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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农村信用社贷款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范信贷管理行为,增强信贷人员责任意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认定是指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信贷人员(包括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认定责任的过程。第三条 贷款责任认定遵循下列原则:(一)风险定责与损失处罚相结合原则。按照实际形成的风险和损失,认定责任人的责任;(二)过错责任原则。以责任人的行为和所导致的
2、风险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基本认定依据;(三)责任人和关系人回避原则。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认定的责任人或与其存在亲属关系的相关人员必须回避。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含农村合作银行),是农村信用社贷款责任认定遵循的基本准则.第二章 责任认定范围 第五条 贷款业务责任认定范围包括:(一)已发放并成为不良资产的贷款;(二)虽尚未分类为不良贷款,但贷款欠息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表外业务垫款时间在 3 个月以上(含 3 个月)的信贷业务;(三)被银行业监督机构、审计局等外部监管机构或农村信用社稽核、业务、管理等内部机构检查发现,存在不良影响、比较严重、重大风险损失的贷款。其认定标准为:、
3、不良影响:已确定的损失率在 2%以下;尚未形成损失,但存在风险隐患,影响信贷资产安全 、比较严重:已确定损失率在 20%(含)以上,50以下。3、重大风险损失:已确定损失率超过 50%(含)以上。(四)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定、超权限审批或发放、逆程序操作等违规办理的贷款;(五)根据管理职责分工,在贷款业务移交、资产质量认定过程中,由业务转出部门、接收部门提出申请,或信贷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贷款;(六)贷款业务执行过程中,由于责任人岗位职责发生变动,移交人或接交人要求进行责任认定的贷款;(七)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及处置或呆账核销或不良贷款重组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或风险损
4、失的贷款;(八)其他确认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贷款 第六条 对于列入责任认定范围的贷款,自责任认定工作之日起,可设置期限不超过 6 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收回责任贷款或减少风险损失的,可减轻处罚或免除责任。责任认定宽限期原则上只能设置一次。第七条 宽限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终止宽限期并立即予以责任认定:(一)宽限期内,外部政策或客户情况发生明显不利变化的;(二)宽限期内,信贷资产质量状况进一步恶化的;(三)外部监管机构要求立即进行责任认定的 第八条 对于已经进行过责任认定的贷款,在后续经营管理过程中,若发现新的责任事实与原责任认定结论有出入时,必须重新进行责任认定。第九条 对于已经进行过责任认定
5、的贷款,在后续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转机或损失逐渐缩小时,应酌情减轻对原责任人的处罚。第三章 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 第十条 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法人机构,下同)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作为基本经营机构是经营贷款业务的责任主体,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有权审批人对所经营的贷款业务负全面责任。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认定的责任人包括:贷款调查责任人、贷款审查责任人,贷款审批责任人,贷款经营责任人.第十二条 责任人根据岗位分工和承担职责的不同,分为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办理贷款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人员为经办责任人,负责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的贷款的发生后管
6、理、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的人员为经营主责任人。第十三条 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 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责任人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四章 责任界定 第十五条 主责任人界定如下:(一)信贷员(含客户经理,下同)办理权限内的小额贷款业务,调查主责任人、审查主责任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主责任人均为信贷员本人;(二)分支机构办理权限内的贷款业务,受理客户申请的信贷员为调查主责任人和经营主责任人,主任(行长)或经授权的副主任(副行长)为审查主责任人和审批主责任人.(三)分支机构受理的超权限的贷款业务,分支机构信贷部门负责人(或主办信贷员)或主任
7、(行长)、法人机构市场发展部经理为调查主责任人,法人机构风险管理部经理为审查主责任人,属贷审会审批的,主任(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属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的,理(董)事长为审批主责任人,分支机构主任(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四)法人机构直接调查或组织调查的贷款业务,法人机构市场发展部经理为调查主责任人,风险管理部经理为审查主责任人,属贷审会审批的,主任(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属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的,理(董)事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社主任(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第十六条 贷款办理过程中具体承办调查、审查、经营管理工 作的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第十七条 贷款调查责任界定 (一)调查经办责任的界定:1、未按
8、规定对客户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或调查失实,误导审查和审批的;2、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和变现能力以及担保人情况的;、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和决策的;4、不坚持独立调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调查的;5、其他需作责任认定的行为。(二)调查主责任的界定:1、对受理的贷款,未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帮助或默许客户伪造有关数据、资料骗取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3、通过授意、暗示等方式严重影响信贷人员独立调查的;、其他需作责任认定的行为。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责任界定.(一)审查经办责任的界定:1、未按规定对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2、审查通过不符合
9、借款人主体资格、农村信用社信贷规定以及贷款担保合规合法性要求,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不坚持独立审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5、其他需作责任认定的行为。(二)审查主责任的界定:1、对收到的贷款业务,未及时进行审查的;2、没有审查出相关报告中存在的明显遗漏和风险点的;3、通过授意、暗示等方式严重影响信贷人员独立审查的。、未经调查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4 5、其他需作责任认定的行为。第十九条 贷款审批责任界定 (一)贷款审议责任的界定:1、故意或有意不出席所属贷审机构会议的;2、向客户透露贷审机构成员在审议会议上发表的意见、表决情况及有关信息;、与客户串通
10、,通过授意、暗示等方式和其他手段严重影响或干扰其他审议成员的;4、向其他审议成员提供虚假信息或与事实不符的根据影响审议的;5、不独立发表审议意见,按照他人授意发表审议意见的;6、要求签署审贷明确意见但未签署的;7、其他需作责任认定的行为.(二)贷款审批主责任的界定:1、越权或变相越权(拆分贷款等)审批贷款;、不按规定程序(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贷款;3、不采纳贷审机构(贷审会组、贷审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意见或表决结果审批贷款;、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定的客户授 予信用;、与客户串通,伪造有关资料骗取信贷资金的;6、通过授意、暗示等方式严重影响贷款调查、审查、审议的;7
11、、审批以优于他人条件的关系人贷款;、依据未经核实的信息、资料审批贷款;8、审批贷款时应用政策、法规不当;1、审批没有确定调查、审查、贷后管理、资产保全责任人的贷款;1、审批应备案未报备或备案未成立的贷款;2、其他需作责任认定的行为。第二十条 其他经办责任的界定.(一)放款审核经办责任的界定:、未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文本的合规性,致使签订的合同存在缺陷,对农村信用社债权造成不利影响;2、未按规定严格审核提款时所需的附加要素,致使额度失控或不符合提款条件而放款;3、未按相关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合规审核,致使违规放款;4、其他需作责任认定的行为。(二)贷款发放经办责任的界定:1、未按批
12、复文件的规定落实各项条件;2、明知借款人自筹资金未落实或者在贷款附加条件未落实的情况下,提前发放贷款;3、擅自变更贷款条件或擅自同意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4、借款合同填制不规范或缺项、漏项,致使合同法律效力受损;5、未按规定核验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6、抵(质)押贷款手续办理不合规、不合法而导致抵押、质押失效或者部分失效;7、不严格执行抵(质)押物折扣率的规定;、保证贷款手续办理不合规、不合法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8 9、其他需作责任认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经营责任界定。(一)贷后管理责任的界定:1、未按规定进行信贷风险分类的;、对信贷业务风险预警信号不及时处理或措施不力贻误时机形成损失的
13、;、上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及信息弄虚作假,误导上级决策的;4、发现抵押物转移、毁损、变质等情况,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5、在保证人不具备保证资格情况下,发放新增保证贷款的;6、未按规定对保证人的担保能力进行检查,导致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发生变化后,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的;7、发现借款人有逃废债行为,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有效措施的;、未按规定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甚至隐瞒借款人发生的重大变化,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债权保全措施的;、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信贷档案资料不全或有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等问题的;0、其他需作责任认定的行为 (二)经营主责任的界定:1、未按审批内容办理贷款的
14、;2、未按规定对有权审批人审批发放的贷款及时配备信贷管理人员的;3、因贷后管理不当,未按规定接收或保管不良资产档案,造成重要法律文本、凭证缺漏,致使债权难以追索的;4、因管理不到位,未对不良贷款及时催收,致使超过保证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等而丧失追索权的;、因管理不善,未及时办理债权保全措施或采取其他有效行动,致使不良资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6、对不符合重组条件的不良贷款违规重组或采取违规手段转化不良贷款、存在以贷收息的;7、其他需作责任认定的行为.第五章 免责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免于承担责任的前提为贷款各环节责任人所办理的贷款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风险事先无法预料。第二十三条 对于下列情况,可
15、免于承担责任:(一)信贷人员已尽职尽责,已采取措施,但因不可抗拒原因(如市场风险、国家风险等)形成信贷资产损失或存在风险因素的应予以免责;(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素或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且无法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信贷资产,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偿还的信贷资产;(三)借款人触犯法律(应与贷款无关),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偿还所欠信贷资产,又无法落实其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信贷资产;(四)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确定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信贷资产;(五)抵债
16、资产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素或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且无法获得补偿,确认无法以物抵债。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各级信贷管理部门、稽核部门为辖内贷款责任认定职能部门,法人机构监事会为责任认定后的处罚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为责任认定的复议机构.第二十五条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分析贷款风险状况及形成原因,界定责任人的责任,提出责任人处理意见移交稽核部门进行再次认定。第二十六条 稽核部门负责再次认定责任,报监事会按有关规定处罚。稽核部门在贷款专项稽核检查时,发现违规行为的,可直接进行责任认定,报监事会按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负责辖内检查发现的违纪行为的处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
17、处理。第二十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责任人申请的责任认定复议请求,做出最终裁决。第七章 责任认定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凡根据本办法规定需进行信贷责任认定的,由信贷管理部门开展调查,分析贷款风险的成因及责任人责任,填写信贷资产责任认定表(参见附件 1),对信贷责任进行初步认定,并将作为认定依据的材料复印后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稽核部门进行再次认定 第三十条 稽核部门核实责任人情况,再次认定信贷管理部门报送的责任认定事项。稽核部门在信贷业务专项稽核检查过程中,发现需进行认定责任的事项时,可直接认定责任。第三十一条 稽核部门经认定无误后,在信贷资产责任认定表中签署意见,填写贷款责任认定通知书(参见
18、附件 2)送达各责任人。各责任人在收到该通知书 10 个工作日内,有权对贷款责任认定通知书中的内容进行书面申辩或申请宽限期。第三十二条 各责任人申辩理由无法抗辩认定结果的,稽核部门形成贷款责任认定报告,交送监事会按有关规定处罚.监事会根据认定结果处罚相关责任人;对责任人申请宽限期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宽限期,顺延责任认定时间。第三十三条 责任认定工作复议程序:(一)责任人申请复议的,应书面提出贷款责任认定复议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于规定期限内交至稽核部门,由稽核部门报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议应于收到责任人复议申请的 15 个工作日内审结;(二)审议时,责任人应陈述申辩意见,接受风险
19、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询问,提供所有与责任认定相关的证据材料(责任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证据材料一次提供);(三)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对审议情况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根据决议内容维持或更改原认定意见;(四)稽核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形成责任认定 审议报告,更改原认定意见的,应交送监事会更改处罚决定。第三十四条 免责程序:(一)符合免责条件的,应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信贷管理部门:、信贷人员已尽职尽责的,应提供详细的尽职说明资料;2、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素或意外事故的,须提供当地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事故处理意见书、裁决书及有关证明资料;3、抵债资产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
20、素或意外事故的,须提供当地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事故处理意见书、裁决书及有关证明资料;4、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的,须提供法院判决书、财产清单及财产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5、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法宣告死亡的,须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依法宣告死亡书及财产清单、财产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6、其他用以证明的有关文件、资料等。(二)信贷管理部门对免责证明材料初步审核,确认符合免责条件后报稽核部门;(三)稽核部门审核无误后,责任人可免除责任。第三十五条 对于已经进行过责任认定的贷款,在后续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转机或损失逐渐缩小时,由责任人向信贷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认定。第八章 其他规
21、定 第三十六条 责任认定采取下管一级与贷款审批权限(授权)统一,逐级负责的工作方式。(一)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工作;(二)法人机构负责对辖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工作;(二)省联社办事处在省联社授权范围内负责辖内经营机构人员的责任认定工作,并对法人机构责任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经过省联社同意的可直接认定辖内责任人的责任;(四)省联社负责法人机构人员的责任认定,并对各办事处、法人机构责任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必要时可直接认定各级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七条 贷款形成不良资产,办理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包括各环节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应负责清收,在清收前不准调动、提拔。第三十八条 被确定为下岗清收人员,下岗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第三十九条 有关处罚方式按照?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其他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限制150内