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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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 XX X医医院院抗抗菌菌药药物物合合理理应应用用管管理理制制度度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保证安全、有效、经济临床用药,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订本制度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第二章第二章 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基本原则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基本原则第二条 抗菌药物是指对细菌具有抑制或杀灭作用的药物;主要用于细菌、真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性疾病;缺乏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依据的病例,原则上不使用抗菌药物;第三条 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尽可能正确采集有关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作为选
2、用药物的依据;未获结果前或严重感染,病情急迫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选择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一旦明确病原菌,应根据临床用药效果并参考药敏试验结果,选用合适的抗菌药物治疗;第四条 对轻症社区获得性感染或初治患者,可选用常用抗菌药物;对医院获得性感染、重症感染、难治性感染患者应根据临床表现及感染部位,推断可能的病原菌及其耐药状况,选用抗菌活性及针对性强、安全性好的抗菌药,必要时可以联合用药;第五条 临床医师选择抗菌药物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患者的疾病状况:感染严重程度、机体病理生理、免疫功能状态等;二抗菌药物的特性:包括抗菌药物的药效学特点抗菌谱、抗菌活性和后效应等、药代动力
3、学特点吸收、分布、代谢、排泄、半衰期、血药浓度和细胞内浓度等以及不良反应等;三给药途径:轻中度感染尽量选用生物利用度高的口服制剂;重症感染或因病情需要者可采用注射给药;四有多种药物可供选用时,应优先选用价格低廉、抗菌作用独特、窄谱、不良反应少的抗菌药物,并尽可能的选用医保、农保报销范围内的药物;第六条 抗菌药物的调整:一般感染患者用药 72 小时重症感染 48小时后,可根据临床疗效或病原菌检测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调整所用抗菌药物;第七条 疗程:一般感染在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明显好转或恢复正常后继续用药 23 天,特殊感染或特殊药物按特定疗程执行;第八条 抗菌药物应尽量避免皮肤和粘膜局部用药,以
4、防耐药产生;若全身用药在局部感染灶难以达到有效浓度时,可考虑局部应用;一般不用抗菌药物雾化吸入作为气道预防给药;第九条 对病情复杂的难治性感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诊,制定给药方案,以提高治疗效果;第十条 加强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认真执行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发现不良反应应及时、妥善处理;第十一条 遵循抗菌药物预防应用与联合用药原则;第三章第三章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第十二条 抗菌药物分级原则: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
5、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性使用的抗菌药物,应控制使用;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应严格控制使用;第十三条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一一般感染患者应首选非限制性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对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已明确病原菌只对限制性或特殊使用性抗菌药物敏感的患者,可使用限制性或特殊使用性抗菌药物治疗;二根据病情需用限制性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有药敏结果作依据;若无药敏依据,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在相关医疗文书记录中签名
6、,无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师的科室须由科室主任签名,或有感染等相关专业科室医师、临床药师的会诊记录;三根据病情需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有致病菌只对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敏感的药敏报告,若无药敏报告,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师或科室主任在相关医疗文书记录中签名或有感染专科医师、临床药师会诊记录,或有全院疑难病例讨论意见;四根据致病菌种类及细菌耐药情况,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药物轮换使用;五感染科或检验科、药剂科须分别履行定期公布主要致病菌及其药敏结果和定期向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抗菌药物信息的职责;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 1 天用量;第四章第四章 门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原则
7、门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原则第十四条 门诊患者需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原则上只能选择非限制性使用抗菌药物;如因病情需要使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的,应经具有中级医师及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在处方上加签;原则上禁止在门诊治疗中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如需使用应经具有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在处方上加签;第十五条 门诊原则上应使用单一抗菌药物治疗,尽可能避免联合用药;需要联合应用的,只能选择两种一线抗菌药物;严禁三种抗菌药物联合应用抗结核、抗麻风等治疗除外;第十六条 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肺结核、慢阻肺等慢性感染性疾病除外;使用时间在3天以上,病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原则上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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