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机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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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机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宝山校区机动车辆进出、行驶 和停放管理,创造安全、优美、幽静、有序校园环境,保障 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和人身安全,改善目前 停车资源不足和不安全状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 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校园拥挤和车辆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按照“严 格控制、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停放有序、保证通畅”,不 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的原则,对进出校园及校内停 放的机动车辆进行规范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指进入师范大学宝山校区校园 的所有机动车辆。第二章通行卡办理第四条充分发挥门禁车辆管理系统在促进校园环境建 设中的
2、作用,切实加强校园车辆通行卡(以下简称“通行卡”) 审核办理,严格进出校园车辆通行停放管理。第五条以下车辆可申请办理通行卡:(一)本校公务用车(含交通车);(-)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下同)及配偶为 所有人的车辆;(三)居住在校内的本校教职工父母、子女为所有人的 车辆;(四)购买校内教职工住房的非本校教职工为所有人的 车辆;(五)与本校签订一年(含)以上工作合同的外聘教职 工车辆;(六)校内经营户车辆;(七)已租校内停车场停车位的非本校教职工车辆。第六条申请办理通行卡,本校公务用车(含交通车)由 国资处审核后统一办理;本校教职工车辆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其
3、他车主除须据实 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外, 还须分别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且各类证 件持有人必须一致:(一)本校教职工配偶:结婚证、驾驶证;(二)居住在校园内的本校教职工父母、子女:房产证 (或租房合同、购房收据等其它有效证明),证明教职工父 母、子女身份的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驾 驶证;(三)在校内购房的非本校教职工:房产证、驾驶证;(四)外聘教职工:聘用合同、驾驶证;(五)校内经营户:租赁合同、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驾驶证;(六)已租校内停车场停车位的非本校教职工:租赁合 同、交费凭证、驾驶证。第七条本校车辆通行卡的审核和办理工作由监察
4、室牵 头,人事处、保卫处、计划财务处共同实施。首次申请办理 通行卡,由监察室牵头负责审核、人事处配合,计划财务处 收费,保卫处负责办理;通行卡年度审验工作经监察室审核 后由保卫处办理。第八条办理通行卡,按下列标准收取适当费用:(一)以下车辆免费办理通行卡:L本校公务用车(含交通车);2.本校教职工为所有人的车辆办理第一张通行卡的;3,本校教职工无车,其配偶、父母、子女本人拥有所有 权的车辆(限办1辆);4.与本校签订工作合同一年(含)以上的外聘教职工车 辆(限办1辆)。(二)已租校内停车场停车位的非本校教职工需办理通 行卡的,按每车每天2元标准收取管理费用,即每车每年730O(三)以下车辆按每
5、车每天5元标准收取费用,即每车 每年1825元:1 .已办理通行卡的本校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需再办理通行卡的(限办1辆);2 .本校教职工无车,其配偶、父母、子女已办理一张通 行卡,需再办理通行卡的(限办1辆);(四)在校内购房的非本校教职工车辆按每车每天10 元标准收取费用,即每车每年3650元;(五)在校内经商的非本校职工车辆按每车每天15元 标准收取费用,即每车每年5475元。第九条由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通行卡:(一)非本校公务使用的中型及以上客货车辆;(二)本校教职工已为市登记的车辆申请办理通行卡, 需为非市登记的车辆申请办理通行卡的;(三)本校教职工已为非市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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