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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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本套资料包括: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第 1 号修改单(对 2009 年 12 月第 1 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 1 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
2、:“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 B 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 C 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 的规定;”3.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4.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3、。”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 通知书 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二、附件 A 修改 (一)“项目及类别”栏修改“2.9 制动装置 C”修改为“2.9 制动装置 B”(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
4、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2.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3.2.1(1)修改为:“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 4m;”4.2.9 增加“(3)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
5、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2.9(2)最后增加“;”5.3.16(3)修改为:“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6.4.6(1)中的“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修改为“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下述各额定载重量对应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允许增加不大于所列值 5%的面积:”7.4.8 中的“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修改为“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照明:”8.8.3(1)修改为:“渐进式安全钳:轿厢装载 1.25 倍额定载重量;对于轿厢面积超出规定的载货电梯,取 1.25
6、 倍额定载重量与轿厢实际面积按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两者中的较大值作为试验载荷;对于额定载重量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 200kg/m2计算的非商用汽车电梯,轿厢装载 1.5 倍额定载重量;”删除 8.3(1)。9.8.12 修改为:“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以轿厢实际面积所对应的 1.25 倍额定载重量进行静态曳引试验;对于额定载重量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 200kg/m2计算的非商用汽车电梯,以 1.5 倍额定载重量做静态曳引试验;历时 10min,曳引绳应当没有打滑现象”(三)“检验方法”栏修改 1.2.9 增加“(3)目测制动器动作等情况”2.9(2)最后增加“;”2.3
7、.16 修改为:“(1)对照检查缓冲器型式试验合格证和铭牌或者标签;“(2)目测缓冲器的固定和完好情况;必要时,将限位开关(如果有)、极限开关短接,以检修速度运行空载轿厢,将缓冲器充分压缩后,观察缓冲器有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3)目测耗能型缓冲器的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4)目测对重越程距离标识;定期检验时,查验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垂直距离”3.4.8 修改为:“接通和断开紧急报警装置的正常供电电源,分别验证紧急报警装置的功能;断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验证紧急照明的功能”4.8.3(2)修改为:“定期检验: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运行,人为分别
8、使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观察轿厢是否停止运行;然后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向下运行,人为动作限速器,观察轿厢制停情况”5.8.4 修改为:“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运行,人为分别使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如果有)动作,观察轿厢是否停止运行;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如果有),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向上运行,人为动作限速器,观察对重(平衡重)制停情况”三、附件 B 修改 1.检验结论页(即第 31 页)中的“规格型号”修改为“型号”2.序号 13(即 2.9 制动装置)的“检验类别”修改为“B”,并增加一栏检验项目:“(3)制动器动作等情况”,见表 1
9、 所示:表 1 13 B 2.9 制动 装置(1)机械部件设置 (2)电气装置设置 (3)制动器动作情况 3.序号 34 中的“(3)缓冲器固定”修改为“(3)缓冲器固定和完好情况”4.注 B-2 的第 3 分句修改为:“条文序号为 1.11.4、2.12.13 2.8(2)、(3)除外、3.1、3.33.173.16(5)除外、4.14.114.6(2)除外、5.1、5.2、5.45.6、6.16.10、8.28.4、8.78.9、8.11(共 66 项)的检验项目,适用于强制驱动电梯。”5.增加“注 B-3: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下次检验日期以安
10、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四、附件 C 修改 1.检验结论页(即第 41 页)中的“规格型号”修改为“型号”2.序号 2 中检验结论栏的三个单元格合并为一个单元格,如表2 所示:表 2 2 C 2.1 通道与 通道门(1)通道设置与畅通 (2)通道照明 (3)通道门 3.在序号 6 栏目之后,增加序号 7 一栏“2.9(3)制动器动作等情况”,检验类别为“B”,如表 3 所示:表 3 6 B 2.8 驱动 主机(1)工作状况 (3)轮槽磨损 7 B 2.9(3)制动器动作情况 4.序号 8(原序号 7)中的“(1)手动紧急装置”改为“(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5.在序
11、号 13(原序号 12)栏目之后,增加序号 14 一栏“3.7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检验类别为“B”,如表 4 所示:表 4 13 C 3.5 井道检修门(3)门锁 (4)电气安全装置 14 B 3.7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6.序号 20(原序号 18)中的“(3)缓冲器固定”修改为“(3)缓冲器固定和完好情况”7.序号 53(原序号 51)中的检验类别“C”修改为“B”8.注 C-2 第 1 款修改为:“除条文序号为 5.5、7.27.5、7.6(2)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 48 项)适用于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除条文序号为 2.1、2.5(1)、2.10、5.5 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
12、(共 50 项)适用于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除条文序号为 2.8(3)、3.16(5)、4.6(2)、5.3、7.27.5、7.6(2)、8.1、8.6、8.10 的检验项目之外,其余项目(共 44 项)适用于强制驱动电梯。”9.增加“注 C-4: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10.序号增加,其他序号也以此相应进行改动。五、附件 D 修改 1.附件 D 表格中的内容修改为:问题和意见:检验人员:日期:年 月 日 (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受检单位接受人:日期:年 月 日 受检单位联系电话:处理结果:受检单位负责人:(受检单位公章)维护保养单位负责人(如涉及
13、):(维护保养单位公章)年 月 日 2.检验报告格式(附件 B、C)根据修订内容做相应编辑调整和修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第 1 号修改单(对 2012 年 3 月第 1 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 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2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自动扶梯
14、与自动人行道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 B 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 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 A 的规定;”3.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4.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
15、改;”第(二)项修改为:“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 C 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第(三)项修改为:“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 B 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 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 3 项(含 3 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 通知书
16、 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二、附件 A 修改(一)“项目及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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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 监督 检验 定期 规则 强制 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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