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咨询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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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咨询汇编郑州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2008年3月3日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与鼓励进展的产业与项目,给予企业 所得税优惠。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 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能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
2、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能够决定减征或者者免征。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者收取 的利息,超过或者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者其利率 超过或者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能够参照正常利 率进
3、行调整。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 间业务往来收取与支付劳务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能够参照类似劳务活 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 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者收取、支付使用费 的,当地税务机关能够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税收征管新法律法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 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 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
4、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 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 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能够选择由其要紧机 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 业所得税。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 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 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事实上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 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
5、一个纳税年度。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 报告与其他有关资料。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 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征收管理作了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 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
6、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要紧机构、场 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 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 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与盈亏情况。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 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 关闭机构、场所或者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 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要紧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 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要紧
7、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 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者分季预缴企业 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 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能够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的月度或者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 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不管盈利或者者亏损,都 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与税 务机关
8、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旧法律法规内资企业方面,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企 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者季度终了后15 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 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与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 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与所得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作了进一步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 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铁路运营、民航运输、 邮电通信企业等,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操纵
9、的机构缴纳。具体办法另行 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 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 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能够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 或者1/4,或者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 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对境外投资所得可在年终汇算清缴。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不管盈利或者亏损,应当按 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与年度会计报 表O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 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
10、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 算清缴。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 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 在下一年度内抵缴。涉外企业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 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 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 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 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 表与会计决算报表。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
11、则对征收管理作了进 一步规定。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 产、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第八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者两个以上营 业机构的,能够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但 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 成本、费用与盈亏情况。第九十条规定,外国企业依照本细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合并申报 缴纳所得税的,应当由其选定的营业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 核后,依照下列规定报批:(一)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
12、机构设在同一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二)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个或者者两个以上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局批准。外国企业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后,遇有营业机构增设、合并、迁移、 停业、关闭等情况时,应当在事前由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向当 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合并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办 理。第九十一条规定,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营业机 构适用不一致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 得额,按照不一致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第九十四条规定,企业根据税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季预缴所得税 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
13、利润额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 能够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四分之一或者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 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第三章 纳税人常问问题1、企业取得的生物资产如何计算计税基础与折旧年限如何确定?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 税基础:(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与支付的有关税费为 计税基础;(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 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支付的有关税费为计税 基础。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 者者出租等而
14、持有的生物资产,包含经济林、薪炭林、产畜与役畜等。 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因此,贵公司能够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来确定企业生物资产的计税 基础与折旧年限。2、请问我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与 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 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与被没收财物的缺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
15、)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企业所得税税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上述支出不得扣除。3、我们是一家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任何机构,2 0 0 8年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知所得税税率是多少?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与 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 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
16、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o因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适用税率为20%o 4、我们企业持有到期投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明白这些收入在税收方面如何处理?答:您好。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 80号)规定:企业对持有到期投资、贷款 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 纳税所得额。关于使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有关的利息费
17、用, 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 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因此,贵公司可根据以上规定处理到期投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5、不知现在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对生育保险费的扣除是否做了明确 规定?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 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者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与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 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与 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 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18、管部门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内,准予扣除。因此,在该文件中对企业生育保险费的扣除做了明确规定。6、请问我们通过什么样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能够在企业所得 税前扣除?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 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 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进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与营运结余要紧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
19、财务会计制度;(A)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 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贵公司通过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 体的捐赠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7、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是否发生了变 化?答:您好。企业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从2 0 0 8年1月1日起的 确发生了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 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20、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自2 0 0 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宣传费 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政府批准。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能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与鼓励的创业投 资,能够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 的,能够缩短折旧年限或者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21、产 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 设备的投资额,能够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的需要,或者者由于突发事 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能够制定企业所得税 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章源泉扣缴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 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 人在每次支付或者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 扣缴。第三十八条 对
2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与劳务所得应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扣除。8、请问在什么情况下企业的借款费用需要资本化?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 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 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通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 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 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因此,贵公司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通过12个月以 上的建造才
23、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 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 产的成本。9、不知2007年8月份成立的商贸企业是否还能按照(财税字(1994) 001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10、我们是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 5 %的优惠税 率,不知2 0 0 8年1月1日新所得税法施行后如何适用税率?答: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 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 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 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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