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非常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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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有 限 公 司 章 程 (设 执 行 董 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
2、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申报的经营场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第三条 住所:。第四条 申报的经营场所:。第三章 公司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主营项目类别(注:请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定的主营项目类别填写)第六条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注: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或者协议等文件记载,用语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商事登记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际惯例、行业标准适时更新发布。(申请
3、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和认缴的 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填写缴资期数:第一期、第二期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主体资格证明载明存续期限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该存续期限内;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姓名 或名称 缴资期数 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公司成
4、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1 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 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3 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4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
5、增注册资本的权利;5 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6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7 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财产。8 参加股东会,并按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9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10 股东会、执行董事的决议、决定内容或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二、股东的义务:1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 应当
6、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3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4 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5 不得抽逃出资;6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7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7、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第六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职权 一、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3
8、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 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1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12 修改公司章程。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如下:1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
9、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4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5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6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 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7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负责召集,执行董事主持。8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9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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