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诉讼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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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诉讼指引为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活动中关于我为 群众办实事的要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在劳动关系领域中的热 点难点问题,引导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关系争议时 合理表达诉求、依法处理纠纷,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行政法 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劳动争议案件审判 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诉讼指引。一 .法院主管的争议范围(-)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 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 调解仲裁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1 .用人单位主张已与劳动者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 提供相应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合同文件;2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向其每月支付二倍 工资的,应当提供:3 1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4 2)实际用工起止日期的证明;5 3)劳动者的工资等收入情况的证明。3.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须提 供:(1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证明;(2)劳动者出生年月、法定退休年龄等证明;(3)连续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
3、)其他注意事项1 .用人单位依法具有用工自主权,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进行单 方变更的,须对其单方变更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证明 责任。10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的,须由劳动 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四.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争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2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4 )用人单位
4、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 件的;(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 者权益的;(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9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 者权利的;(10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11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 全的;(1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
5、除劳动合同的其他 情形。(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 条、第三十八条)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 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的;(5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 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被依
6、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2 (8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9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10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 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11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12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1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 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1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7、履行的。(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一条)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 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 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4.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 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衽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
8、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 年的;(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二条)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 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 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劳动争议解 释一第四十七条)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 )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涝动者死亡,
9、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 位决定提前解散的;14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四条)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 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8.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 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 法第四十五条)9.劳动合同期满后
10、,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 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 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 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关系。(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三十四条)10.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 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 位的工作年限。(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1L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带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1、的;(2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的;(5滁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 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 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六条)12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 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12、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13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 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 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16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 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14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 工作的,劳动者在
13、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 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 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 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实施条例第十条)15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 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 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 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 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 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 本人
14、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16 )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 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17 )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18 )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5)其他合理情形。(劳动争议解释一第四十六条)19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 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争议解释一第四十八条)20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 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
15、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 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 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 均工资。(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21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 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 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 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 二年备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22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
16、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 赔偿金:23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4 床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18 25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6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27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九H一条、劳动争议解 释一第四十五条20 .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并可 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九十一条)21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
17、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 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22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 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实施条例第二 十五条)23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 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 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 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24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
18、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 的争议;(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 民法院应予受理:(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 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 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4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19、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 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 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 发生的纠纷;(5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 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6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 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 生的纠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 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
20、争议解释一第三十五条)25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 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26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 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 以撤销。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 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 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五十三条)27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 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 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
21、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二)举证责任规定20 1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 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 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解释一第四十四条)2 .有关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实,劳动者对其下列主张, 应当承担举证责任:(1 )已经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3 )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4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劳动者符合优先留用的情形;(5 )劳动者存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22、情形,劳动合 同存在可以逾期终止的情形。3.有关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实,用人单位对其下列主张, 应当承担举证责任:(1 )劳动者存在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2 )劳动者存在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 付代通知金(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 形;(3)用人单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4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已经工会监督,或者虽未通 知工会,但是在起诉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5)劳动合同终止符合法定条件。4 .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劳动者承担 举证责任。5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采用口头形式的,用人单 位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
23、任;采取书面。6 .对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须举证已经经 过民主议定程序。7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 解除劳动合同,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8 .未足额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 )由劳动者举证证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具体数额;(2)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足额发放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9 .劳动者以社会保险费缴费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 动合同,应当提供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限 期补缴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予以证明。10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中,劳动者应对其在本单位工龄以及经 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进行举证,对其中由用人单位掌握的材料,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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