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管理制度XX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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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平安管理制度 XX 牌 建筑平安管理制度公示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立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安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立工程施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前款所称建立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撤除工程以及收储土地工程,但抢险救灾、居民住宅装修、农民自建或者撤除低层住宅工程除
2、外。第四条 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立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市区范围内重大建立工程文明施工的监视管理。各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重大建立工程以外的建立工程文明施工的监视管理。重大建立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各县(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立工程文明施工的监视管理。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具体实施文明施工的日常监视管理工作。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视管理。各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视管理。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
3、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撤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视管理,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撤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视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撤除工程和收储土地工程文明施工的监视管理,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撤除工程和收储土地工程文明施工的监视管理。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平安生产监视、卫生、食品药品监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立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立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确定工程平安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中予以单列。建立单位在建立工
4、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平安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建立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立工程平安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方案;在支付建立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时,应当明确属于建立工程平安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局部。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立工程勘察文件和文明施工要求,对建立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工艺和建筑材料。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建立单位提出的文明施工要求,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负责落实施工现场的文明
5、施工措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检查,并作书面记录。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根据本规定以及建立单位提出的文明施工要求在监理方案中编制文明施工管理专篇,审查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立相关标准,催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审核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要求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建立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监视机构报告。第九条 建立工程施工现场同时存在 2 家以上施工单位的,由建立单位指定 1 家施工单位履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其他施工单位
6、应当服从其协调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职责。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施工告示牌,施工告示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建立工程名称;(二)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工程负责人姓名;(三)开工、方案竣工日期和投诉 ;(四)夜间施工的时间和许可情况;(五)文明施工的主要措施;(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城市绿化工程还应当在工程两端和穿插路口的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范围和联系 等内容。第十一条 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的建立单位应当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平安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
7、准。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交通管制的,应当依法报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交通设施标准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诱导设施。第十二条 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设置的临时通道,应当使用沥青、混凝土等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警示标志和标准的交通设施,夜间照明应当充分,保持路面平整、排水畅通。第十三条 建立工程施工需要停水、停电、停气等可能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单位和居民的工作、生活时,应当依法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事先通告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因施工导致突发性停水、停电、停气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根底设施工程、
8、建(构)筑物撤除工程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门卫值班室,对人员进出场进行登记。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建(构)筑物撤除工程、收储土地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围挡应当采用砌体或者彩钢板等硬质材料,砌体围挡内外侧面应当粉刷,并设置压顶;需通行车辆的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设置的围挡应当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二)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围挡应当进行美化;城市主干路、次干路两侧的围挡顶部应当采取亮灯措施;围挡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三)除收储土地工程外,距离噪声敏感建筑物缺乏 5 米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有降噪功能的
9、围挡;(四)围挡应当定期检查、清洗,保持牢固、整洁、美观。不能设置封闭式围挡的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应当设置移动式围挡,并设置警示标识;房屋建筑工程进入室外配套工程施工阶段,需撤除原有围挡的,建立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施工单位设置临时围挡。入场前施工现场已有围挡,施工单位未撤除重新设置的,视为施工单位设置的围挡。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场内主要通道、加工场地及材料堆放区域应当采用混凝土硬化处理。场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3.5 米,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4 米,并保持平坦、整洁;其他空旷场地应当进行绿化布置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固化。桩基工程施工作业场地应当坚实稳固,使用路基板(
10、箱)等进行硬化处理;利用泥浆护壁的,应当设置砌体或者钢板成型的泥浆沉淀池。第十七条 建立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建(构)筑物撤除后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分类堆放,与围挡保持平安距离,高度不得超过围挡。建筑材料应当标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以及检验状态。禁止在施工现场围挡外堆放建筑材料和废弃物。第十八条 除线路管道工程、爆破撤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具有阻燃功能的密目式平安网,并保持完整、清洁。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不得有明显锈迹。第十九条 建立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需要使用散装水泥的,应当采取密闭防尘措施。建筑材料易产生扬尘的,应当进行喷淋
11、、遮盖处理。在施工现场进行建筑材料加工产生扬尘的,应当设置专门的材料处理区域,并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施工现场临时堆放土方的,应当采取覆盖措施。第二十条 建立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定期清扫、喷淋或者喷洒粉尘覆盖剂。发布大气重污染一级预警时,裸露场地应当保持湿化。收储土地平整场地、施工现场撤除临时设施、建(构)筑物撤除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喷淋、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建(构)筑物撤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在建筑物内部洒水或者设置盛水袋,并在起爆前后实施喷淋作业。建(构)筑物内建筑垃圾的清运应当采用相应容器或者管道运输。禁止凌空抛掷物料和建筑垃圾。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位于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应当在三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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