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道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篇(2022版)安全分册.docx
《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道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篇(2022版)安全分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道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篇(2022版)安全分册.docx(9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附件2下册:安全分册 87 编制说明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是实现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效途径,对深入开展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治理两年行动,提升我省建筑施工整体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组织编制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道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篇(2022版)(上册:质量分册,下册:安全分册)(简称市政道桥隧管廊细则(2022版),以填补“国家、省、企业”三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中“省”一层级在市政工程上的空白。其中,对应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附录C 市政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市政
2、道桥隧管廊细则(2022版)中增加了“城市隧道”和“综合管廊”两类工程,以满足我省市政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市政道桥隧管廊细则(2022版)的编制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为基本遵循,借鉴编制、修编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篇(简称房建细则)2020版、2022版的工作经验,广泛吸取房建细则2020版推广使用后基层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在全面、系统梳理国家和省关于市政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市政道路、桥梁、城市隧道、综合管廊等专业工程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将其中与相应类别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关系最为密切的条款、条文,尤其是强制性条文编纂成
3、册。其中,涉及城市隧道和综合管廊的基坑工程(围护结构、土方开挖、基坑降水)质量安全管控要求,为方便实际使用,统一编辑于下册安全分册的“3.2 地基基础工程”的“3.2.1 基坑工程”中。希望市政道桥隧管廊细则(2022版)成为一本指导企业、项目、一线人员开展相应类别市政工程建设、非常实用的工具书和口袋书,使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目 录1 总则901.1 目的901.2 编制依据901.3 适用范围902 行为准则902.1 基本要求902.2 安全行为要求932.2.1 建设单位932.2.2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942.2.3 施工单位952.2.4
4、监理单位982.2.5 监测单位993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993.1 通用项目993.1.1 高处作业993.1.2 施工用电1023.1.3 施工机具1033.2 地基基础工程1073.2.1 基坑工程1073.2.2 围堰1153.2.3 沉井1173.3 脚手架与作业平台工程1193.3.1 脚手架工程1193.3.2 高处作业吊篮1293.3.3 作业平台1313.4 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1333.4.1 模板支撑体系1333.4.2 移动模架1403.4.3 悬臂施工挂篮1413.5 地下暗挖工程 (顶管工程)1443.6 起重机械工程1463.6.1 一般规定1463.6.2 流动式起
5、重机1513.6.3 门式起重机1523.6.4 架桥机1543.6.5 塔式起重机1563.6.6 施工升降机1603.6.7 物料提升机1613.7 临时消防1633.8 安全防护1643.9 其他1673.9.1 钢梁(桥)安装1673.9.2 拆除工程1674 安全管理资料1694.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1694.2 基坑工程资料1714.3 脚手架工程资料1724.4 起重机械资料1754.5 模板支撑体系资料1764.6 临时用电资料1794.7 安全防护资料1795 附则180 89 编号类别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1总则1.1目的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规
6、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奠定我省市政道路、桥梁、城市隧道、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基石,切实保证施工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1.2编制依据(一)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2.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3.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修订);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第二次修订);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
7、3号令);8.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9.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等。(二)规章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三)文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2.住房
8、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号);4.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的通知(建办质202148号)等。(四)有关工程建设标准。1.3适用范围市政道路、桥梁、城市隧道、综合管廊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2行为准则2.1基本要求2.1.1 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监测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安全负责。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
9、1年第三次修正)第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监测单位
10、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2.1.2 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监测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
11、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
12、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
13、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第四条第一款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2.1.3 基本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法(2002
14、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
15、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3.1.1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具有中等职业(高中)教育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身心健康。3.1.2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表达、计算、计算机应用能力。3.1.3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具备下列职业
16、素养:1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严谨务实,爱岗敬业,团结协作;2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规定;3树立安全至上、质量第一的理念,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4 具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5 具有终生学习理念,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第四条第二款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2.1.4基本要求施工单位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7、。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18、。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
19、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
20、和培训。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市202240号)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企业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建筑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违规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建筑工人生命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苏省 工程质量 安全 手册 实施细则 市政工程 道路 桥梁 隧道 综合 管廊篇 2022 分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