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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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22年12月30日省政府令第315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 行)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预警,保障价格监测数据 的真实、及时和准确,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在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预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跟踪、 采集、调查、分析、预测、报告、发布及警示等活动。第四条价格监测预警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协同配合、科学有 效的原则,
2、采取常规监测、应急监测、专项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领导,健 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完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保 障所需工作经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 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监测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走势以及相关成本和 市场供求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开展价格 预测预警,提出价格调控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财政、市场监管、统计、数据资源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配合做好价格监测预警相关工作。第七条 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 展价格监测
3、预警工作,如实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价格监测预警信息化 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价格监测预警平台,完善价格监测预警手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价格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运 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价格采集、分析处理、预测预警、信息发布等工作。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同,交流共享价格监测预警有关信息, 提高分析预测质量。第九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主要包括居民 消费商品和服务、工农业生产资料和重要产品、畜禽养殖和特色农产品、 房地产、劳动力、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方面的价格监测事项。价格监测的具体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
4、。第十条 价格监测工作实行报告制度。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 国家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价格监测报告制 度,规定价格监测项目、指标、代码、表式及采集周期、报告方式等,并 适时调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价格监测 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并报上一级人 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 度及承担的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合法经营、信誉良好、具有行业代 表性、具备价格监测数据收集和传输手段的生产经营者作为价格监测定点 单位,颁发标志牌或者证书,并给予适当补助;也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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