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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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 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在实 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综合 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 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或者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权限。第三条本省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以下
2、统称执法部门) 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第四条行使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平 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得 当。第五条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 同一行政区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六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章适用规则第三十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 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减轻 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医疗保 障局
3、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的通知第十五条等规定情形的,可以减轻处罚。4.关于免处罚设定。与减免责清单相衔接,免处罚分为应当不予处 罚和可以不予处罚两种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 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等规 定情形的,各级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不予处罚;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予处罚。以上情况, 可通过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 劝导监督等方式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5.关
4、于从重处罚设定。符合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符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 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重处罚。第七条执法部门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 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作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一般处罚或者 不予处罚的决定。减轻处罚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从轻处罚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最低的处罚幅度。从重处罚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最高的处罚幅度。不具备法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 形的,适
5、用一般行政处罚。因法定原因对违法行为不处罚,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第八条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 方式计算:减轻处罚:不低于Yx30% (含本数),不高于Y(不含本数);从轻处罚:不高于Y+ ( X-Y )x30%,不低于Y ,均含本数;一般处罚:不彳氐于Y+ ( X-Y ) x30% ,不高于Y+ ( X-Y ) x70% , 均不含本数;从重处罚:不低于Y+ ( X-Y ) x70% ,不高于X ,均含本数;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或倍数,Y为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或倍数,没有最低处 罚金额或倍数时,Y值为零。罚款按照一定金额倍数确定的,在细化具体倍数时精确至小数点后
6、一位。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在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 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 了之日起计算。(六)其它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
7、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二)其它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杳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其它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 违法行为的;(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
8、一的,应当从重处罚:(-)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基金安全,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二)经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的;(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八)其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四条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 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 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同时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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