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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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大学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学校合同专用章”) 由学校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使用管理。第二条 学校合同专用章用于以合同或协议方式有偿取 得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 佣等,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或协议,统一使用 学校合同专用章。第三条学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坚持“先审批后盖印” 的原则,具体按下列程序和要求执行:(一)合同或协议须经牵头组织的归口管理部门及参与 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 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使用管理单位审核并在审签表和合同 或协议正本上会签后报分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签字。(二)学校合同专用
2、章使用前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合 同或协议的相关内容录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 统并加盖信息录用专用方章后方可用印。(三)合同或协议书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份数根据实际 需要,以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的数量为准。正本和副本由学校 先用印后,再转对方单位用印,正本、副本需全部加盖骑缝 章。(四)所有合同或协议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并转对方单 位用印后,牵头组织的归口管理部门须将一份合同正本原件, 连同合同或协议产生过程的资料(包括申购立项审批及经费 预算落实报告、委托书或采购记录、纪要、中标通知书、合 同评审意见等)进行整理,并按要求移交学校档案馆。(五)已经用印的合同或协议书,当需重新用印时,牵 头组织
3、的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应将前期已盖学校合同专用 章的合同或协议全部收回交校办处理后,才能重新用印。(六)学校合同或协议签订后,由牵头组织的归口管理 部门负责对合同或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督办,学校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每年年终对跟踪与督办情况进行检查。第四条 负责管理学校合同专用章的同志,要严谨认真, 对用印范围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用印规定的,不 得用印。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办理合同或协议事宜的牵头 部门经办人员,须为学校在册在编正式职工,须对盖章事宜 亲自签字。第五条负责管理学校合同专用章的同志因事临时请假, 应经学校办公室领导批准后将印章交给指定的人员保管,并 做好交接记录。第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年*月*日印发 的大学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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