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对永久和平条件的设想,外国哲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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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德对永久和平条件的设想,外国哲学论文摘 要: 康德的 永久和平论 是其法权学讲的终极谋划, 讨论人类永不再战的必要且充分条件。对此论题, 他提供了一种具有 三重根 的答案:, 包括法权概念的前提性价值、大自然的机械作用和人类的道德禀赋的发展。政治家必须让其治国之术遭到道德的统辖, 否则, 政治将寸步难行, 也不可能铲除产生战争的各种因素。康德对 永久和平 的理论谋划, 在当今时代引起了很大反响, 罗尔斯、哈贝马斯都遵循着康德的基本精神, 为现代世界提出了各自的 永久和平 方案, 但都有所缺乏。中国传统的和合思想及协和万邦的理念能够弥补西方基于权利正义原则的永久和平理论的思维方式缺陷, *的
2、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 的外交理念, 为维护现代世界和平、促进世界繁荣发展奉献了中国方案。 本文关键词语: 康德; 法权学讲; 永久和平; 三重根; 和合; 人类命运共同体; Abstract: Kant s topic of Perpetual Peace is the ultimate scheme of his doctrine of rights , which investigates the necessary and sufficient conditions of never fighting again. He provides a triple root of answer,
3、including the prerequisite value of the concept of rights, the machinery function of the Natur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moral endowments. Politicians must put their governing technique under the guidance of morality, otherwise, politics doesn t work, and it is impossible to eradicate the eleme
4、nts which will cause wars. Kant s doctrine of Perpetual Peace caused tremendous responses in our times, John Rawls and Jurgen Habermas put forward the peace strategies of their owns, complying with Kant s principle, but these strategies have some shortcomings. Chinese traditional thought of Hehe ( 和
5、 合) and Idea of Harmony with All Nations can make up for the default of the western theory of Perpetual Peace based on legal rights. President Xi Jinping s Diplomacy Vision o f the Community of Human Destiny contributes a Chinese program to keep the world s peace and promote the world s prosperity.
6、1795年, 康德的学术事业进入了最后总结期, 他发表了(论永久和平一文。其行文并不如年富力强时那样深邃、论证严密, 而是愈加平实、舒缓, 省去了繁琐的论证。其法权学讲的创始, 是其道德形而上学的相关理路的必然结果, 到晚年应用在全人类的永久和平事业之中, 也是其内在逻辑的必然指向。这种考虑表现出康德的理论雄心是为万世开太平, 能够讲是其法权学讲的终极谋划。康德的这种谋划是对怎样到达 永久和平 的各种条件的考察, 即给出永久和平论题的 三重根 的答案:, 而不是单一的答案:, 其核心就在于要确立并贯彻 法权 的前提性价值, 同时需要大自然的保障以及对人们十分是政治家的道德要求。康德并不期望在当
7、下就实现永久和平, 而是把它视作人类无尽历史的一个远景目的。但他坚定地以为, 这在理论上是确定的, 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康德对永久和平条件的设想, 在现代引起了强烈反响, 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对康德相关思想的修正和发展, 能够看作是这类反响的典型代表。 一、自然状态与国与国之间战争的可能性条件 康德以为, 自然状态即无法的状态就是一种战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 即便不是经常地发生战争, 也总是包含着发生战争的可能性。在自然状态, 人只要一种私人权利, 那就是自由。这种自由是人的一种任性的外在行为自由, 也就是讲, 他们出于自个的考虑而追求任何目的的自由, 由于在自然状态是无法的, 所以, 不能把人们
8、相互的外在行为自由约束在能够并存的范围之中, 而是处在不断产生冲突和争斗的状态之中。处在这种状态中的人们就是野蛮人, 即未到达文明开化状态的人。野蛮人的典型特征就是没有普遍性的意识, 总是要表现自个的特异性, 因而无法在他们之间产生一个普遍的、对他们都有约束力的法律体系。所以, 他们的自由就是一种无法的、放纵的自由。 在一定意义上讲, 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同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有一种可类比性。在自然状态下, 个人的自由是一种什么样的自由呢?康德在区分先验的自由和实践的自由时, 以为实践的自由更重要, 而实践的自由就是任性的自由。他对这种任性的自由的正式解释是:人的任性 固然遭到冲动的刺激, 但不受
9、它规定, 因而本身 (没有已经获得的理性技能) 不是纯粹的, 但却能够被规定从纯粹意志出发去行动 1220。也就是讲, 自由的任性只能是 能够受纯粹理性规定的任性 1220。但这里讲的是自由是一种 能力 , 也就是它能够这样做, 所以, 自由有着程度的区分。假如我们遭到感性偏好的刺激, 并且根据基于感性偏好的准则而行动, 也就是表现为道德上的恶劣, 但这也是一种自由能力的发挥, 由于这也使用了理性, 并构成了主观准则, 即也是获得了对感性偏好的某种独立性, 进而与自然本能拉开了距离, 这就是初步的自由;假如我们能够压倒基于感性偏好的准则而让基于道德法则的准则获得优先地位, 则我们的行为就是善的
10、, 当然这就是一种高级的自由。高级的自由只能从初步的自由发展出来。所以, 康德讲, 自然的历史从善开场, 由于它是上帝的作品;自由的历史从恶开场, 由于它是人的作品 2220。这就是讲, 人行使自由能力, 就是摆脱自然法则的约束, 而自个进行创造。固然这种自行创造会陷入到恶之中, 但我们向善和更善的进步却是由此开场的, 这就能解释, 为什么康德把人类历史的发展理解为是从恶向善的永无止境的进步。 详细到个人身上, 处于自然状态的人是野蛮人, 由于他们固然有理性, 但是其理性的立法功能还没有得到发挥, 而是处于感性偏好和本能冲动的控制之下, 其理性应用只是侧重于构成基于感性偏好的准则, 所以, 他
11、们之间更多的是以力相搏, 而不是以理相待。他们无所顾忌地追求自个的感性偏好的目的, 相互之间没有公共的规则能够遵守并把他们外在行为的自由约束在能够并存的范围里。在这种状态中, 就只要自个成为自个权利的法官了, 只能以暴力来维护自个的所有权, 或者去夺取别人的财物。本来, 为了走出这种互相争斗的怪圈, 大家理应一起来制定普遍的、形式性的法律, 来规定财物的获取方式和所有权, 构成对大家的强迫, 但是野蛮人却偏爱自个的无法的自由, 他们对其 无法的自由有一种固执, 他们宁可无休止地相互争斗, 也不愿服从一种本可由他们自个来建立的法律强迫, 因此偏爱放纵的自由甚于理性的自由 2359。这就是讲, 自
12、然状态就意味着战争状态。 然而, 在这种状态下, 由于人们之间是自由和平等的, 故一个人对别人的损害, 会遭到来自对方的阻碍, 而且, 开始是为了不遭到别人的损害而加强自个的防卫能力, 逐步地就会去追求构成对别人的优势, 别人也一样, 于是就会造成越来越强的对立态势, 酿成越来越剧烈的冲突。但人们的理性也明白, 这种冲突最终会带来大家利益的损害, 甚至大家的生命安全也处于危险之中。所以, 人们也必然会以构成团体的办法去寻求安全。康德和霍布斯一样, 从自然状态所必然内含的无处不在的战争危险中推出我们必须走出自然状态, 而走出自然状态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契约构成国家, 制定法律。但康德非常重视这种契
13、约行为与一般的契约行为的不同之处, 也指出了这种契约的社会文明性质: 这个契约 (被称为contractus originarius源始契约或者pactum sociale社会契约) 作为一个民族中每个特殊的和私己的意志联合成为一个共同的和公共的意志 (为了一种纯然法权上的立法的目的) , 绝对不能够被预设为一个做成之事。 它反倒是理性的一个纯然的理念, 但这个理念却具有无可置疑的 (实践的) 实在性, 也就是讲, 约束每个立法者, 使他如此颁立自个的法律, 就仿fo它们能够从整个民族的联合起来的意志中产生出来, 而且每个公民只要愿意是公民, 就如此看待他, 仿fo他一起赞同了这样一种意志。
14、2300301这当然是从理念上来讲的, 也就是讲这指明了这种契约的形式性特点, 而不顾其所组成的社会国家的详细性质。他以为, 这种契约是一种 源始契约 , 需要三种要素齐集在一起, 即外在的自由、平等和所有人的意志聚合在一起构成的普遍的意志。只要这种普遍的意志才能制定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的基本法。 各民族国家即便进入了文明状态, 由于其内部的政治构造, 可以能出现国内战争状态, 那就是有统治者会追求自个超然法外, 假如是这样, 则这种国家实际上并没有走出战争状态。康德想到这一层, 是由于他反思了霍布斯的契约理论的缺陷。霍布斯以为, 在摆脱自然状态而构成国家的经过中, 人们通过订立契约, 把自个的
15、所有权利都让渡给主权者 (个人或议会) , 而主权者本身不介入契约的订立。他主张, 主权者没有偏袒某部分国民而打压另一部分国民的理由, 他们一定会服务于所有国民。但康德以为, 假如有法外的人存在, 则这种状态实际上就为发生战争留下了隐患。所以, 康德提醒道: 人们应当想到, 各文明民族 (每一个民族单独联合成为一个国家) 必然急于尽早摆脱一种如此邪恶的状态, 但其实每个国家并非如此, 而是以为自个的威严 (由于人民的威严是一个荒唐的表述) 恰恰在于根本不服从任何外在的法律强迫, 而且其元首的荣光就在于, 成千上万的人供他驱策, 去为一件与他们毫不相干的事情牺牲自个, 而他却偏偏能够不去履险。
16、2359360显然, 这样的国家就是专制者国家, 它们本身就是不安宁的, 内部的永久和平机制并没有建立。从本质性意义上讲, 这样的国家对其他国家来讲也是一种危险, 由于它们很容易为了转移国内矛盾, 而对其他国家发动侵略战争。这就是康德为什么主张, 要到达国家之间的永久和平, 对各国的政治体制的要求也是一个前提性的条件, 那就是所有国家必须是共和宪制。共和宪制的核心就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专制宪制的核心就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合一。换句话讲, 康德看重共和宪制中每一个人包括主权者都必须遭到法律的约束, 由于这里的立法意志是国家中所有人聚合而成的普遍意志, 所以, 在国家中就没有任何人能够违犯公共法律
17、而任性地行使自个的意志。 关键问题是, 当我们把目光从国家内部转移到国家与国家之间时, 我们发现, 世界上民族国家的存在状态特别类似于自然状态, 由于各国固然都进入了自个的公民法律状态。但是在国家之间, 却没有一种对各国都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 所以, 国家之间实际上是处于无法的自由状态。根据前面关于自然状态的特性的解释, 在这种状态中, 国家之间实际上也处于一种战争状态。康德以为, 从这一点能够看到人性的邪恶和不可爱: 在各民族的自由关系中, 能够赤裸裸地看到人的本性的邪恶 (不过, 在公民法律状态中, 这种邪恶被的强迫大大掩盖了) 2360, 这表如今, 整个整个的民族会处于互相敌对的关系之
18、中。一个国家对另一些国家的独立和财产存有攫取之心, 始终有着互相征服或者削弱别国国力的意志;而为了保护自个的国家, 国家对和平的渴求更是加重了平常备战的紧迫性, 这对国家内部的福祉会造成摧毁性的影响。按照理性的推理, 这种局面当然是各国都不愿看到的, 但由于国家之间的互不信任, 也没有一种普遍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公共法律, 所以难以摆脱这么一个怪圈。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之间要维持一种和平状态, 就只能靠相互气力的平衡, 大家在暗暗加强军备, 以便使得自个的军事气力不被别国超过而遭到侵略。但想靠这种平衡到达持久的普遍和平, 纯属幻觉, 就像斯威夫特之房, 它由一位建筑师根据一切平衡法则建造得如此完
19、美, 以致于只要一只麻雀落在上面, 它就立即倒塌 2316。这种平衡, 最多能达成暂时的休战, 而不可能一劳永逸地结束战争状态。为了应对这种情况, 除了一种建立在伴有权利的、每个国家都必须服从的公共法律之上的国际法权 (类似于单个人的公民法权或者国家法权) , 不可能有任何别的办法 2316。 国家间的永久和平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崇高理念。显然, 要走出国家之间的战争状态, 不能靠权宜之计, 而必须以理性的先天法则即 法权 作为基础原则, 充分保障人们的理性自由, 还要有对国家政制的理性要求, 并需要一种自然界的终极目的理念的引导, 利用某些自然的机械作用机制, 促使人们法权意识的觉悟, 还要使这
20、些基本价值在现实中得到制度布置, 才有把握实现人类的永久和平。这固然是一种理论的谋划, 但是, 康德相信, 由于我们天赋有理性, 即便在现实的经历体验生活中, 我们看到了人的本性的赤裸裸的邪恶, 但是, 它们也是人的自由的某种运用, 同时, 我们人的本性中也有向善的禀赋, 有对法权和义务的敬重, 而且也有理由相信, 实践理性在经历屡次失败的尝试之后最终会战胜恶。于是, 实现永久和平实际上是我们的义务, 而义务不会命令我们去做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所以, 永久和平在尘世中是有望实现的。 二、永久和平的第一重根: 法权 的前提性价值 法权 概念在康德的政治哲学中起着特别关键的作用。它既是一个法哲学概
21、念, 也是一种道德概念。换句话讲, 它与道德法则一样是来源于先天的理性法则, 表现为一种外在行为方面的道德法则 (不要求它成为我们内在的道德准则) 。 法权 概念在康德那里来自于人的任性的自由, 任性的自由是一种诉诸现实行为的自由, 首先就表现为对保存自个生命所需物品的占有行为。从形式上讲, 这将牵涉到人格与人格的关系, 由于现实的占有实际上是以无形的或理智的占有为基础的, 也就是讲, 即便该物不在现场, 也为我所有。显然, 在理性的先天形式上, 人是平等的。换句话讲, 法权来源于平等的人格之间的关系, 即 我的 和 你的 的划分法则, 这必须以普遍法律和正规的公共执法机构的成立为前提, 也就
22、是要构成某种政治体制。要到达永久和平, 就需要人们的法权都必须得到保卫, 使人们的外在行为自由能够并存于世, 使人们在这种构造中都能符合正义地获得自个的利益, 进而没有必要诉诸抢夺和征服, 即战争, 进而铲除了产生战争的条件。 康德以为, 要走出自然状态, 就必须成立一种能够赅括所有人的法权的政治体制, 理想的政治体制必须把所有人都约束在普遍法律之下, 其意图就是要摆脱战争状态, 到达永久和平。 由此, 康德给出了永久和平的六个临时条款和三个确定条款。 (一) 临时条款 就永久和平来讲, 临时条款就是那些在康德看来的一些必须的并且要优先考虑的事项。所有这些条款都指向不能侵犯对方的法权和人格尊严
23、, 假如违背了, 就必然没有消除产生战争状态的因素, 为战争爆发埋下了隐患。这似乎是对现实中存在的爆发战争的因素进行了梳理, 康德以为必须首先去除。 第一临时条款: 任何和约的缔结, 假如是以为了一场将来的战争而机密地保存物资来进行的, 均不应当被视为和约的缔结。 2348假如这样做, 缔结合约就是一个幌子, 一个缓兵之计, 只是换得一个暂时的休战期, 目的是为了再战。 第二临时条款: 任何独立自存的国家 (大或小, 在这里都一样) 均不应当能够通过继承、交换、购买或者馈赠而被获取。 2349国家是一种人们的政治集合, 它是一种扩大了的道德人格, 而不是一宗财产, 不能成为一种物件, 所以不能
24、继承、交换、购买或者馈赠。 第三临时条款: 常备军 (miles perpetuus) 应当逐步地完全废除。 2350建立常备军, 一是会诱发扩军竞赛, 由于经济的原因, 它会成为侵略战争的原因。赵明教授在论及此点时讲: 由于财富过多, 豢养一支就变得相当容易, 这在周边国家看来, 就不免成为一种潜在的战争威胁。这就是政治的自然状态。 3121二是雇佣, 就是使之受雇于杀人或者被杀, 把他们贬低为一种工具或手段, 这显然与人格中的人性法权无法获得一致性。 第四临时条款: 任何国家均不应当在牵涉外部国家纠纷时举债。 2350这样做, 明显就是通过举债来壮大自个的军备, 图谋以战争手段来解决国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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