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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逸夫路南段二期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因逸夫路南段二期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需对该项目范围内国 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 偿方案。一、征收目的逸夫路南段二期工程项目系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道路改造 项目,因建设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符合公共利益。二、征收范围逸夫路南段二期工程项目所涉及房屋征收范围为:北至翰香 景庭、南至宁镇路、西至逸夫路、东至河道。涉及宁波兴光燃气 集团公司和宁波市镇海特达灯饰电器厂两家非住宅。如有出入, 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三、调查基本情况该项目涉及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约7
2、500平方米,涉及非住 宅总户数2户。四、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 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8) 52号)、关于实施宁波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15)75号)和宁波市镇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 励规定(镇政发(2015) 11号)等有关规定。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 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
3、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 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的用途认定。(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 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 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三)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甬政办发 (2014) 13号)进行补偿。六、工业、仓储用房补偿方案工业、仓储用房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 需要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将在全区范围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 (土地),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
4、(土 地)的差价,补偿方案如下:(一)补偿1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 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 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 . 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 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 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 人认为其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 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和临时安置费。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
5、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 予补偿。其中,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屋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 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 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 机构根据前三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停产停业补 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12个月计算。4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 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 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二)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七、奖励办法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 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否贝L 不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八、其他事项本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本方案第四条中政策的有关 规定执行。九、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宁波市镇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房屋拆迁事务所十、征收实施时间和搬迁期限本征收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 收部门另行公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