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暖通设计规范-暖通设计规范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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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章总那么第条 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表达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 针政策,以便为平安生产、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 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标准。第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 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本标准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第条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 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拟确定。第条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
2、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 产能力和材料供给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第条 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门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 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第条 采暖、通风、空气调行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 装置。第条 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 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第条 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
3、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 平安防护措施。第条 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 排水等措施。第条根据本标准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标 准的规定。2.1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按以卜.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中作业不应低于12重作业不应低于KVC注:作业种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小于5C,且通过隔墙和楼板等的传热量大于该房间的10%时,
4、尚应计算其传热量。第条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根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各项附加(或修正)百分率,宜按 以下规定的数值选用:I.朝向修正率:北、东北、西北0%10%东、西一5%东南、西南一 10%15%南一 15%一 30%注:1.选用修正率时,应考虑当地冬季口照率、辐射照度、建筑物使用和被遮挡等情况。2 .冬季日照率小于35%的地区,东南、西南和南向的修正率,宜采用一10%0%,东、西向可不修正。3 .风力附加率:建筑在不避风的高地、河边、海岸、旷野上的建筑物,以及城镇、厂区内特别高出的建筑 物,垂直的外围护结构附加5%10%。4 .外门附加率:当建筑物的楼层数为n时:一道门65n%两道
5、门(有门斗)80n%三道门(有两个门斗)60n%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的主要出入口: 500%注:1.外门附加率,只适用于短时间开启的、无热风幕的外门;2.阳台门不应考虑外门附加。第条 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楼梯间除外)的高度附加率,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 应附加2%,但总的附加率不应大于15%。注:高度附加率,应附加于围护结构的根本耗热量和其他附加耗热量上。第条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应根据建筑物的门窗构造、门窗朝向、热压和室 外风速等因素,按本标准附录七确定。通风4.1 一般规定第条 为了防止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向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放散,防止有害物质对周围环
6、境的污 染,必须从工艺、总图、建筑和通风等方面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第条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机械化、自动化,加强密闭,防止直接操作:并应积 极改革工艺流程,使之少产生或不产生有害物质。对于生产过程中不可防止放散的有害物质,向大气排放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三废排放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第条 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首先考虑湿式作业。运输含尘物料时,应尽量采用气力输送或水力输 送。放散粉尘的生产厂房,宜采用湿法冲洗措施,当工艺不允许湿法冲洗且防尘要求较严格时,可采用真空 吸尘装置。第条大量散热的热源(散热设备、热物料等),应
7、尽量放在生产厂房外面。对生产厂房内的热源,应 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工人远离热源。第条 确定建筑物方位时,应尽量减少西晒,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建筑物,其方位还应根据主要进风面 和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有利的风向布置。第条 位于炎热地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宜采用通风屋顶,如条件限制,可采取其他 隔热措施:散热量小于23W/n?的生产厂房,当屋盖离地面平均高度小于或等于8m时,宜在屋盖隔热或适 当增加厂房高度。注:民用建筑的隔热,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标准的要求。有条件设置通风屋顶的生产厂房,以及存放橡胶、塑料制品和油漆等的仓库,亦可采用通风屋顶。第条 放散热、
8、蒸汽或有害物质的建筑物,宜采用局部排风,当局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辅以 全面排风或采用全面排风。第条 设计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或生产要求时,应采用 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注:技术经济比拟合理时,可采用屋顶通风机进行全面排风。第条 组织室内气流时,不应使含有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空气流入没有或仅有少量热、蒸汽或 有害物质的地带。第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二、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三、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积聚粉尘时;四、放散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9、第条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其中所需最大的空气量计算。数种有害 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其全面通风量的计算,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第条散入室内的有害气体数量不能确定时,全面通风量可按类似房间的实测资料或经验数据,按 换气次数确定,亦可按各有关的专业标准执行。第条民用建筑的厨房、厕所、盥洗室和浴室等,宜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进行局部排风或全 面换气。普通民用建筑的居住、办公用室等,宜采用自然通风:当其位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时,尚应设置可开启 的气窗进行定期换气。第4.L14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以及走道、房间等的防
10、烟、 排烟设计,应按国家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执行。4.2 自然通风第条 放散热量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其自然通风应仅考虑热压作用,按本标准附录九计算。第条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宜采用门、洞、平开窗或垂直转动窗、板等。第条 熨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应采用0.31.2m,当进风口较高时, 应考虑进风效率降低的影响。在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卜.缘不宜低于4m,如 低于4m,应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措施。第条 当热源靠近生产厂房的一侧外墙布置,II.外墙与热源之间无工作地点时,该侧外墙上的进风口, 应尽量布置在热源的间断处。第条 利用
11、天窗排风的生产厂房,符合以下情况之一时,应采用避风天窗:一、炎热地区,室内散热量大于23W/m1时:二、其他地区,室内散热量大于35W/nf时;三、不允许气流倒灌时。注:多跨生产厂房的相邻天窗或天窗两侧与建筑物邻接,且处于负压区时,无挡风板的天窗,可视为避风 天窗。第条利用天窗排风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符合以下情况之一时,可不设避风天窗:一、利用天窗能稳定排风时;二、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或等于lm/s时。第条当建筑物一-侧与较高建筑物邻接时,为了防止避风天窗或风帽倒灌,其各部尺寸,应符合图 2和表427的要求。回图427-1:避风天窗与建筑物的相关尺寸回图427-2:风帽与建筑物的相关尺寸避
12、风天窗或风帽与建筑物的相关尺寸表Z/h0.40.60.81.01.21.41.61.82.02.12.223B-Z/H2.3时,建筑物的相关尺寸可不受限制。第条 挡风板与天窗之间,以及作为避风天窗的多跨生产厂房相邻天窗之间,其端部均应封闭。当天 窗较长时,尚应设置横向隔板,其间距不应大于挡风板上缘至地坪高度的三倍,fl不应大于50m。在挡风板 或封闭物上,应设置检查门。注:挡风板下缘至屋面的距离,宜采用0.10.3m。第条 不需调节天窗窗扇开启角度的高温生产厂房,宜采用不带窗扇的避风天窗,但应符合防雨要求。第条自然通风用的窗扇,应设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开关装置。4.3 隔热降温第条 工人在较长时间
13、内直接受到辐射热影响的工作地点,当其辐射照度在35OW/m23(X)kcal/(m2 h) 以上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受加射热影响较大的工作室应隔热。第条经常受辐射热影响的工作地点,应根据工艺、供水和室内气象等条件,分别采用水幕、隔热水 箱或隔热屏等隔热设施。第条 工人经常停留的高温地面或靠近的高温壁板,其外表平均温度不应高于40C。第条 较长时间操作的工作地点,当其温度达不到卫生要求或辐射照度大于35OW/n?时,应设置局 部送风。第条 当采用不带喷雾的轴流式通风机进行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风速,应符合以下规定:轻作业24m/s中作业35m/s重作业57m/s第条 当采用喷雾风扇进行局部送风时
14、,工作地点的风速应采用35m/s,骡滴直径应小于IOOrf 注:喷雾风扇只适用于温度高于35C,辐射照度大于1400W/m汨200kcal/(m2-h), R工艺不忌细小雾滴的 中、重作业的工作地点。第条 设置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应按表采用。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表437辐射照度 V/m2kcal/nf*hl温度 CC)风速(m/s)温度 (C)风速 (m/s)350(300)20 251-226311.5-3700(600)25 251-326 30241400(1200)18 222325 29352100(1800)18 223424 2846注:轻作业时,温度
15、宜采用表中较高值,风速宜采用较低值;重作业时,温度宜采用较低值,风速宜采用较高值; 中作业时,其数据可按插入法确定。对于炎热地区,表中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可提高2C。当局部送风系统的空气需要冷却或加热处理时,其室外计算参数,曳季应采用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相对湿度: 冬季应采用采暖空外计算温度。第条 系统式局部送风,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将有害物质吹向人体; 二、送风气流宜从人体的前侧上方倾斜吹到头、颈和胸部,必要时亦可从.上向卜.垂直送风:三、送到人体上的有效气流宽度,宜采用1m:对于室内散热量小于23W/n?的轻作业,可采用0.6m: 四、当工人活动范围较大时,宜采用旋转送风口。第条 系统
16、式局部送风,应按本标准附录十计算。第条特殊高温的工作地点,如轧钢厂钳式吊车司机室、均热炉揭盖机室和轧钢机操纵室等,应采 取密闭、隔热措施,并采用冷风机组或空气调节机组降温。第条 在特殊高温作业地带的附近,应设置工人休息室。夏季休息室的温度,宜采用263(TC。第条 有条件时,降温用的送风系统可采用地道风。第条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高于或等于22地区的公共建筑,当利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丑生要求时, 可设置吊扇。吊扇的台数,可按不同规格的吊扇所提供的效劳面积相应为1525m2确定。吊扇叶片距地面不应小于2.3m,距顶棚不应小于O.25D(D为吊扇叶片外缘直径)。吊扇应布置在其所效劳 区域的中心。注:本条
17、的“公共建筑”,系指经常或定期有大量人员停留的建筑物,如影剧院、体育馆、图书馆和交通邮 电类建筑等。4.4 机械通风第条设置机械通风的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中要求清洁的房间,当其周围环境较差时, 室内应保持正压;室内的有害气体和粉尘有可能污染相邻房间时,室内应保持负压。第条 设置集中采暖且有排风的建筑物,应考虑自然补风(包括利用相邻房间的清洁空气)的可能性。 当自然补风达不到室内卫生条件、生产要求或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宜设置机械送风系统。注:每班运行缺乏2h的局部排风系统,条件许可时,可不用机械送风补偿所排出的风量。选择机械送风系统的空气加热器时,室外计算参数宜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当其
18、用于补偿消除余热、 余湿的全面排风的耗热量时,可采用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第条 机械送风系统(包括与热风采暖合并的系统)的送风方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放散热或同时放散热、湿和有害气体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上部或上下部同时全面排风时, 宜送至作业地带:二、放散粉尘或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汽,而不同时放散热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从下部地带排 风时,宜送至上部地带;三、当固定工作地点靠近有害物质放散源,且不可能安装有效的局部排风装置时,应直接向工作地点送风。第条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洁净的地点:注:进风口处室外空气的有害物含量,不应大于室内作业
19、地带最高容许浓度的30%。二、应尽量设在排风口的上风侧且应低于排风口:三、进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2m,当布置在绿化地带时,不宜低于1m:四、降温用的进风口,宜设在建筑物的背阴处。第条 设置局部排风罩时,应尽量采用密闭罩,当不能采用密闭罩时,根据生产条件和技术经济比拟, 可分别采用伞形罩、侧吸罩、吹吸式排风罩或槽边排风罩。第条 同时放散热、蒸汽和有害气体,或仅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有害气体的生产厂房,除设局部排风 外,宜在上部地带进行自然或机械的全面排风,其排风量不宜小于每小时1次换气。注:房间高度大于6m时,排风量可按每平方米地面面积6m3/h计算。第条 当采用全面通风消除余热、余湿或其
20、他有害物质时,应分别从室内温度最高、含湿量或有害物 质浓度最大的区域排风,并且其风量分配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当有害气体和蒸汽密度比空气小,或在相反情况下会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时,宜从房间上部地带排出 所需风量的三分之二,从下部地带排出三分之一:二、当有害气体和蒸汽密度比空气大,且不会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时,宜从房间上部地带排出所需风量的 三分之一,从下部地带排出三分之二。注:从房间上部地带排出的风量,不应小于每小时I次换气。当排出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蒸汽时,吸风口上缘距顶棚不应大于0.4m。从房间卜.部地带排出的风量,包括距地而2m以内的局部排风量。第条 含有剧毒物质或难闻气味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所排
21、出的气体,应排至建筑物空气动力阴影区和 正压区以上。注:在符合本标准第条要求的条件下,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第条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的风量,应根据工艺设计所提供的资料通过计算确定。当工艺设计不能提供有关计算资料时,应 按每小时不小于房间全部容积的8次换气量确定。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的排风系统和事故排风的排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必须在发生事故时,提供足够的排 风量。第条 事故排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其供电系统的可靠性等级, 应由工艺设计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要求。第
22、条 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物质散发量可能最大的地点。当发生事故向室内放散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汽肘,吸风口应设在地面以上0.31.0m处:放散密度比 空气小的气体和蒸汽时,吸风口应设在上部地带,且对于可燃气体和蒸汽,吸风口应尽量紧贴顶棚布置,其 上缘距顶棚不得大于0.4m。第条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高 于2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的屋面3m以上,当其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水平距离小于20m时,尚应高于 进风口 6nl以上。注:当排放的空气中含有可燃气体和蒸汽时,事故通风系统的排风口,距发火源不应小于30m第4413条 设计
23、事故排风时,在符合本标准第449条至第条要求的情况下,可在外墙或外窗上设 置轴流式通风机向室外排风,但应采取防止气流短路的措施。4.5 除尘与净化第条 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当湿法除尘不致影响生产和改变物料性质时,宜采用湿法除尘:当湿法 除尘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除尘或机械与湿法的联合除尘;生产上不允许物料加湿时,应采用机械 除尘。第条 水力除尘的用水量,应在生产流程的起始扬尘点和破碎地点多分配一些。布置水力除尘喷嘴时,应尽量防止水滴落到设备的传动部件上,采用联合除尘时,不应将水滴吸入风管中。 注:采用水力除尘时,水量和水压应稳定,水质应符合要求,确保水中悬浮物不致堵塞喷嘴。必要时,水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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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暖通 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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