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指引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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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指引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指导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股份制改造)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 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改造业务 中的作用,帮助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适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1 .根据委托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制作法律尽职调查报 告
2、;2 .在法律调查、分析与论证基础上,参与制作整体挂牌方案;(2)开展尽职调查;(3)协助完善公司治理机制;(4)协助确定股份制改造方案并作问题整改;(5)制作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6)协助拟定公司章程及配套文件;(7)制作会议文件并提供律师见证服务;(8)协助办理工商及税务变更登记。第十条【实施阶段】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即进入具体实施阶段,主要包括:1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2 .资产评估公司完成资产评估工作,出具资产评估 报告。3 .公司最终确定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明确各发起 人的权利和义务。4 .发起人审阅公司章程并签字,律师参与审阅并解 答发起人提出的法律问题。5
3、 .召开创立大会。(1)创立大会在股份公司成立之前召开;(2)组成人员是参与公司设立并认购股份的人;(3)创立大会是股份公司设立的意思决定机关,其决议 涉及股份公司能否成立等;(4)通过相关议案包含但不限于:股份有限公司筹办工作的汇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说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选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 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登记的议案6 .律师出席创立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7 .召开股份公司第一届第一次董事会会议,选举董事长、 副董事长。8 .召开股份公司第一届第一次
4、监事会会议,选举监事会 主席。9 .公司为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投资的,应当经过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10 .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外商股权投资比 例变化导致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经过外商审批机构审批。11 .协助董事会接受授权,办理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公 司登记,换取营业执照。12 .协助、指导股份公司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工商变更 登记、银行开户变更以及印章更换等。第十一条【尽职调查要点】1 .开展尽职调查,一般包括:公司主体合法性存续、公 司资质、公司结构和管理、资产和负债、对外担保、重大合 同、关联关系、纳税、环保、劳动关系、市场评估、技术评 估、员工访谈、公司运营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5、2 .尽职调查的要点包含但不限于:公司工商基本信息, 设立、沿革和变更情况,基本运营结构,股权结构情况,有 形资产情况,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情况,重大合同情 况,重大债权债务,重大法律纠纷,行政处罚情况,人员基 本情况,环境保护情况,纳税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3 .依照改制目标,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确定法律尽 职调查工作步骤与关注重点,归集所需各项资料;必要时, 对改制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及现场勘查,制作律师询问笔 录或工作底稿。4 .尽最大可能完整收集调查资料,无法获得的,应在相 关法律文件中说明。5 .改制工作通常由多个中介机构共同参与完成,应在工 作中配合公司协调工作,确保各
6、自了解到的情况和资料能够 及时通报、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6 .改制公司情况各异,尽职调查发现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时,可以建议公司组织各中介机构召集联席会议,研讨解 决方案。第十二条【律师见证要点】1 .开展律师见证,由见证律师亲自参与,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公司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 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2 .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并且限于律师本人在见证时所能见到、听到的范围。3,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且保守 商业秘密、勤勉尽责。4 .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1)核实主体资格,主动查明见证事项的相关参
7、与人是 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代理人的代理资 格、权限等;(2)见证事项参与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4)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和有效,既要符合法定的实质条件也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5 .律师应当制作能够反映见证过程的书面材料和视听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照片、音频、视 频等。6 .无法核实证明材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和有效性的情况下,应当采取措施进一步核实,确实无法核 实的,应当在见证文书中予以披露和说明。7 .在约定的期限内出具律师见证文书,免责条款或免责 声明应当有效、完备,最大限度的规避律师见
8、证的法律风险。第三章律师办理股份制改造业务实操流程第一节前期规划第十三条【确定股份制改造主体】1 .确定发起人。股份公司应当由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 发起人共同发起和设立,可以以有限公司现有股东为发起人 设立,也可以通过股权变更的形式引入新股东作为发起人。 若公司有近期上市计划,应注意股权结构变更需满足公司实 际控制人三年内未发生变化。2 .发起人资格。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于中国公民而言,其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为中国;对外国 人而言,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对于法人而言,其主要 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第十四条【确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1 .股权激励方式。股权激励制度主要表现为股票期
9、权、 限制性股票、虚拟股票、绩效股份计划、加速绩效限制性股 权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绩效单位计划、员工股票购买计 划、员工股票所有权计划等。2 .股权激励方法:(1)股东收购职工股;(2)设立新主体代职工持股(如设立新公司或合伙企业 等);(3)委托受托人持股;(4)通过信托公司或设置民事信托持股。3 .激励对象保护。实施前,应当促使股权激励方案受股 东认同;实施过程中,应使激励对象及时获取信息,同时展 现激励对象的优势及价值,促进激励对象与其他股东双向了 解,构建信任基础。第十五条【筹备资产业务重组】1 .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讨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 .首次董事会召开后2个转让日内,公司应制
10、作并公布 信息披露文件,保证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并及时披露。3 .审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公司 应及时关注后续结果。4 .筹划重大重组事项时,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工作,视情况及时申请公司证券暂停转让并报送 材料。在公司证券暂停转让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不接 受任何与该公司重大重组事项相关的业务咨询,也不接收任 何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材料。5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立即向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申请公司证券暂停转让:(1)交易各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2)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预计该信息难以保密或
11、者公 司证券转让价格出现异常波动;(3)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或方案论证。第十六条【协助完成税务规划】1 .资产评估与审计。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公司有关情 况进行调查和审计。审计报告应以公司近三年财务状况为依 据;资产评估报告应对公司现有资产状况进行评估。2 .财产清查。视公司实际情况,明确公司资产组成内容, 避免与其他主体的资产混淆,对财产所有权进行甄别和确认。 尤其是占有国有资产的公司,应当在改制前对国有资产进行 评估,避免国有资产遭受损害。3 .税务合规。改制中需要关注并解决好税务合规问题,一般而言有以下几种途径:(1)补缴税金;(2)股份公司设立前解决税务问题。在不影响改制进程 的
12、情况下,设计税务成本较小的改制方案,尽量在有限公司 状态下解决税务问题;(3)获取主管行政部门支持。尽量取得税务部门的税务 证明或者不予追究延期纳税责任的函,避免行政风险。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参与股份制改造注意事项】1 .外资企业属外商独资企业的,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 还须引入中国股东。2 .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条件(1)对发起人的要求,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应符合法律 法规对发起人条件的规定;(2)以募集方式设立的,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至少有 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 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三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
13、提供该外国股 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且该最低 限额为实收股本总额。3 .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o4 .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 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5 .投资产业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6 .审批权限的规定。改制企业评估后的净资产值在外 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额标准以下的,其设立及变更事项 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但涉及对外商投资有专门规定的 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 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仍按现行规定
14、办理或按有关规定报商 务部审核。7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的时间限制:(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但限售期满后外商 投资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的转让应经具有相应权限的商务 部门批准。第二节进场前期准备第十八条【拟定股份制改造初步方案】股份制改造初步方案应当包括设立方式、发起人数量、 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和业务范围等事项。拟定股份制改造初 步方案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 .律师应当查询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公司及其关联公 司的工商档案信息,了解公司的资产经营情况及历次公司变 更
15、情况,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充分 沟通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股份 制改造初步方案。2 .根据公司资产经营情况确定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公 司主体、股权结构、经营范围及其设立方式。3 .针对拟股份制改造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份制改造初步 方案应当实现下列目标:(1)确定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公司主体,确定公司的独 立法人财产权,有效地实现股东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2)从合法合规性角度梳理与规范公司历史问题,对公 司历史经营过程中的法律瑕疵提出规范解决方案,符合挂牌 上市要求;(3)初步拟定公司重组方案,促进资产、债务及业务整 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16、文件的要求及企业 发展需要;(4)避免同业竞争,对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提出解决方 案或建议;(5)建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人员、财务、资产、业务的独立性。3 .协助公司设计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改制 方案,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指导、协助公司改制;4 .协助公司制作各种会议的法律文件,并对公司会议进 行见证,确保公司各项会议程序合法、合规;5 .协助公司制作内部管理制度,指导、协助公司完善公 司内部治理机制;6 .制作符合股份转让要求的公司章程(草案);7 .出具法律意见书;8 .参与或承担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撰写
17、;9 .协助主办券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挂牌文件, 回复有关反馈意见等。第三条【指导思想】律师办理股份制改造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勤勉尽责地独立开展工作。第 四条【概念界定】1.本指引所称股份制改造是指为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所要求的公司组织形式而实施的变更工作,特指有限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按照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4 .采用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原则上应采取整体 改制方式,将公司经营性资产整体纳入股份公司,公司原有 的非经营性资产应
18、当予以剥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好分 流人员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5 .采用整体变更方式无法满足公司经营需要的,可以考 虑采取新设重组的方式通过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或者合并分 立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采取新设重组方式的还应当综合考 虑证券机构的其他规范性要求、经营需要、财务数据等因素。6 .股份制改造初步方案应根据当地的相关法规、政策性 文件制定发起人出资方案,其中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公司不 应是主要以股权或债权组建的公司,对于知识产权、工业产 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的有效性及合 法性需在国家相关登记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第十九条【制作股份制改造工作时间表】1 .律师应当会同其他各中介
19、机构参加股份制改造协调 会,并根据前期调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与各中介机构负 责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沟 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作股份制 改造工作时间表。2 .制作工作时间表应注意以下时间节点:(1)创立大会召开日期为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 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 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2)创立大会召开日与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召开日之 间不得少于十五日。(3)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申请工商登记。(4)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的时间限制:发起人持有
20、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5)公司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由于公司收购股份不同情 况下的注销时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21、(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由公司依 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6)其他证券交
22、易所施行的规范中有关时间节点的规 定。第二十条【成立改制委员会】改制委员会成员应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律师、 会计师、评估等中介机构的人员组成。第二十一条【制作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会议文件】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会议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董事会会议,会议通知、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具体方案、会议记录、决议内容等。2 .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议案、会议记录、决议内容等。3 .股东大会会议,应有会议通知、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 公司的具体方案、章程变更决议、决议内容等。第三节进场工作第二十二条【参与协调会】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律师参与股份制改造协调会,主 要事项包括:1 .对股份制改造委员会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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