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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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 保证投资效益,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学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依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我院基建处承担建 造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是学院基本建设 的决策机构。院长办公会审定项目立项、资金来源、重要项 目设计方案等重大事项;审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基 本建设规划(通常指5年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等 重大事项,并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第四条 学院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院领导
2、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 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员根据职责分工 负具体责任。第五条基建、财务、纪检监审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项 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基 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既要各负 算书。竣工结算书应先由基建处进行初审。对工程结算书中 明显不合理收费或工程量、材料单价错误,基建处应要求承 包单位重新调整上报。第四十三条基建处应将承包单位调整后的工程结算书 送交造价咨询单位或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第四十四条造价咨询单位或审计部门在出具审计(价) 报告前应听取基建处意见,并对基建处提出有关影响工程造 价的情况
3、作出核实及答复。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根据有关造价咨询单位或审计部门 出具的审计(价)报告与承包单位结算工程款。第四十六条工程竣工后,基建处应及时进行工程的竣 工结算,出具竣工结算报告,确定该工程项目的最终投资。第九章监督与保障第四十七条学院要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的决策、管理、 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基本建设各个环节的监 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基建处要认真履行“一 岗双责”的规定,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及学院有关规定,把廉 政建设和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的日常管理;加强对职 工队伍党风廉政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各 项廉政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确保建设廉洁阳光工程。-10 - 第四十九条 加强和规范项目监督。(一)加强执法监督。学院纪检监审部门应加强对学院 基本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加强对基建部门贯彻国家法律法 规及执行学院基建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应公布举报电话、 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二)加强财务监督。学院计财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加强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收支、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工作。(三)加强审计监督。学院审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材料认质认 价、工程造价以及其他建设过程的审计监督工作,实行全过 程监督。(四)加强民主监督。基本建设项目管
5、理应作为院务公 开的重要内容,基建等相关部门应自觉接受院内师生员工的 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 人姓名应在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五十条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关于严 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和招 标等管理行为的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涉及招投标管理办法与国家招投标-11 -管理办法相冲突的,以国家政策性文件为准。-12 -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第三章工程项目的立项第六条 学院基本建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 关基本建设的立项、报规、报建等程序,并及时完成各项申 报和审批手续。第七条
6、 凡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处提 出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地点、建设面积、建设投资概算、 建设方案初步设想等,报请院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学院基本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 请报告。立项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等。第四章工程项目的招标与合同管理第八条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 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要求,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100万元人民币
7、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 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 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九条 按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规 定,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 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比选:(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 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
8、币以下10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 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工作由基建处具体负 责,并且全面接受市纪委、发改委、住建局等政府职能部门 和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审部门等的指导和监 督。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入公开招投标程序的项目,由学 院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项目,按 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基建处负责工程报建手续;(二)委托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三)进入公开招投标法定程序。第十三条依法不需进入公开招标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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