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制度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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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2021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公司职工在生产、工作中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意外伤害,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时足额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第三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等工作。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1、死亡给付 2、残疾给付
2、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残疾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费给付、丧葬费给付等。第五条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死亡残疾。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只要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第三章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第六条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保险,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第七条 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按合同中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按照保险合同支付。残疾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两个因素确定。残疾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疾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
3、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百分率。第八条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是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安吉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第四章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 第九条 长垣县建设银行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第五章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有本公司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第十一条 本公司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象环境因素挂钩。浮动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落实意外伤害预防措旋,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防止意外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第十三条 意外伤害职工及其亲属,因意外伤害保险待遇与本公司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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