1页/共62页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地位一、金融与金融法的概念 1、什么是金融:货币资金融通 指货币、货币流通、信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金融活动的核心是货币融通 直接金融 间接金融金融活动的主导是货币流通与融通的调节第2页/共62页2、金融体系金融市场金融机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期货与期权市场外汇市场 管理部门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国际金融组织第3页/共62页2、金融法、金融关系 金融法:指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金融关系:是金融机构相互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
2、他社会组织、个人之间,在货币流通过程中和信用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对上述社会关系实施调空与监管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如图第4页/共62页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资金供应者资金需求者金融市场以票据为载体的融资关系拆借等融资关系调空关系 监管关系间接融资关系直接融资关系证券认购关系证券发行关系存款关系贷款关系第5页/共62页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律规范的效力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金融关系。1、金融业务关系(横向)(1)直接金融关系 (2)间接金融关系 (3)金融中介服务关系 2、金融管理关系(纵向)人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具有国家机关性质,对金融业的主管机关
3、。调空关系:用货币工具 监管关系:对货币发行、转帐、现金 对金融主体的市场准入和金融业务的监管 对非法金融活动的调查和处罚第6页/共62页第二节 金融法的渊源与体系一、金融法的渊源(表现形式)1、宪法2、金融法律3、金融行政法规4、金融部门规章5、金融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6、行业自律性规范第7页/共62页二、我国金融法体系1、金融组织机构法2、金融业务法银行业务法银行业务法证券业务法证券业务法信托业务法信托业务法保险业务法保险业务法3、金融调控与监管法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法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法人民币管理法人民币管理法外汇和外债管理法外汇和外债管理法金融监管法金融监管法第8页/共62页第三节第三节
4、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持货币稳定,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一、保持货币稳定,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1 1、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2 2、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 3、20032003年1212月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将金融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职能中分离出来,较好地解决了人民银行身兼两职以及由此带来的角色冲突问题,有利于人民银行集中精力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4 4、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是总行的派出机构,接受
5、总行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5 5、人民银行发行实行集中统一发行、计划发行和经济发行。集中是指人民银行的发行权集中于代表国家得到中央银行政府国务院。统一是指国家授权人民银行统一垄断发行。计划发行是指货币发行要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要求,有计划地发行。具体由人行总行提出货币发行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济发行又称信用发行。于经济发行相对的是财政发行,即国家为了弥补财政赤字而超过经济发展需要过量发行货币,其最终结果是导致通胀。第9页/共62页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原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原则。则。1 1、从金融立法方面而言,要科学、合理地建立、健全各种金融法律、法规
6、和规章制度,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2 2、从金融执法方面而言,要改进金融监管的方式、方法,完善有关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度、流动性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监管程序,切实加强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聘用外部审计、综合并表监管等措施。3 3、从金融守法方面而言,各金融机构必须健全内部控制和各项业务制度,做到合法经营、合规经营、审慎经营。第10页/共62页三、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三、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四、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惯四、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惯 例接轨的原则例接轨的原则第11页/共62页第一节 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一、金融法律关
7、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金融法律关系:金融法律规范在调整金融关系主体进行金融活动和金融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3、金融关系与金融法律关系 (1)没有金融关系,不可能产生金融法律关系。即金融关系是金融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条件。(2)金融法律关系是金融法律规范调整金融关系一的结果,而并非一切金融关系都是金融法律关系。第13页/共62页二、金融法律关系的特征(一)一般特征1、金融法律关系一是国家意志的反映。2、金融法律关系是金融法律关系参与者意志的反映。3、金融法律关系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由国家强制保障实现。(二)金融法律关系的独有特征
8、1、金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金融机构。2、内容具有经济性和行政性的双重复杂性。3、金融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4、其确立、变更和终止,要求采用要式法律行为的形式。第14页/共62页第二节 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一)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参与者(二)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金融机构 2、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自然人 4、外资、侨资、合资金融机构第15页/共62页二、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 1、货币 2、金银 3、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股票等有价证券 4、其他金融资产 5、行为三、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
9、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权利1、权利人依法直接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人依法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3、权利人依法请求义务人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4、权利人依法请求义务人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第16页/共62页(二)义务 主体依法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1)义务人依法必须为一定的行为(2)义务人依法必须不为一定的行为(3)义务人只承担法定或约定范围内的义务。(4)义务人不承担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四、金融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一)金融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概念1、金融法律关系的形成:指主体之间因特定事由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如:借款人与银行之间-订立贷款合同 第
10、17页/共62页2、变更 指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 内容变更3、消灭 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完全终止。(二)原因 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金融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第18页/共62页第三节 金融法律关系的种类一、直接融资法律关系 指非金融机构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之间及其与证券、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因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而在金融市场上产生的直接融资关系。1、证券发行关系 2、证券交易关系第19页/共62页二、间接融资法律关系 指非金融机构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依法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融通而形成的间接融资关
11、系。1、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之间存款、储蓄行为而产生的存款关系储蓄关系。2、因信贷、担保贷款而产生的借贷关系。3、金融机构之间第20页/共62页三、金融中介服务法律关系 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之间因金融中介服务而产生的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四、金融监管法律关系 指国家金融管理机关与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之间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1)中央银行(2)金融主管机关(3)司法机关第21页/共62页第四节 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一、保护金融法律关系的必要性二、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1、金融监管机构2、仲裁机构3、人民司法机关三、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1、行政保护法2
12、、经济保护法 3、司法保护法 第22页/共62页第三章 金融担保法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23页/共62页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二、担保的作用 1、对金融机构 2、对借款人 3、对整个社会第24页/共62页第二节 保证一、保证的概念和种类(一)保证的定义及特征 (二)保证种类二、保证人 1、保证人含义 2、保证人的资格 3、共同保证人第25页/共62页三、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一)保证合同的内容(二)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第26页/共62页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1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或在有债权担保时先执行物权担保以前,对债权人的履行债务的请求可以拒绝,这就是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第27页/共62页四、保证责任(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1、法定保证责任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2、约定保证责任3、保证范围的推定第28页/共62页(二)主合同当事人变更和主合同内容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1、债权转移 2、债务转移3、主合同内容变更(三)保证责任期间1、法定期间(1)一般保证:期间适用诉
14、讼时效中断的规定。(2)连带责任保证:2、约定期间(四)保证责任的承担(五)保证责任的消灭第29页/共62页(六)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都是一样的。保证期间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例如: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甲乙约定乙于2008年5月1日还款;丙为保证人,甲丙签订保证合同,但并没有明确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那么依照法律规定,丙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如果乙于2008年5月1日未按时履行债务,那么丙的保证期间为2008年5月1日起6个月。如果甲丙约定了保证期间的,就按照
15、约定的保证期间。第30页/共62页(七)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否则,原告的将丧失胜诉权。时效将发生权利得丧的效果。时效期间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案例第31页/共62页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一般保证中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果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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