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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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DOCIO)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3、厦门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4、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办法5、厦门市软件企业与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6、厦门市留学人员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7、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审核中的专项审计报告的通知8、关于规范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及办理无偿资助经费拨付程序的通知9、关于执行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进展优惠政策有关技术开发费问题的 通知10、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进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1、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
2、定条件与办法12、厦门市政府扶植高新技术产业进展的优惠政策13、厦门市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投入考核认定暂行办法14、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第七条 本办法认定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为满足一 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的、用于销售的软件。第八条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 含软盘、硬盘与光盘等)。第四章评审认定机构第九条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开展厦 门市软件企业与软件产品的评审认定工作。第十条厦门市科委负责受理与评审等具体事务。同时为保证审核认定的公 开与公平,聘请行业专家参加评审认定。行业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第五章申报文件第十一
3、条申报软件企业资格的,提交如下文件:1、填写“厦门市软件企业申报表二2、填写“厦门市软件产品申报表”;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说明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 颁发的软件登记证书、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 测报告或者其他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 件。第十二条申报软件产品资格的,提交如下文件:1、填写“厦门市软件产品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说明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 颁发的软件登记证书、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 测报告或者其他能说明申请企业
4、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 件。第六章受理认定程序第十三条由厦门市科委负责受理申报企业的申报文件;第十四条厦门市科委随时受理申报企业的申报文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二 章、第三章规定的标准进行初审;第十五条由市科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召开评审认定会,邀请行业 专家参加评审与认定;第十六条 经认定合格的软件企业与软件产品由厦门市科委颁发软件企业 证书与软件产品证书。第七章 复核第十七条市科委每年对软件企业与软件产品进行复核。不符合软件企业认 定条件的,将取消当年度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两年复核不合格 者,将被取消软件企业证书。若发现弄虚作假的,立即收回该企业的软件 企业证书与软件产
5、品证书,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由主管税务机关如数追回。 第八章 解释与执行期限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厦门市留学人员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科发200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审核中的专项审计报告的通知各高新技术企业及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进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 实施意见(厦委发1999W18号)与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财政 局、市科委关于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进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2001综138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与审核工作,规范其申报与审核材料,提高我市
6、高新技 术企业的整体质量,现就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审核中的专项审计 报告进一步规范如下,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审核中的专项审计报告务必由通过 注册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做出。二、企业务必按审计有关规定负责提供真实的、审计所需的 有关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三、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根据审计规定,使用必要的审计 程序,就下列内容发表审计意见:(一)工业总产值;(二)总收入;(三)技术性收入;(四)营业收入,包含分项明细表;(五)产品销售收入;(六)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包含分项明细表;(七)利润总额,包含分项明细表;(A)增加值,包含分项明细表;(九)企业研究与进展经费实际支出,包含分
7、项明细表;(十)企业技术开发费实际支出,包含分项明细表。四、企业研究与进展经费支出包含下列内容:(一)为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费用, 如:仪器设备、样品样机、房屋、运输工具等的购置费;(二)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类原材 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化学试剂、零配件、试验检测费;(三)新产品、新技术研制开发所需的技术转让费、技术咨 询费、技术培训费、技术资料费;(四)新产品、新技术研制开发过程中聘请技术专家的费用;(五)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过程中所需管理费用,如:调研、 论证、旅差、办公费与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等费 用;(六)研制成果的专利申报与专家评审
8、、验收、鉴定等费用。(七)企业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其他单位进行新产 品、新技术研制开发的科研费。五、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包含下列内容:(一)本通知第4条的企业研究与进展经费支出;(二)新产品的试生产(包含工装准备与生产组织、中试设 备等)、试销费用;(三)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与技术工艺改进的费用;(四)技术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等费用。六、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审核材料中需报送正式专项审计 报告原件一份。七、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发的关于规范高新技术企 业申报与审核中的专项审计报告的通知(厦科发字1999第31 号)同时作废。关于规范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及办理无偿资助经费拨付程序的通知各项目承
9、担单位:为做好我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及政府无偿资助资金余额拨付 工作,根据科技三项费用管理规定,与市领导有关确实加强科技 费用管理的指示精神,为规范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保证项目顺利 实施及资助余额按期、合理拨付,特通知如下:1、所有市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对项目资金的实际投入及经 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专项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 计报告书(审计报告编制要求见附件1),并协助项目承担单位 填报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及核销申请审批表(见 附件2),审计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应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 计准则
10、与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 履行审计职责,不得与委托单位串通,出具虚假的专项审计报告, 否则将按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予以惩处。厦门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不适用本条。2、所有市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结束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 务必填报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并按其要求报送有 关材料与专项审计报告。3、项目验收材料经市科技局项目管理业务处审查、进展计划 处审核,并确定验收主持部门后,根据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及项 目立项申报资料等指标组织验收。经验收的项目颁发厦门市科 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4、项目审计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持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 验收证书、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书
11、及厦门市 科技计划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及核销申请审批表,经科技局核对、 并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下达余额拨付通知。5、各项目单位接到余额拨付通知后,到市科技局办公室办理 项目资助余额的拨付手续。附件:1、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编制要求2、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及核销申请审批表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主题词:计划项目验收通知抄送:徐模副市长、林杰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厅、市审计局、 各区科技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03年8月25日印发附件: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编制内容要求第一章报告内容一、说明部分:(一)说明委托方名称(被审计企业全面名称)及委托目的(审 计目的);(二)说明审计责
12、任、审计根据。二、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一)企业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注册时间、股东情况、注 册号码、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公司上 年度经营情况(包含产品销售收入、上缴税收、利润及产品出口份 额)。(-)简述项目情况。三、项目合同书及下达文件有关内容:(一)项目立项时间、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总投入及 取得政府资助金额及资助方式;(-)项目资金要紧用途;(三)项目合同及下达文件规定的各项社会、经济指标。四、项目执行期间指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到位时间、筹集方式);(二)项目支出情况:1、为本项目研发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费用,如:仪器设备、样 品样机等的购置费;2、本项
13、目研制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类原材料、辅助材料、低 值易耗品、化学试剂、零配件、试验检测费;3、项目研制过程中所需的技术转让费、技术咨询费、技术培 训费、技术资料费;4、项目研制过程中聘请特别技术专家的费用;5、项目研制过程中所需管理费用,如:调研、论证、旅差、 办公费与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补贴、社会保障等费用;6、研制成果的专利申报与专家评审、验收、鉴定等费用。7、项目实施中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所进行的 科研协作费(细目清单)。8、成果推广或者产业化项目的试生产(包含工装准备与生产组织、中试设备等)、试销费用;(三)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按年度分列):1、项目实现销售收入情况;2、项目
14、成本情况;3、项目实现税金情况;4、项目实现利润。5、其它(社会奉献、产业带动、促进出口等)。五、报告附注1、会计政策注释2、企业适用税种及税率3、要紧财务指标注释第二章注意事项一、关于审计根据:以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项目签订 的科技计划经费合同书及下达文件作为审计根据。二、关于投资总额:应全面报告投资情况,包含已完成部分,计划新 增部分;三、关于项目收入的确定:不仅应包含项目产品本身的销售收入,还应包含通过服务、出租、培训等方式实现的收入也应计入;四、关于时间一致性问题:审计报告应注意保持时间上的一 致性。考核期即为项目执行期(如有申请延期的,应延伸致批准延 期截止期)。五、关于报告
15、使用范围:报告结尾应注明“本报告仅供* 科技计划经费合同书(项目编号:3502Z*)验收使用”。六、关于报告附注:财务报告附注随审计报告附送,并非审计报告附件。七、关于审计意见:报告除对有关指标进行披露外,应对所审计内容 的合法合规性发表审计意见。第三章基本要求一、审计报告务必由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二、审计报告务必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与加盖事务所公章。三、审计报告务必加盖齐缝章或者每页加盖专用章。四、上报的审计报告务必是原件。五、务必附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资:申请单位盖章注:一式两份第一承担单位项目名称计划类别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16、立项文件文号项目起止时间验收证号项目 投入 产出 情况项目合同项目实际总投入万元总投入其中:政府资助万元其中:政府资助自筹资金万元自筹资金申请贷款万元申请贷款项目合同项目实际实现年增产值万元年增产值年增税收万元年增税收年增利润万元年增利润年增外汇万元年增外年节外汇万元年节外汇文件下达资助金额 (万元)已拨付金额申请拨付余 额申请核销 金额总投入实际开支范 围(万元)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资料费协作及差旅费【字轨文号】国税发1999)第49号【发文单位】发文日期】19990325【文章关键字】【时效性】全部有效为了进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税前扣除管理,总局制 定了企业技术
17、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落实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与有利于征收管理,加强与规范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及事实上施细则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 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同意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三条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含下列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与半成品的试 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
18、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 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与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 费用。入第四条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下列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 10% (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同意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 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税务机关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核批准的程序如下:(一)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与技术 开发费预算。(二)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
19、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 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及时层报省级税 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下达审核确认书。(三)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纳税人要根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 术开发计划,当年与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 的50%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纳税人未取得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书,年度终了后未在规定期限报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 得额的办法,但能够据实扣除,纳税人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
20、理。第六条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事实上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 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与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能够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关于执行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进展优惠政策有关技术开发费问题的通知各有关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 关于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进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01综13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财政扶持 政策工作,规范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申报与专项审计,解决当前政 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将高新技术
21、企业财政扶持政策中有关技 术开发费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投入占销售的比例根据厦府办2002 18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 行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进展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同 意对厦府2001综138号文附则第一条进行修改,将“经营期 在十年以上,且当年的技术开发费用投入原则上要求达到其当年 销售额6%以上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修 改为“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且当年的技术开发费用投入原则上要求达到其当年销售额5%以上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的高新 技术企业”。二、“技术开发费用投入”指标的涵义与支出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
22、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 41号)精神,企业当年投 入的技术开发费用涵义为:报告年度内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 则核算从事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活动所实际发生的 各项赛用支出。既包含企业自有资金支出,也包含上级专项拨款 用于项目研发的支出。其支出范围为: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技术开发 设备调整费、原材料与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 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 10 (其中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 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下列的,可一次或者分次列入 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
23、再 提取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与委托 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 者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者使用费,与从事技术开发 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试销或者推广应用所发 生的广告费、宣传费等也不得列入企业技术开发费支出范围。三、企业技术开发费用的归集为便于计算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投入比例,对企业技术开发费 用归集的口径明确如下:1、企业应加强对技术开发费用的核算管理,可在“管理费用” 下设置“技术开发费”二级科目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进行明细 核算;2、企业在汇总计算“技术开发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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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 技术 开发费 税前 扣除 管理办法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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