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采购招标文件范本第一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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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科院采购招标文件范本第一册政府采购项目高压氢气储存罐招标文件第一册(通用册)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中国上海价、打分。具体评分权重见第二册“资料表二,22.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22. 1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与本次招标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 澄清、评价与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与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者其他无关的人员 透露。22.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与评标委员会的任 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确定中标23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标准23.1 除第26条规定外,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标准见第二册”资料表二24 .最终审查24
2、. 1最终审查的对象为中标候选人。24.2 审查内容:根据投标人按规定递交的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等与评标委员 会认为其它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与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为保 证投标货物质量,必要时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可能派出评标专家及有关人员到投 标人以往的实际用户现场进行考察,以便准确的熟悉中标货物、服务的实际情况。24.3 假如审查未通过,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25 .授标时更换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25.2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物数量与服务予以增加或者 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者其它的条款与条件做任何改变。具体的增减幅度见第二册“资 料表二26 .同意
3、与拒绝任何或者所有投标的权利26.2 为保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招标人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保留在授标之前任 何时候同意或者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7 .中标通知书27.2 评标结束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公布信息媒体上公示评标结果。 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对评标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代理机 构提出质疑,但需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及后果。公示期外提出的质疑,招标采 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27.3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 出中标通知书。27.4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构成部分。27.5 招标采购代理
4、机构将向其他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并退还投标保证金。28 .签订合同28. 1招标人、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中标人投标文件 与招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29. 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根据。30. 3假如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8.1条与招标人签约,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 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标授予下一个最高综合评分 的投标人,或者重新招标。29.履约保证金29. 1中标人应按第二册“资料表”中的规定的时间、金额、有效期,并按照招标 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者买方能够同意的其他形式向买方提交
5、履约保证 金。31. 2假如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8条或者29.1条的规定执行,招标人与招标采 购代理机构将取消该中标决定,该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将结果报上级主 管部门备案。七.中标服务费32. 中标服务费32.1 中标人须在签订中标合同后7日内,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 具体标准与计算办法见第二册”资料表:此项费用无须单列,但计入投标总价。32.2 中标服务费将以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可同意的方式进行收取。中标人如未按上 述规定交纳,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32.3 在投标时,投标人须提供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见附件9)。第二部分合同通常条款1 .定义本合同
6、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 合同要素(a) “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 含所有的附件、附录与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b) “合同价”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 卖方的价格。(c) “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d) “技术要求”指的是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即合同附件2。1.2 实体(a) “买方”是指购买货物与服务的单位或者其指定的采购代理。(b) “卖方”是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与服务的公司或者实体。(c) “最终用户”是指授权买方采购合同项下货物与服务的使用单位。(d) “项目现场代表”由买方任命的代表,负
7、责执行买方在项目现场的合同义务。1. 3事项(a) “货物”是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 工具、软件与/或者其它材料。详见合同附件(b) “服务”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与其它服务,包含但不 限于:管理与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 修、技术支持等。详见合同附件(c) “软件”指的是使得系统能够按照特定的方式进行运行或者执行特定的操作的 指令。详见合同附件(d) “资料”指卖方在合同项下,向买方提供的所有印刷或者打印的文件,通过任 何方式(包含声像或者文本)与任何媒介向买方提供的各类指令性与信息性的帮助,但
8、不包含口头指导。(e) “知识产权”指本合同涉及的任何及所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与其它智 力成果的与专有的权利与利益。1.4 活动(a) “交货”是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b) “安装”是指有关设备、备件、材料与软件的安装工作,包含按照图纸将零 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详见合同附件的技术要求。(c) “调试”指卖方在完成了安装之后,为准备验收而进行的货物运转测试。详 见合同附件的技术要求(d) “验收”是指所有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在测试中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指 标后,买方予以同意。1.5 地点与时间7 7 )/ 7 7 a b c d e zf z/l z/( z/
9、( /(“项目现场”指的是货物交付与安装的场所。“天”指日历天数。“周”指按中国习惯开始的连续七天“年”指连续的12个月。“保证期”是指自合同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的适当与稳固运行,并负责消除存在的任何缺陷。2 .适用性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3 .原产地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与国或者是与中华人 民共与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下列简称“合格来源国”)与地区。3.2 本条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者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通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者通过实质上组装要紧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之货
10、物,商业 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者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3.3 货物与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4 .标准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服务应符合合同附件技术要求所述的标准。假如没有提 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服务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务必是有关机构公 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定计量单位。5 .使用合同文件与资料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者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者 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或者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 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
11、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务必的范围。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 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与资料。5.3 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假如 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5.4 关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者熟悉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应承担保密义 务。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或者披露这些信息。5.5 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5. 5.1现在或者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6. 5. 2能够证明在泄露时已被一方当事人持有,而且并非是往常直接或者间接地从 另一方获得的信
12、息7. 5. 3 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同时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8. 知识产权8.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与国使用该货物或者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 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者诉讼。6. 2假如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者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该 第三方知识产权或者任何其它权利,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处理这一指控并 应以卖方的名义自负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辩。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 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将尽可能地对卖方抗辩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6 . 3假如买方发现任何第三方在买方被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买方获得的知识产 权
13、,买方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日内采取适当行动以制 止非法使用行为;否则,假如买方要求,卖方应授权买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该第三方 提起诉讼,并给买方尽可能的协助。买方应负担诉讼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获得判 决给付的全部赔偿。7 .履约保证金7.1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向买方提交要紧商务条款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 保证金。1.1 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缺失。1.3 履约保证金应使用以本合同货币表示、用银行保函或者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方 式提交,由买方可同意的、在中华人民共与国注册与营业的省、市级别以上银行开出。 其格式使用招标文件提供
14、的格式或者其他买方可同意的格式。1.4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含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 金退还卖方。8 .检验与测试1. 1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者重量等进 行全面而全面的检验。卖方/厂家应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 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者 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与细节应根据情况向买方提供。2. 2货物抵达现场后,买方应尽快与卖方约定时间与地点开箱,对货物的质量、规 格、数量与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收到货物证明。假如买方发现货物规格或者数量与合 同不符
15、,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8. 3卖方须根据合同规定完成安装调试及现场培训与合同规定提供现场技术服务, 其后进行集中培训,系统进入试运行期。系统连续成功运行90天后,由买方组织有关 部门进行全面的测试与验收,有关测试与验收的程序与标准,见合同附件“技术要求二 系统验收期应最晚不迟于交货后180天内。9. 4假如在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保证期满前,买方发现卖方所提供的货物或者 其构成部分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者被证实有缺陷,包含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合适的 材料,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向卖方提出索赔。10. 5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者其他义务。9 .包装9.1 卖方提供
16、的货物应为原厂包装,能够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者变质。这类包 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 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与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者其 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与丢失的任何缺失的责任或者费用。9.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全面装箱清单与质量合格证。10 .装运标记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与明显的中文做出下列标记:A收货人B合同号C目的地D货物名称与箱号E毛重/净重(用kg表示)F尺寸(长X宽义高用cm表示)10 . 2假如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者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
17、中文与 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与“起吊点”以便装、卸与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与运输 的不一致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晰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 持干燥”等字样与其他适当标记。11 .装运/交付条件11.1 卖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工具、运输货物与支付运费,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 期交货。11.2 最终用户签发的收到货物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者重量 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与后果不承担责任。11.4 最终用户签发的已完成培训义务的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完成培训的日期。11.5 最终用户签发的合同验收证明的日期
18、应视为货物最终验收、保证期起算的日 期。12 .装运通知卖方应在货到项目现场一周前通知买方与最终用户。13 .交货与单据13.1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规定的条件交货与提供服务。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与 /或者其他单据在合同其它条款中有具体规定。13.2 卖方应在货物交付与服务完成后后,为合同支付的需要,根据本合同条款第 20条(支付条款)的规定,向买方寄交该支付条款规定的有关“支付单据二13.3 交货的时间、地点要求详见合同特殊条款。14 .保险14.1 卖方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 丢失或者损坏进行全面保险,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
19、15 .运输卖方应将货物运至买方项目现场,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含合同规 定的保险与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含清关、提货、支付海关监管费、内 陆运输、保险等)应包含在合同价中。16 .伴随服务16.1 卖方被要求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实施所供货物的的现场安装调试与试运行;(1)提供货物所需备件与专用工具;(2)为所供货物提供全面的技术文件;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提供维修与技术支持,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 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与在卖方厂家与/或者在项目现场就所供 货物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并根据合同提供集中培训。16.2 卖方应提供附件技
20、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 应包含在合同价中。17 .备件17 . 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与 资料:(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 承担的义务;与(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i)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与 (ii)在停止生产后,假如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与规格。18 .2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的备件。18 .质量保证18.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及其集成没有设计、工程、材料与工艺上的缺陷,没有 因卖方的行为或者
21、疏忽而产生的缺陷。18.2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应含有设计上与材料 的全部最新改进。18.3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与或者其任何构成部分,在正常使用与保养下,在其使 用寿命期内,均能够满足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可靠性与扩展性。18.4 除另有规定,本保证应在:货物现场测试合格交验后一个月内保持有效。18.5 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买方同时向卖方 提供合理的机会来检查缺陷。18 . 6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者更换有缺陷的货物 或者部件,被修理或者更换的货物或者部件从出厂地或者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 陆运费由卖方承
22、担。19 .7假如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 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与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 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20 . 8卖方不负责维修或者替换或者弥补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缺陷或者损坏:(a)买方不恰当地操作与保护(b)正常的磨损(c)使用了不是卖方提供的货物(d)买方或者第三方对货物做出的修改,而事先没有得到卖方的确认许可;21 .索赔21.1 根据买方检验结果,假如卖方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者规格与合同不符, 或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含潜在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在合同条 款第18条或者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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