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SXDZ 055-2020 煤矿冲击地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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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XDZ0552020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总则.14冲击地压的鉴定和评价.15机构、人员、制度和培训.26冲击地压防治.37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效果检验.58防冲措施.69保障措施.9附录A(资料性附录)防治煤矿冲击地压基本流程示意图.10IT/SXDZ0552020煤矿冲击地压管理办法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对于冲击地压矿山的相关管理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主席令2014第13号)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1993.05.01实施)煤炭法(2016修正)(主席令第57号,2016.11.07实施)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201687号)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修订)(国务院2013638号)3总则3.1煤炭管理部门可采用本办法对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3.2煤炭企业、煤矿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冲击地压防治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3.3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
3、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3.4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应当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实行源头防范、分级设防、监测预警、智能开采,提升综合防治能力。3.5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4冲击地压的鉴定和评价4.1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
4、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冲击地压可按照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4.2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T/SXDZ05520204.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a)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b)埋深超过400米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c)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
5、发生过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的。d)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4.4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2部分:煤的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25217.2)进行。4.5顶板、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1部分: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25217.1)进行。4.6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委托能够执行国家标准(GB/T25217.1、GB/T25217.2)的机构开展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的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90天内提交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应急管理部
6、门、能源局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把鉴定结果通报给相邻矿井。冲击倾向性鉴定采样点要有足够的代表性,每个采样点影响半径不宜大于其1km?,地质条件变化大的,应加密采样点,鼓励分采区鉴定。4.7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煤矿企业应当将评价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把鉴定结果通报给相邻矿井。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4.8冲击危险性评价可采用综合指数法或其他经实践证实有效的方法。评价结果分为四级:无冲击地压危险、弱冲击地压危险、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强冲击地压危险。冲击危险性评价应结合
7、可靠的地应力资料进行。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强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强冲击地压危险的,为严重冲击地压煤层。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严重冲击地压矿井。经冲击危险性评价后划分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不同的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可按冲击危险等级采取一种或多种的综合防治措施,实现分区管理。4.9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和周边矿井等情况,参照冲击倾向性鉴定规定对可采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进行评估,当评估有冲击倾向性时,应当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施工的依据,并在建井期间完成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4.10煤层(矿井)、采区冲击危险性评
8、价及冲击地压危险区划分可委托具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的机构或由具有5年以上冲击地压防治经验的煤矿企业开展,编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可由煤矿组织开展,评价报告报煤炭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煤矿企业对本矿发生的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持续性煤炮等动力现象有义务向当地煤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并按要求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5机构、人员、制度和培训5.1有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炭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5.2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设置专职负责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副总工程师,设立专门的防冲
9、机构,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建立专门施工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2T/SXDZ0552020解危卸压施工、钻屑法检测、应力在线监测及微震监测系统安装维护等工作,应当由专职或者专业施工队伍负责。5.3冲击地压矿井要建立防冲监测系统,配备防冲装备,完善安全设施。5.4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冲击地压防治制度:a)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b)冲击地压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c)冲击地压危险性综合技术分析制度;d)冲击地压事件分析报告制度;e)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装备安装管理维护制度;f)冲击地压危险实时预警、处置及结果反馈制度;g)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h)冲击地压事故报
10、告制度i)其他相关制度。5.5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5.6冲击地压矿井必须依据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对井下相关的作业人员、班组长、技术员、区队长、防冲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进行冲击地压防治的教育和培训,保证防冲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岗位防冲知识和技能。6冲击地压防治6.1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6.2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和年度防冲计划,中长期防冲规划每3至5年编制一次,执行期内有较大变化时,应当在年度计划中补充说明。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由煤矿组织编制,经
11、煤炭企业审批后实施。中长期防冲规划主要包括防冲管理机构及队伍组成、规划期内的采掘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划分、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指导性方案、冲击地压防治科研重点、安全费用、防冲原则及实施保障措施等。年度防冲计划主要包括上年度冲击地压防治总结及本年度采掘工作面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排查、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实施方案、科研项目、安全费用、防冲安全技术措施、年度培训计划等。6.3矿井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冲击地压灾害因素,合理确定矿井开拓布局、开采顺序、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等。新建矿井应当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经评价具有冲击危险的矿井,应当编制防冲设计或者在矿井安全设施设计中设防冲专章。冲击地压矿井的
12、新煤层、新水平、新采区,经评价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应当编制防冲设计;正在生产的煤层、水平、采区未编制防冲设计的,应当按照新煤层、新水平、新采区防冲设计要求补充完善相关内容。6.4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编制防冲设计。防冲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生产能力、支护形式、冲击危险性预测方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方法、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新建矿井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防冲必须具备的装备、防冲机构和管理制度、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和应急预案等。3T/SXDZ0552020新水平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多
13、水平之间相互影响、多水平开采顺序、水平内煤层群的开采顺序、保护层设计等。新采区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采区内工作面采掘顺序设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与等级划分、基于防冲的回采巷道布置、上下山巷道位置、停采线位置等。6.5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冲专项措施,防冲专项措施应当依据防冲设计编制,应当包括采掘作业区域冲击危险性评价结论、冲击地压监测方法、防治方法、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方法以及避灾路线等主要内容:a)采煤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或者采空区见方的;b)开采急倾斜或者顶板具有难垮落特征煤层的;c)预防性卸压钻孔施工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的。6.6第二十九条具
1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应当编制冲击地压防治专项安全技术措施:a)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煤柱等应力集中区的;b)在采掘工作面进行卸压爆破作业的;c)巷道贯通或者错层交叉施工的;d)煤与瓦斯突出或者瓦斯涌出异常的;e)进行解危施工或者巷道扩修作业的;f)巷道、硐室留有底煤的。6.7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6.8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掘作业时,应当按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结果明确采掘工作面安全推进速度,确定采掘工作面的生产能力
15、。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6.9矿井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采取综合防冲措施仍不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6.10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米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米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500米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确保两个回采工作面之间、回采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两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留有足够的间距,以避免应力叠加导致冲击地压的发生。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6.11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
16、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开拓巷道、永久硐室布置达不到以上要求且不具备重新布置条件时,需进行安全性论证。在采取加强防冲综合措施,确认冲击危险监测指标小于临界值后方可继续使用,且必须加强监测。6.12冲击地压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不应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须采取底板预卸压等专项治理措施。6.13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巷道应当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冲击地压煤层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应当避免相互影响。6.14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特殊情况必须在采空区留有煤柱时,应当进行安全性论证,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
17、掘工程平面图上。煤层群下行开采时,应当分析上一煤层煤柱的影响。6.15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孤岛煤柱前,煤矿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防冲安全开采论证,论证结果为不能保障安全开采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开采孤岛煤柱。4T/SXDZ05520206.16对冲击地压煤层,应当根据顶底板岩性适当加大掘进巷道宽度。应当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工艺,采用大煤柱护巷时应当避开应力集中区,严禁留大煤柱影响邻近层开采。6.17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支架(柱)应当具有足够的支护强度,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6.18冲击地压煤层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幅度在30米以上、长度在1千米以上的褶曲,落差大于20米
18、的断层)、采空区、煤柱及其它应力集中区附近时,必须制定防冲专项措施。6.19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应当确定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等可能的影响范围,并制定防冲专项措施。6.20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域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开采。有冲击地压潜在风险的无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在煤层、工作面采掘顺序,巷道布置、支护和煤柱留设,采煤工作面布置、支护、推进速度和停采线位置等设计时,应当避免应力集中,防止不合理开采导致冲击地压发生。第四十四条巷道贯通和错层交叉位置应当选择在低应力区;具有冲击地压
19、危险的巷道临近贯通或者错层交叉50米前,应当采取加强巷道支护、预防性卸压和防冲监测等措施。6.21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综合考虑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瓦斯异常涌出等复合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瓦斯抽采和卸压措施。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处)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6.22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复杂水文地质、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在防治水、煤层自然发火时综合考虑防治冲击地压。6.23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制定避免因冲击地压产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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