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精品]四川价格信息价格法规政策公布专辑(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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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价格信息价格法规政策公布专辑价格公报四川2007年第7期四川省物价局主办四川省价格监测中心编印价格公报2007年第7期主办:四川省物价局编印:四川省价格监测中心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网址:(四川省物价局政务网)邮编:610012(四川价格信息交流网)电话:028-86522604(编辑)印刷:成都智力印刷厂028-86522861(咨询服务)网内赠阅目录部委文件发改价检200710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1)发改价格200711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发改价格2007
2、11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发改价格200711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12)发改价格200712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15)发改办价格200710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发改价格200775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6)财综20073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7)信部清2007266号信息产业部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停机保号业务资费上限标准的通知(17)四川省文件川价发20
3、07107号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四川成都七中东方闻道网校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18)川价发2007108号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18)川价发2007112号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批复(20)川价发2007114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遂宁市汽车客运总站旅客站务费标准的批复(24)川价发2007115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调整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政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费率标准的批复(24)川价发2007120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
4、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5)川价发2007123号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广安市物价局殡葬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回复(25)川价函2007152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对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第二住院大楼住院床位费服务价格的批复(25)川价函2007158号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国电成都金堂电厂一期2600MW燃煤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函(26)川价函2007163号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关于四川出版集团2007年秋季教材定价送审的报告的批复(26)川价函2007167号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咨询服务和收费标准的批复(27)川价函2007169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
5、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8)川价函2007173号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乐山市中山等新建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30)川价函2007174号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巴蜀电力江油燃煤发电公司、泸天化绿源醇业有限公司天然气价格的批复(30)川建发200757号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工商管理局、四川省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0)川交发200726号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省道213线乐山沐川至
6、新市镇公路(含五指山隧道)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34)川交发200727号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道304线广安境内段收费站设置的批复(35)川交发200729号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剑阁至苍溪和金子山至凉水段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36)川交发200730号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省道303线映秀至日隆旅游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立项的批复(37)川通局2007134号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资费套餐清理和检查的通知(38)市、州文件成价费2007118号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卫生服务
7、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39)成价工2007120号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经委、成都市发改委关于对我市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40)成价工2007121号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成都至西来古镇客运班线票价的批复(41)成价工2007122号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城东客运中心旅客站务费的通知(42)成价费2007123号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免费公园举办活动期间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42)成价函200759号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刘氏庄园博物馆等景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43)成价函200760号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成都大学部分校区学生住宿收费标准的函(44)成价函200761号
8、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青羊宫门票价格的函(44)攀价费2007130号攀枝花市物价局关于对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标准的批复(45)攀价商2007125号攀枝花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攀枝花热水河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石龙等六个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45)部分市物价局关于收费许可证年审的公告(45)内江市市中区物价局2006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合格的公告(46)江油市物价局2006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合格的公告(47)医药价格专栏国食药监市200730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使用和价格管理的通知(51)川价发2007110号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
9、布吡喹酮等药品未列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51)川价函2007149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对省医院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63)川价函2007150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对省人民医院新增医疗项目308纳米准分子光疗服务价格的批复(64)川价函2007151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对省人民医院特需医疗项目医学美容服务价格的批复(64)川价函2007180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动脉硬化指数测定服务价格的批复(65)川价药公示20074号四川省物价局公示部分药品价格(65)部委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二
10、OO七年五月十六日特急 发改价检200710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坚决制止医药行业存在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顺利进行,决定从六月份开始,在全国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重点和内容检查的重点:政府规定降价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价格执行情况;以及药品招标采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主要内
11、容:(一)药品价格方面1、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有无规避国家价格管理政策,不使用或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2、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以及采取改换药品规格或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实际零售价格是否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3、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在药品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顺加作价,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有无价外回扣等变相提高加价率行为;4、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无超过规定的利润率标准或者擅自作价销售的。(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和收
12、费方面1、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是否以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的实际成交价为基础,顺加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流通差率确定;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执行;2、药品招标采购收费执行情况:招标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收费条件;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或者提高标准多收费,以及以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强制性变相收取费用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是否违反规定收费。(三)医疗服务收费方面1、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
13、少提供服务的;2、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3、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分解检查部位乱收费的。二、检查的范围和时限检查范围: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含“三资”企业);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检查时限:2006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
14、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三、检查的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组织方式:此次重点检查由我委统一组织,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为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加大执法力度,我委将选择部分地区和单位开展直接检查,并对典型案件公开处理。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也要确定部分单位,组织安排直接检查工作。时间安排:2007年6月至8月。6-7月份为直接检查和重点检查阶段;8月份为处理结案和总结阶段。四、检查工作的要求(一)提高工作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问题,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我委
15、也连续多次开展全国医药价格检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各种原因,乱加价、乱收费等问题在部分地区、部分单位仍然十分突出,治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关爱民生、推进改革、促进和谐妁高度,充分认识医药价格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措施、明确责任,切实组织安排好重点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取得实效。(二)突出检查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各地要在近年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有所侧重。要选择部分重点单位、重点品种、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价格违法问题,要集中检查力量一查到底,查清、查深、查透。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要通过
16、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并主动与纠风、监察部门沟通案件情况,建议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党纪、政纪责任。(三)创新检查方法,提升检查水平。近年来,一些医药单位价格违法形式越来越趋于隐性化,规避检查的手段更加隐蔽,检查难度越来越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价格违法行为新情况和新特点,与时俱进,不断研究探索检查新方式、新方法,积极创造条件,借助电子检查手段,提高检查的准确性和效率。可根据本地实际,主动聘请医药专家参与检查,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的作用。同时,要继续运用下查一级、交叉检查、联合检查、提醒告诫、舆论监督等行之有效的检查方法,加大检查力度,提升检查水平。(四)增强服务意识,建立长效机制。各级价格主管部
17、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结合检查工作,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帮助医药单位完善价格管理责任制,落实价格政策规定,认真执行医药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健全内部管理约束机制。要建立健全医药单位价格诚信档案,注意发现和培养医药行业正面典型,引导医药单位不断规范价格收费行为,逐步建立医药价格监管长效机制。(五)及时反映动态,做好工作总结。重点检查期间,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于每月1日、15日前,以简报形式向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传真:010-68502944)定期报送检查工作情况(包括组织部署、检查方式方法、检查进度、查出的问题、案件处理情况,新闻宣传与曝光、社会反响等),及时反映检查工作动态。遇有重
18、大政策问题要加强沟通,及时上报。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并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总结报告(附2007年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统计表、两份价格违法典型案例、一份执行医药价格政策较好的医疗单位正面典型),于8月31日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附:2007年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统计表填报单位(盖章):年月日至年月日项目内容参加检查人数检查单位数查出案件数查出多收价款已处理案件数经济制裁金额(万元)合计备注退还用户没收非法所得罚款(1)(2)(3)(4)(5)(6)(7)(8)(9)=(6)+(7)+(8)一、药品价格二、医疗服务价格三、招投标收费四、其它价格违法问题
19、合计注:(6)、(7)、(8)、(9)栏填写处罚决定书上的数字。填表人:核表人:年月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发改价格20071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环保局(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加快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提高脱硫效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
20、办法(试行)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电价和运行管理。第三条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其上网电量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第四条现有燃煤机组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
21、规划要求完成脱硫改造。安装脱硫设施后,其上网电量执行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的脱硫加价政策。电厂使用的煤炭平均含硫量大于2%或者低于0.5%的省(区、市),脱硫加价标准可单独制定,具体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第五条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持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第六条2004年以前投产的燃煤机组执行脱硫加价后电网企业增力口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终端用户销售电价解决。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补偿治理二氧化硫成本的原则,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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