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管理细则.doc
《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管理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管理细则.doc(7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附件1: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以下简称项目评估)工作,实现项目评估科学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办法(国农办200626号)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评估是指依靠专家,对拟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评议审查,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应经过项目评估。未经评估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四条 项目评估应以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择优选项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评估采
2、取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注重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第二章 项目评估权限第六条 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以下项目:(一)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或分年投资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土地治理项目; (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三)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的审定; (四)国家农发办认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项目和事项。第七条 省级组织评估以下项目:(一)负责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贴项目的评估、审定;(二)其他国家委托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的项目。第八条 省级委托设区市组织评估以下项目:(一)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或分年投资合计在500万元以下的土地治理项目; (二)其他省级委
3、托设区市农发机构组织评估的项目。第九条 省级应对设区市组织的项目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设区市组织的评估活动不严谨、不科学的,并导致评估结论失真的,省级具有否决权,并责成重新评估或由省直接组织评估。第十条 由国家农发办授权省级评估的项目,报国家农发办终审或备案;由省级授权由市级评估的项目,项目可行的直接进入省级项目库,基本可行的,由省级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认为可行的,进入项目库。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由省级根据年度投资规模轻重缓急,择优立项安排。第三章 项目评估内容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必要性; (二)技术可行性; (三)建设内容和规
4、模; (四)预期效益; (五)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六)财务评价; (七)组织和管理; (八)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评估应增加以下内容: (一)项目区主要制约因素及治理措施; (二)开发治理的目标及建设标准; (三)水、电、耕地、土壤、气候等资源条件; (四)项目区农民自愿筹资投劳及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五)当地政府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视情况; (六)运行管护措施; (七)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产业化经营财政补贴项目评估应增加以下内容: (一)产业政策及区域产业规划; (二)项目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情况; (三)企业资信、财务状况及法人资格; (四)产品
5、市场前景及风险; (五)生产、建设条件; (六)生产工艺和设备选型; (七)项目建设用地落实情况; (八)项目建设环保措施; (九)项目运行机制及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机制; (十)其他情况。第四章 项目评估程序第十四条 项目评估包括评估准备、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形成结论等。 评估准备是指初步审核评估资料,拟定评估方案,从专家库中选择评估专家并确定专家组组长,向专家说明有关政策和评估要求。 集中评议是指在专家个人独立审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基础上,专家组集中讨论,提出集体评议意见。集体评议意见分为项目可行、基本可行或不可行。 现场答辩是指对集体评议为基本可行的部分项目,采
6、取答辩形式,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技术依托单位等相关人员介绍项目情况并回答有关问题,专家组根据答辩情况提出意见。 实地考察是指对集体评议为基本可行和可行的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查勘、核实等。 形成结论是指整理、归纳、总结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意见,作出项目可行或不可行的结论。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是指项目建设有必要、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资金配套能力可靠等。 项目基本可行是指项目基本符合立项条件,但专家对某个方面存在疑问或认为某些问题需进一步了解。 项目不可行是指项目不符合相关政策、建设没有必要、技术不可行、经济不合理、资金配套可靠性差等。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为项目不可行: (一)违
7、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没有达到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四)弄虚作假,财务状况不清,资产状况不良的;(五)农民不能从中受益的;(六)破坏生态环境的;(七)其他不符合评估规定要求的。 第五章 项目评估职责第十七条 各级农发、财政部门组织评估的职责如下:(一)由国家农发办评估的项目:县级负责项目的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市级负责项目的推荐,在申报项目时,附送市级的推荐意见;省级负责项目的初评,在申报项目时,附送省级初评意见。国家农发办对项目进行评估。(二)由省级组织评估的项目:县级负责项目的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
8、性;市级负责项目的推荐,在申报项目时,附送市级的推荐意见;省级负责项目的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国家农发办备案。(三)由省级委托设区市组织评估的项目:县级负责项目的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市级负责项目的评估,在申报项目时,并将评估的意见报送省备案。第十八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完成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项目评估任务; (二)客观公正地提出项目评估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三)严格遵守项目评估工作纪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第六章 项目评估工作违规违纪处理第十九条 省及各设区市农发、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向专家提出倾向性意见,不得隐瞒、篡改评估结论。违者应根据情节轻重,按有
9、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专家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取消项目评估资格、向所在单位通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所在开发县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取消项目立项资格;项目所在开发县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国农办200614号)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农业综合开发发办公室、财政部门可依据本细则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发办公室、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发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
10、部门项目评估按照现行办法执行;或根据工作需要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发部门另行制订。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原印发的江西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管理细则同时废止。附件2: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计划管理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过程中一个重要内容,做好计划管理工作,是确保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效益的一个关键环节。为进一步提高和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计划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章 计划编制第二条 计划编制的依据(一)上级下达的编报计划的通知和投资控制指标及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二)通过审定的项目
11、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三)上级下达的项目申报指南和建设标准;(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财发200393号); (六)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5239号); (七)其他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第三条 计划编制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突出扶持重点,注重规模开发,按规定程序编制。 第四条 计划编制的程序(一)计划编制前期工作;1、编制项目规划(五年期); 2、建立项目库; 3、提出项目建议书; 4、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
12、、下达计划投资控制指标;6、编制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二)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初稿 (三)项目计划以农发、财政两家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第五条 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一)编制说明书。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项目背景、基本情况、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开发任务与项目安排、财务评价、预期效益目标等;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项目申报情况、选项的原则和依据,评审的程序和方法,项目的确定和结果,资金安排、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等。(二)项目计划表。项目计划表的格式按上级农发办制发的格式填写。(三)附件: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承诺意见。土地治理项目还需提供:农发办对项目区农民筹资投劳汇总情况及审查意见。产业化经营项
13、目中财政补贴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摘要;贷款贴息项目还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据的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等。第六条 计划编制的有关要求(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二)按年度资金安排工程项目,当年未完成资金工作量可留转下年度继续完成,年度资金不得结余。(三)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指按单个项目建设类型、性质、地点、单位或分项投资为依据列表的工程,一般以此为基础来实施或检查、验收、考核项目。(四)市、县两级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汇总,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各类项目年度计划材料及附件。(五)年度实施计划上报时应装订成册,并附报表软盘。第三章 计划批复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遵
14、循自上而下审定下达,农发办与财政部门联合报批的原则。第八条 国家农发办对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中贷款贴息项目进行批复后,省农发办和财政厅根据国家农发办批复向下批复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产业化经营项目中财政补贴项目由省农发办和财政厅先行向国家上报申报计划,国家农发办下发事前备案的材料后,再向下批复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向国家农发办报事后备案的材料。各设区市农发办、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批复,批复下达各开发县具体实施计划,并报省备案,各项目县收到计划批复后,再组织具体项目实施。批复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作为支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依据。第四章 计划调整、变更和终止第九条 凡建设内容调
15、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土地治理项目,须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其他项目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逐级报经上级农发办批准。 第十条 凡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计划资金变动(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设内容不变的工程量变动)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超过10%(含)以上的项目,必须按程序报批调整变更。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县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在认定某个项目确需变更或终止时,最迟在1个月内向上级农发办和财政部门提出正式申请,逐级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国家农发办或省农发办和财政厅批准。变更项目需附报原项目单位放弃项目的书面意见
16、,并按新上项目的申报要求提供新上项目的可研报告、评估论证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终止经国家农发办或省农发办和财政厅批准后,县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民群众,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第十三条 经批准终止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县级农发办和财政部门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一个月内逐级上缴国家农发办。第十四条 终止或变更调下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第十五条 须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的项目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当年底或次年6月底之前集中申报,逾期收回资金。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
17、公室、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附件3: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质量和项目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立项并经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批复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工程类项目及其相关建设内容。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第四条 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
18、目招标投标基本程序:成立临时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招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第五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要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原则上由县级农发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类项目跨县(市)的,由地(市)级农发部门负责组织。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标人(简称“招标人”)为县级农发部门。临时招标机构为项目招标委员会,由县级农发部门负责,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及市级农发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组成。招标委员会负责组织、监督和协调招标活动的进行。 第七条 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农业
19、综合开发项目和投资计划已经批复;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五)具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招标人不具备第七条二、三、四款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择优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第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财政投资10万元(含)以上的主要单项建筑物工程要实行招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其他小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可以实行议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20、可参照下表所列的主要单项工程:单项工程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水库(陂坝)、电排(灌)站、桥梁、水闸、渡槽10(含)-100万元100(含)万元以上机电井、仓库、倒虹吸管、埋设管道、输变电线路配套、10(含)-50万元50(含)万元以上骨干渠道衬砌10(含)-100万元100(含)万元以上注:表内金额为项目(工程)计划财政投资总额。第十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实施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第十一条 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
21、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委托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提供以下服务: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按程序组织招标,监督合同的执行,对招标人进行购后服务等,并遵守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招标项目主要内容要求;(四)评标方法和标准;(五)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或资信证明文件;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八)合同的主要条款。 (九)相关技术资料。
22、 第十四条 评标方法和标准由招标人制订,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定和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 (三)招标项目的情况介绍;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需特殊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修改或补充,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正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延期发出通知,投标截止日期应当相应后延。需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八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西省 农业 综合开发 项目 评估 管理 细则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