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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和义务的分类2(-) 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2(-) 一般权利和义务 与 特殊权利和义务2(三) 第一性权力和义务 与 第二性权利和义务。2(四) 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 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2(五) 个体权利和义务与 集体权利和义务。3法的分类3(一) 国内法和国际法。3(二) 根本法和普通法。3(三) 一般法和特别法。3(四) 实体法和程序法。3(五) 公法和私法。3(六) 普通法和衡平法。3(七) 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3法律规则的分类4(一)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4(二)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4(三)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4法律原则的分类5(四) 公理性原则
2、和政策性原则5(五)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5(六)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5法律关系的分类5(七)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5(八) 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5(九)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6法律责任的分类6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6(二)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6(三)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7法律制裁的种类7(-)民事制裁7(二)刑事制裁7(三)行政制裁7(四)违宪制裁7法律监督的分类7(-)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 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又可分为
3、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7(二)系统内部监督和系统间监督8(三)事前监督,事中(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8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8(一)国家监督8(二)社会监督9法律解释的方法10法律解释的方法(一)文义解释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指从法律条文所运用的语言的含 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内容。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来确定法律规范所用语言的文字含 义:其一是以口常语言文字的含义来确定所要解释的法律规范的文字含义。其二是从法律专业的特殊要求来理解法律规范运用的特定含义。如民法上的“法人”、“动 产”等法律术语。其三,通过语境(上下文)来确定所要解释的表达法律规
4、范的文字的含义。除此之外,还 可以借助逻辑的其他方法来解释法律的文字含义。文义解释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被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大解释三种:1 .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字面含义,也 不扩大字面含义。这是法律解释中最常用的方法。2 .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 做出比字面含义为窄 的解释。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 的义务。”但是,在具体法律适用中,应该对这里的“子女”一词做限制解释,即前者是指未 成年或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后者则是指已成年并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扩大解
5、释。这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 解释。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这里,对“法 律”一词的含义就应该做扩充解释,即它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且包 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国家 权力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二)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 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包括:关于制定法律的提案说明,关于审议法律草案的说明,关于讨论、 通过法律草案的记录和其他有关文献等。(三)体系解释体系解释:也称逻辑
6、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 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四)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 律时的立法目的,也可以指该法律在当前条件卜.所应包含的客观目的;它既可以指整部法律 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文义解释10(二)历史解释10(三)体系解释10(四)目的解释10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一)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即他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 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可划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被特定为宪法性权利)(二)根据
7、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划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 务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 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 i般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一般义务:亦称“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例外的适用于每个人。特殊权利:亦称“相对权力”、“对人权利”或“特定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 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 行为。特殊义务:亦称“对人义务”或“特定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由特定的权利主体 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做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 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题的利益得以实现。(三)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
8、划分为第i性权力和义务与第二性 权利和义务。第一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予的主体依法 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第一性义务:与第一性权利相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 枳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 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四)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 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行动权:使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选举权)接受权:使主体有资格接受某事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被选
9、举权)消极义务:不作为(勿为模式)积极义务:作为(应为模式)(五)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个体权利和义务与集体权利和义务。个体权利: 个体义务: 集体权利: 集体义务:法的分类一、法的分类的概念法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二、法的一般分类(一)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律国际法: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 通过协议制定 或公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 的法律。分类标准: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宪法普通法:宪法以外的法律分类标准: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三)i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针对
10、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分类标准:适用范围不同(四)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一般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程序法:一般指保证权力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法律分类标准: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三、法的特殊分类(-)公法和私法。公法:凡涉及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 法私法:凡属于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普通法和衡平法。(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法律规则的分类(-)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分类标准:按照法律规则所设定的行为模式或内容的规定的不同1、授权
11、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可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主体为一定行 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是法律赋予人们一 定的权利,使其享有一定的行为自由。又可分为: 权利性规则:指授予一股主体即公民和法人权利的规则。 职权性规则:指授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共权力的规则。2、义务性规则:指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主要为人们 设定法律义务。又分为:命令性规则:指规定人们必须或应该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即规定积极义 务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指规定人们不得或不准为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消极义务 的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分类标准:按照是否允许人们根据自
12、己的意志来适用法律规则1、强行性规则:指人们必须按照法律规则规定的内容来行为,不允许人们按照自己 的意志不适用或改变法律规则的内容而行为,即不问人们的意愿如何必须加以适用 的法律规则。2、任意性法律规则:指允许人们在一定的限度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来选择是否适用 法律规则所规定的内容,或者说允许人们在一定的限度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来确定为 与不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即适用与否由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 自行确定的规则(三)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分类标准:按照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已明确肯定,无需再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规则的内 容来确定该规则的内容1、确定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内容已明确肯
13、定,无需再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规则的内 容来确定该规则的内容。2、委任性规则: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只是规定了某种概括性的指示,授 权或委托某一机关或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3、准用性规则:指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可以参照或援引其他的法 律规则的规定来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分类(一)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分类标准: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公理性原则:指法律上的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所构成的 原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政策性原则:指特定的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的任务或FI标,基于 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分类标
14、准:按照法律原则对社会关系的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的大小基本原则:指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比较宽广,体现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根 本价值的原则。具体原则:指只调整某一具体社会关系的法律原则。(三)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分类标准:按照法律原则所涉及的内容与问题不同实体性原则:指直接涉及规定和确认实体性方面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 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指涉及规定和确认保证实体性方面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 得以实现的程序性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原则。(参见法的分类一 一般分类一一实体法与程序法)法律关系的分类(一)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纵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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