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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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序号后内表示本条的主要内容,条款正文中 内的为已经删除的原条例内容,仿宋字体显示的为条 例原条款内容,黑体字显示的为新增加内容。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 障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 境友好型社会,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能源及节能的定义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 炭、原油石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 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 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
2、通 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 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 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 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1 1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消 费能源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本条例。第四条节能原则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 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逐步建立资源循环利用 体系;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 施节能优先的方针。节能工作遵循政
3、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和全社会 参与的原则。第五条节能规划和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节能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 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 耗,加强能源生产、运输、消费各环节的制度建设和监管,实现结构节能、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节能年度计划。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节能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本省节能 中长期规划,分别编制工业、农业、建 筑、交通、公共
4、机构等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 目标完成情况作2 2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 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 的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第七条产业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 推进节能的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设备,限 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推动产 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八条节能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 节能意识。用能单
5、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开 展节能实践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运用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 识,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 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节能新风尚营造节能的社会氛围。每年六月份为全省的 节能宣传月”。第九条节能监督管理部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 全省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发展改革 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统称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3 3负责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
6、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日常工作。第二章节能监督管理第十条政府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第十一条部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 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 能行为。开展节能监督检查活动,不得干扰用能单位的合法生产 经营活动、不得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第十二条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 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按照差别化原则并结合区域和行业 能源消
7、费特点,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能源消 费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地方节能标准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根据科学、合理的原则,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 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 单位产品能耗限额。4 4对尚未制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省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可以根据技术先 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依法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 业节能标准。第十四条实行能评制度的基本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 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8、,应当包括能源 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内容。其中消费能源多的工程项目,其 能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应当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消 费能源多的标准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后发布。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投资 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者核准。经审批或者核准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 法定资格的节能检验测试单位对项目的用能状况进行测试,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 不予验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节能评估,并按项目
9、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一)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 工艺5 5的;(二)用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三)不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四)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节能要求的。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 产、使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 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意见中提出的节能对策措施。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的性质、规模、用能结构、用能工艺或者节能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 申请节能审
10、查。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检查节能评估及其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原审查部门。第十五条能源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 和监测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做好能源消费,并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提高能源统计信息的利用率。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会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 会公布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 等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并定期发布公报,公布本地区 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6 6。第十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标 准煤以
11、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行政区域内重 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目标并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向 社会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统计等 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确定并定期公布名单。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节能监察第十七条节能监察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范围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节能监察日常工作:(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设计 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 行为;(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三)受理能源利用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投诉;(四)
12、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日常监察工作。第十八条节能监察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 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 实施。节能监察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送上一级节能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节能管理和服务信息化省人民政府节能行 政主管7 7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信息化系统,公布节 能政策、节能标准、节能产品目录,发布节能技术和服务信 息,为社会提供节能指导和服务。第二十条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措施,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 市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购买节能服务、推行合同能源
13、管理、建立节能专家队伍等措施,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 能咨询、评估、检测、审计和用能设施改造、运营等服务,培育发展节能服务产业。节能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从事节能服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二十一条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发展和推广洁净煤技 术;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热电机组和 燃煤锅炉,更新淘汰不符合环保、能耗标准的燃煤锅炉;按 规定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降低煤炭消费 比重。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十六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
14、位应当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过程中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开采率、加工转换效率 和输送效8 8率,节约非生产用能。第二十二条用能单位节能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 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培 训,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利用状况分析等基础工作,推行先进的节能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模式,合理使用能源用能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 料和数据,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园区的能源合理利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园区,应当制定 能源利用规划,实行能源高效清洁利用的生产和消费模
15、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市供热规划,推广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 术、热电冷联产技术、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分布式能源技 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鼓励园区采用热电冷联产、能源 梯级利用、分布式能源等技术,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第二十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 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等设备的能耗。9 9第二十四条工业企业节能规定工业企业应当按规定 淘汰落后的耗能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执行单位 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支持工业企业开发、生产、使用清洁能源和低能耗、低 污染的节能环保型
16、设备,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第二十五条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政府投资的国家机 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 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机场、车 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执行 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支持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 标准,既有民用建筑通过改造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推广绿色建材,支持建筑物优先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 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建材。第二十六条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应用 新建居住 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 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利用可再生能源用于 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可再
17、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 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 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 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1010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二十七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广大容量快速公交系统,提高公交车辆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行效率,科学规划调整公共交通线路布局,优化城市道路 网络系统,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出行。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企业节能规定机动车辆、船舶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耗能指标。耗能指标超过国家规
18、定标准 的车辆、船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改造或者强制报废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遵守 老旧营运车船报废、更新制度。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船,不得用于营运。及利用公共交通、非机第二十九条公共机构节能规定国家机关和公共财 政支持的单位应当完善节能规章制度,对建筑物及采暖、空 调和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 低能效设备。宾馆、饭店、商店等单位用能应当采用节能产品和节能 技术,降低能源消耗。鼓励城乡居民采用节能产品,合理、节约使用能源。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优先采购列入政府 采购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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