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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学业绩量化认定及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校教师参与各项教学工作的积极 性和主动性,客观、准确地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方面的工作 业绩,全面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教学业绩范围包括本科教学工程 建设、教学改革成果、课堂教学质量与管理三大类。第三条 本办法的教学业绩计分作为专职教师岗位考 核、绩效计算、职级晋升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第二章类别第四条 本科教学工程建设类包括专业建设与综合改 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教师队伍建设等。(一)专业建设与综合改革。包括国家级、省部级、校 级专业建设与综合改革试点项目(
2、含综合改革试点、一流专 业、特色专业及新专业建设等);通过国际工程教育专业认 证的专业;专业认证与评估的专业;在学校专业评估中获得 优秀且排名前10%的专业。(二)课程建设。包括国家级、省部级、校级一流课程、 在线开放课程及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等各类优秀课程建设项 目。(三)教材建设。包括国家级、省部级、校级规划(精 品)教材建设项目,且已出版的教材。(四)实践教学。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 心、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指导 学生参加各级学科专业竞赛获奖;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大 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校级教师工作室;科创池等双创项 目;校企共建订单班等。(五)教师队伍建
3、设类。包括国家级、省部级、校级教 学团队;国家级、省部级、校级教学名师;校级教学骨干、 教学新秀;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技能竞赛获奖;校级及以上 其它教学技能技术类竞赛获奖;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评选类 项目。第五条教学改革成果类包括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教学成果及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等。(一)教学改革。包括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高等教育 教学改革等教改项目;省部级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产学合作 协同育人项目;校级优秀教学改革案例和示范课堂等课堂教 学改革。(二)教学成果。包括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高等教育 教学成果奖。(三)教学研究。包括校内外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教研论 文,在*理论版等发表的教研教改论
4、文;在学校和省级 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教研论文比赛中获奖的论 文。第六条 课堂教学质量与管理类包括课堂教学质量网 络评价、教学质量与管理考核等。(-)学期课堂教学质量网络评价前5%的教师(二)学期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的教师(三)校级优秀教研室主任(四)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指导老师第七条 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其它与教学工作 相关的项目。第三章标准第八条 各类教学项目的教学业绩计分、资助与奖励等 级、标准及相关要求按照学院教学业绩计分、资助与奖励 标准(附件1)执行。第九条 计算教学业绩分时,同一项目有多人参与的, 各成员计分总和不得超过项目的总分数(分配比例参照附件 2)
5、 o计分排名的依据为获奖证书、立项书或结题证书。第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有建设周期的,采用立项60%, 结项40%的方式计算教学业绩分。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励和计分标准的,按照 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和计分。第四章实施第十二条 教学业绩计分、资助与奖励的有关工作由教 务处负责组织。第十三条教学业绩的计分按学年度进行,学年度考核 期内的成绩当学年结清。因特殊原因遗漏的,经申请并审批 同意后后纳入下一学年的计分和奖励。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教务处在每学年末发布申报通知, 由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初审,教务处复核,并公示三天。第十五条对实施教学业绩计分、资助与奖励中发生的 争议,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 各项目中,省部I级是指由教育委员会组织 评审的项目,省部II级是指由高等教育学会组织评审的项 目,国家级是指由组织评审的项目。所有项目均须为由学校 负责报送的项目。第十七条除有特别规定外,奖项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 学院,第一作者为学院在职教师。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第二十条 原学院教学业绩量化认定及奖励办法(试 行)(*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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