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株洲城发财产权信托认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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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融株洲城发财产权信托认购合同中融株洲城发(三期)财产权信托认购合同中融信托中融信托合同编号: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ZHONG RONG INTERNATIONAL TRUST CO., LTD中融株洲城发(三期)财产权信托风险申明书下的其他违约行为;(3)委托人发生其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或者有关合同项下的违 约行为。前述其他信托文件或者有关合同包含但不限于本合 同、认购合同、受益权转让合同、保证合同等文件; 委托人的前述违约行为包含未履行其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 或者有关合同约定的债务或者其他义务,或者在其签署的其 他信托文件或者有关合同项下做出的任何陈述与保证在做 出时及适用期间内存在任何虚假、错
2、误、遗漏。(4)发生保证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行使担保权利的任何情形, 或者者发生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形;假如基础债权中除标的债权以外的剩余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成为受托 人管理的其他信托的信托财产的,委托人或者债务人在其他信托项 下出现上述(1)至(4)项行为或者情形的。自信托成立日起,委托人即不再就标的债权对债务人享有任何权 利,包含但不限于以委托人名义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追偿标的债 权,亦无权收取债务人为清偿标的债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4.2.3 信托成立后,标的债权即成为本信托的信托财产,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 还包含受托人因对标的债权管理、运用、处分或者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4.2
3、.4 委托人声明与承诺:4.2.4.1 标的债权真实合法存在,且不存在任何未向受托人披露的瑕疵、已 有的或者潜在的争议或者纠纷。4.2 A.2合法持有标的债权,标的债权上没有负担任何担保权益或者其他权 利限制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依法能够信托或者转让。4.3 A3已获得进行标的债权信托所必需的全部许可、授权及同意。4.4 .4.4标的债权为债务人单方支付义务债权,受托人不负担政府回购协 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委托人的任何义务、责任。4.2.5 委托人受让承诺.5.1委托人同意,若债务人不能按照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的约定按时、 足额偿付标的债权,或者者债务人发生其签署的信托文件或者有关 合同项下的其他违
4、约行为,或者者委托人发生其签署的信托文件或 者有关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且债务人或者委托人未能在受托人通 知的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的,则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照下列价 格收购本信托项下全部受益权:收购价格;受益权认购资金X (1+3.8%+11.6%x本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天)+受益权认购资金 xl3.5%x本信托延长期存续天数(如有)/365天一已支付款项(已 支付保管费、已支付信托收益、已支付信托报酬、已偿付认购资金、 已支付代理收付手续费等信托税费)+债务人就延迟付款应付的违 约金与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的金额。(本信托实际存续天数指本信 托生效日(含)至本信托实际终止日(不含)的天数,如发
5、生本合 同约定的甲方收购信托受益权事宜,则本信托实际存续天数指本信 托生效日(含)至信托受益权转让日(不含)的天数。本信托延长 期存续天数定义见下文)。4.252 受益人特此不可撤销地指定并全权授权受托人在上述情形发生时 向委托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授权范围包含但不限于由受托人以自己 的名义签署编号为20123012140(X)203的中融-株洲城发(三期) 财产权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下列称“受益权转让合同“)、收 取转让价款、自行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过户登记等。就该等受益权 转让,受托人免收过户登记手续费。4.253 认购人签署认购合同或者受让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即视为同 意该等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交
6、易安排及有关要求。4.254 委托人应将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信托专户,并由受托人统一向各信 托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进行划付。依照前款约定转让信托受益 权的,各信托受益人获得的转让价款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一受益人可获得的转让价款=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份数xl元+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份数xl元x该受益人持 有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年化预期收益率x自本财产权信托生效日 (含)至信托受益权转让日(不含)的实际天数:365天。4.255 .5自委托人将转让价款足额划付至信托专户之日为信托受益权转让 日。自信托受益权转让日次日起,原信托受益人持有的受益权凭证 即失去法律效力,本信托项下的
7、信托受益权为委托人持有。受托人 按照第4.254款的约定将转让价款支付原信托受益人后,受托人即 免除本合同项下对原信托受益人的一切责任。4.3本信托的成立与生效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后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 权,推介期自2012年1()月22日(含该日)至2012年12月22日(不含该日)。受托人可根据信托受益权推介情况调整推介期的终止日期。4.3.1 推介期内,本信托在如下条件均得到满足时生效:4.3.1.1 受托人已确认同意认购且已交付完毕的认购资金对应的信托受益 权份额达到最低认购规模;认购金额在300万元下列的自然人不超过5()人;432.3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受益权转让
8、合同、保证合同均已 妥为签署。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成立并生效,本信托生效日的具体日期以受 托人公告的日期为准。4.3.3 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若上条所述的本信托生效条件仍未获得满足,本信托 不生效,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本合同自动解除。本合同、债权债务 确认协议解除后,受托人即就本合同项下所列事项免除一切有关责任。 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返还认 购人,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 准利率(“基准利率”),向认购人支付该笔认购资金自向信托募集账户的 交付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认购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 返还所需银行费用从
9、该等款项中直接扣收。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 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有关贵任。4.3.4 受益人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本信托生效后,认购人交付 的认购资金通过信托财产专户划付至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托生效后,该等认购资金自到达信托募集账户之日(含该日)至本信托 生效日(不含该日)期间按照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归受益人所有,于信托 生效日后首个信托利益支付日支付给受益人。4.4 本信托的期限本信托的估计存续期限为24个月,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4.4.1 发生信托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本信托存续期限延长的情形的, 本信托期限延长。4.4.2 发生本合同第款规定情形,
10、本信托可提早终止。5 信托受益权5.1 本信托的信托受益权认购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根据认购人的认购情况确定,不低于最低认 购规模,不超过10000万份。每一认购人最终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数量 根据其交付的认购资金确定,每一元认购资金认购一份信托受益权份额。5.1.1 签署本合同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交付认购资金且受托人确认同意其认购的认购人为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自信托生效日享有信托受益权。5.2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能够继承,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能够承继。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继承人/承继人应提交:继承/ 承继法律文
11、件、认购合同或者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证明信托受益权发生合法承 继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与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 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确 认手续费。5.2.1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5.2.1.1 本信托的信托受益权能够转让。5.222委托人在此确认并同意,无需委托人另行同意,受益人可根据本合 同约定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522.3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下列条件:(1)受益人仅能够向符合本合同第款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 让其持有的
12、信托受益权份额。(2)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3)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者拆分转让。5.2.3 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转让双方应持认购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与 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 的不能对抗受托人。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完成后,则由受让人享有本 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5.2.4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应按所转让的信托受益 权份额对应的认购资金金额的0.1%向受托人交纳转让确认手续费,转让 确认手续费不计入信托财产,归受托人所有。5.2.5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本信托受
13、益权能够赠与。委托人在此确认并同意,信托受益权的赠与,无 需委托人另行同意,受益人可根据本合同约定自行赠与。信托受益权赠与 的,受赠人应为符合本合同第款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赠与人不得将 信托受益权向自然人拆分赠与,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赠与自然 人或者拆分赠与。信托受益权受赠人应无条件同意本合同及信托合同 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5.2.6 信托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赠与人与受赠人应携带原认购合同、赠与人与受赠人身份证明文件、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其他证明赠与法律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及受托人 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 对抗受托人。信托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完成后,
14、则由受赠人享有本信托项 下的信托受益权。5.2.7 受益人赠与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赠与方或者受赠方应按所赠与的信托受益 权份额对应的认购资金金额的().1%向受托人交纳赠与确认手续费,赠与 确认手续费归受托人所有,不计入信托财产。6 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6.1 认购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于信托成立后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份 额。认购人提出认购申请并提交本合同规定的必备证件,与受托人、委托 人共同签署认购合同并交付认购资金且受托人确认同意其认购后,即 取得成为本信托项下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资格,于本信托生效之日 起享有相应的信托受益权。6.1.1 认购人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应向委托人支付认
15、购资金,作为其取得成为 本信托项下受益人的资格并最终享有信托受益权的对价。委托人委托受托 人设立信托募集账户专门接收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并于信托生效之日 将全部认购资金通过信托财产专户支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6.2 认购人资格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居住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 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具备本合同第款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 格。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6.2.1 前述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推断与承担信 托投资风险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
16、其他 组织:(1)投资本信托的最低金额很多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且能 提供有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2()万元或者者夫妻双方 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且能提供有关 收入证明的自然人。6.3 认购价格及认购数量每份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6.4 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时,按照认购资金金额优先的原则认购,即认 购资金金额大的投资者优先获得认购。在资金金额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认 购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认购,即认购资
17、金先到达信托募集账户的投资 者优先获得认购。受托人将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认购人认购本信 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权利。6.4.1 投资者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应当认真阅读信托合同、信托说明书 与风险申明书、认购合同,向受托人提交如下必备证件:6.421 认购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 /银行卡、财产证明或者收入证明原件及前述证件的复印件与受托 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6.422 认购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复印件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息 及受托人要
18、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与由 法定代表人或者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 件。认购资金的支付6.4.3.1 付款要求本信托不同意现金认购,认购人须于签署认购合同当日, 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认购资金划付至信 托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 (投资者姓名/名称)认购 中融-株洲城发(三期)财产权信托XX (认购的信托受益权份 额份数)万份信托受益权份额且划款银行账户应当与认购 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同一个账户。通过下列方式认购本信托之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受托人将不予 确认其认购,并
19、按原路径将资金退回至划款银行账户或者信托 利益分配账户,由此产生的费用与风险由认购人与/或者资金划 付人承担:(1)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电汇至信托募集账户或者信托财产 专户的;(2)由他人账户代为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者信托财产专户 的;(3)由认购人本人的多个账户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者信托 财产专户;(4)其他未按本条规定交付认购资金的情形。6.432信托募集账户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信托募集账户,作为同意认购人的认购资 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生效的,受托人于信托生效日将认购 人交付至信托募集账户的认购资金通过信托财产专户支付至 委托人指定的账户。信托募集账户为:开户行:中国银行哈尔滨金谷大厦支行
20、户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账 号:委托人指定用于接收受托人划付的认购资金的账户为:开户行:浦发银行株洲支行户 名:株洲市城市建设进展集团有限公司 账 号:6.4.4 签约签约时,认购人应当:6.4.4.1签署认购合同及其附件(如需,包含但不限于认购风险申明 书)一式贰份。6.442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息。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信托终止且信托 利益分配完毕前不得取消。提交本合同第款规定之必备证件。6.444认购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认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6.4.5 认购文件的管理认购合同正本中的
21、一份由认购人持有。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 配账户银行卡/存折等证件原件交受托人核险后归还认购人,复印件在受 托人与保管4艮行各持有一份,分别在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处归档,委托人 可在受托人处查询。6.4.6 认购成功的确认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认购人的认购成功:1.1 .6.1经认购人签署的有效认购文件在推介期结束日前已送达受托人;6.462 认购资金在推介期结束日前到达信托募集账户;6.463 受托人同意并确认认购人的认购;6.464 4信托生效。6.4.7 认购的撤回信托生效前,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人能够书面形式向受托人申请撤 销其与委托人、受托人签署的认购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
22、认购资金。受托人退还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时,不加计按照基准利率计 算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该等认购资金所发生的银行划付费等费用从 该等认购资金中直接扣除。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后,就与该申请退还认购 资金的认购人签署的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有关责任。7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7.1 信托财产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资产:(1)标的债权;(2)标的债权管理、运用、处分或者者其他情形而形成的财产。7.2 信托财产之管理、运用与处分管理原则1.1 .1.1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 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 分。1.2 受
23、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 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 务,不得与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1.3 受托人为本信托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并单独核 算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来源、运用与损益,确保本信托项下的信 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1.4 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信托财产专户中若存有闲置资金,受 托人可将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国债等高流淌性低风险的金融产 品O标的债权的处置基于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需要,受托人有权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 基于债权债务确认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与信托合同而对
24、债务人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标的债权与其他任何权利、义务,或者对该等 权利、义务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但应于处置完成后书面通知债务人。债 务人无权对该等处置提出任何异议或者抗辩,并应根据受托人的通知向受 让方履行相应的偿付义务。7.2.1 交叉违约及分配原则假如基础债权中除标的债权以外的剩余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成为受 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的信托财产,且委托人、债务人在其他信托的 信托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合同或者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发生违约 行为,或者发生其他信托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行使 担保权利的情形的,则不管委托人、债务人在信托合同、认 购合同、债权债务确认合同及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项下是 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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