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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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 审计法实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关于 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 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学校内部审计机构 和人员通过对学校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 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进行认定和评价,旨 在完善管理控制、防范风险、提高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第二章内部审计工作原则第三条业务活动审查与财务活动审查相结合,运用“业 务入手”审计方法,开展综合管理审计。第四条审计控制与审计评价相结合,根据业务特点,采 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等方式组
2、织审计业务。第五条根据学校治理结构、管理体制、经济责任风险程 度,把握总体,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方案。第六条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通 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学校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 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为审计人员职业培训和 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第八条经校长批准,审计处可针对某些特定事项聘请特 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 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审计对象或审 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开展审计的应 当回避。第十条审计人员
3、依照本规定执行审计任务,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 行打击报复。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 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第四章审计处工作范围和权限第十二条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各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 审计:(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二)预算执行和决算;(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五)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处置及使用效益;(六)学校产业和后勤实体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A)对外投资项目;(九)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十)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及科研项目结
4、题结账和经费 结余;(十一)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十二)学校重点领域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十三)学校的招投标活动;(十四)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三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批准,可委托社 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第十四条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 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 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 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
5、度;(五)参加学校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 议;(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校长批准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批准, 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第十五条学校内部审计可以直接采用国家审计机关、上 级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 果经校长批准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第五章内部审计等级划分第十六条将掌控资产规模较大、经济活动频繁、财务收 支实行独立核算,经济责任风险控制难度大的单位,列为重 点级内部必审对象。对该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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