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SXDZ 053-2020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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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XDZ0532020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总则.14机构、人员与装备.15制度.36补充调查和勘探.57基础工作.68资料总结和报告.79井下探放水.810地表水害防治.1611井下水害防治.1812老空水防治.1913防治水技术和措施.1914露天煤矿防治水.2215水害应急处置.2316附则.24IT/SXDZ0532020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1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煤炭企业、煤矿及为煤矿提供服务的地质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煤矿防治水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2、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主席令2014第13号)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1993.05.01实施)煤炭法(2016修正)(主席令第57号,2016.11.07实施)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201687号)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3总则3.1煤矿管理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对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监督监察。3.2煤炭企业、煤矿须牢固树立主动预防、区域治理的理念,实现煤矿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到源头治理、局部治理到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到井上下综合治理、措施防范到工程治理
3、、单一治水到治保结合的转变,做到综合探查、分源防治、定量评价、达标开采。3.3煤炭企业、煤矿必须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和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3.4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遵循“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的综合探测程序,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强化“探、防、堵、疏、排、截、监”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煤矿无水害事故。4机构、人员与装备4.1煤炭企业、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治水责任体系
4、。煤炭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全员防治水知识培训,开展重大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保证防治水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投入等。1T/SXDZ0532020煤炭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构建煤矿防治水技术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组织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防治水年度计划,组织制定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审查验收矿井各类防治水工程设计、成果和报告等。煤炭企业、水文地质类型复杂
5、矿井必须设置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专门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4.2煤炭企业、煤矿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煤炭企业防治水机构负责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水害隐患排查,监督防治水工程施工,组织审查验收各类防治水工程设计、成果和报告。煤矿防治水机构负责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水害隐患排查,监督防治水工程施工,审查各类防治水工程设计、成果报告,编制水害预报、探放水设计、探放水施工措施、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理方案,对煤矿防治水工作进行日常管理。4.3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地质或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学历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煤炭企业、煤矿应
6、当根据本单位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从事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每个煤矿至少配备1名地质类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至少配备2名地质类专业技术人员。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钻探、物探等相关专业全日制教育背景,每3年至少接受1次专业技术培训,应掌握矿井水文地质、防治水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技术措施,熟悉本专业操作技能。4.4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定期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水灾的应急能力。4.5煤矿必须建立满足工作需要的专门探放水队伍。探放水队伍专职负责探放
7、水工作,由防治水机构统一管理。煤矿专职探放水作业人员的数量应不少于该矿开掘工作面数量的3倍。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4.6矿井涌水量大、有突水威胁的煤矿还要建立注浆专业队伍,负责注浆堵水工作。4.7煤矿必须配备满足探放水作业需要的专用探放水设备,必须保证每个开掘工作面配备一台探放水钻机,要有相应的备品备件。4.8采煤工作面根据工作面防治水的实际情况适当配备。4.9煤矿必须配置至少1台适合本矿井水害特点且能保证日常工作需要的物探仪器。在煤矿使用的物探仪器,考虑干扰因素经校正获取的物探成果,经采掘揭露验证,只要有40%以上结论和实际地质
8、、水文地质特征不符的,一律不能作为煤矿配置的物探仪器。4.10煤矿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4.11煤矿应建立水质化验实验室,不具备建立条件的矿井应与距离较近的有水质化验能力的单位签订协议,确保矿井出现异常突(出)水点时能够及时进行水质化验、确定水质类型、判定突(出)水水源,煤矿应定期采集井下水样进行水质化验建
9、立水化学数据库。4.12煤矿应当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收集气象资料,建立气象资料台账;矿井30km范围内没有气象台(站),气象资料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应当建立降水量观测站。2T/SXDZ05320204.13矿井应当对与充水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地表水体进行长期动态观测,掌握其动态规律,分析研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掌握其补给、排泄地下水的规律,测算补给、排泄量。4.14煤炭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鼓励煤矿使用无人操作、自动监控、定向钻探、水源快速检测识别、钻孔窥视分析等探放水新技术、
10、新装备,提高探放水科技水平。5制度5.1煤炭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防治水制度:a)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负责人和生产、安全及机电行政负责人、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防治水机构和生产、安全、机电、调度、供应、财务等相关部门有关水害防治的部门和人员岗位责任分工及相应职责,要求各项防治水职责落实到人;b)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明确所属矿井水害防治相应技术资料的上报、审查、审批的责任部门、人员等;c)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明确预测预报的主要内容、审批、报送部门等;d)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包括煤炭企业组织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的周期、排查的范围、主要内容、闭合管理要求等;e)地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1、明确单位总工程师(地测副总)主持,每月定期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地测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地测技术员,分析研究所属煤矿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下一步工作方案和措施方案;f)雨季三防制度。包括每年雨季前对煤矿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与当地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等;g)防治水工作质量、水害事故追查和考核制度。包括地测部门按照地测防治水质量标准化要求制定防治水工作质量标准,安监部门制定水害事故的追查程序、分析和认定内容、惩罚要求等,经济责任考核部门制定煤
12、矿防治水考核标准;h)防治水安全培训制度。包括防治水相关部门的职责、培训对象、培训师资、培训机构及培训时间等,明确培训考核不及格的处罚标准;i)防治水资金投入使用制度。包括企业防治水资金的安排计划、投入使用范围、资金管理要求和监督检查等;j)煤矿防治水资料管理制度。包括资料的整理、汇总、提供、上报、交流、保存和归档等的要求。5.2煤矿应建立健全下列防治水管理制度:a)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明确煤矿负责人和生产、安全及机电行政负责人、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地测和生产、安全、机电、调度、供应、财务等相关部门有关水害防治的部门和人员的岗位责任分工及相应职责,要求各项防治水职责落实到人;b)水害隐患
13、排查治理制度。包括煤矿组织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的周期、排查的范围、主要内容、闭合管理要求等;c)地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明确煤矿总工程师主持,每月定期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地测部门、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地测部门技术员、采掘队技术员,分析研究煤矿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下一步工作方案和措施;3T/SXDZ0532020d)生产安全联系制度。包括煤矿发现水害立即停产撤人的程序,发现水患总工程师、生产、调度、安全、机电、供应等行政负责人和部门的联系制度和职责,明确隐患不排除的区域不得进行采掘生产;e)雨季三防制度。包括每年雨季前对煤矿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
14、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组织抢险队伍并进行演练、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对检查出的水害隐患,应当制定措施、落实资金、责任到人,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需要施工防治水工程的应当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验收;f)灾害预警和预防制度。包括煤矿要与当地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发出预警;g)雨季重点部位巡视检查制度。包括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对井
15、田范围内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河流、湖泊、水库、涵闸、堤防工程等实施24h不间断巡查,矿区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h)防治水工作质量、水害事故追查和考核制度。包括地测部门按照地测防治水质量标准化要求制定防治水工作质量标准,安监部门制定水害事故的追查程序、分析和认定内容、惩罚要求等,经济责任考核部门制定煤矿防治水考核标准;i)图纸的审批、发放、上报、回收、销毁制度。明确图纸的绘制、审核,图纸发放、上报登记管理,如何回收、销毁等;j)防治水安全培训制度。包括防治水相关部门的职责、培训对象、培训师资、培训机构及培训时间等,明确
16、培训考核不及格的处罚标准;k)防治水资金投入使用制度。包括煤矿防治水资金的提取依据、投入使用范围、资金管理要求和监督检查等;l)煤矿防治水资料管理制度。包括资料的整理、汇总、提供、上报、交流、保存和归档等的要求。5.3煤矿应建立健全下列防治水技术制度:a)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水害防治相应技术资料的编制、上报、审查、审批、存档流程和责任部门、人员等;b)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明确预测预报的时间、内容、审批、报送部门等;c)探放水制度。煤矿应结合实际,应当建立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探掘分离制度、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含单孔和循环验收)及安全确认移交制度、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探放水日常
17、巡检及绩效考核制度等,采掘生产前必须进行探放水,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明确编制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执行要求等;d)定期分析制度。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每3年进行1次专家会诊,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矿井开展水害隐患月分析,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开展水害隐患周分析,当发现水文地质情况异常时,矿井应及时组织分析,分析应有记录并存档备查;e)“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根据煤矿水害实际,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逐面制定水害治理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等。5.4煤矿应建立健全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a)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
18、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b)明确停产撤人的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和不同类型水害的撤人程序和撤退路线等;4T/SXDZ0532020c)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d)根据煤矿水害程度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采掘作业发现有透水征兆时,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人员。5.5煤矿应建立相邻矿井安全预警通报制度,当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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